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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2029】评价呋喹替尼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肾癌的II/I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2029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药物名称

呋喹替尼胶囊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呋喹替尼胶囊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8-15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肾细胞癌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呋喹替尼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肾癌的II/I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呋喹替尼联合信迪利单抗对比阿昔替尼或依维莫司单药二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肾细胞癌的疗效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开放、阳性对照的II/Ⅲ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呋喹替尼联合信迪利单抗对比阿昔替尼或依维莫司单药二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的疗效 评价呋喹替尼单药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的疗效 次要目的: 评估呋喹替尼联合信迪利单抗对比阿昔替尼或依维莫司单药二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的其他疗效 评估呋喹替尼联合信迪利单抗对比阿昔替尼或依维莫司单药二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评估呋喹替尼联合信迪利单抗对比阿昔替尼或依维莫司单药二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的生活质量 评价呋喹替尼单药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的其他疗效 评价呋喹替尼单药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 评估呋喹替尼联合信迪利单抗二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性 探索与联合治疗疗效相关的生物标志物及耐药相关的机制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6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10-27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ICF,愿意并能够遵从研究流程;2.签署ICF之日,年龄18~75岁(含);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含透明细胞成分的肾细胞癌,包括以透明细胞成分为主的晚期肾细胞癌;4.根据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8版肾癌TNM分期系统和肾癌临床分期,局部晚期/转移性的肾细胞癌患者(即新确诊的IV期肾细胞癌患者或复发的肾细胞癌患者);5.既往接受过针对晚期/转移性疾病的一线VEGFR-TKI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舒尼替尼、培唑帕尼、索拉非尼等)后PD或不可耐受的3级及以上严重不良反应的肾细胞癌患者,允许入组既往接受过细胞因子治疗;以及既往辅助或新辅助接受VEGFR-TKI治疗后6个月内进展的患者;6.参加第一部分研究的患者需同意提供组织标本用于检测PD-L1表达水平,如果确实没有组织标本,需与申办者讨论同意后方可入组;7.根据RECIST 1.1,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既往未接受过放疗)。如果位于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放疗、消融和介入治疗等)的病灶需明确证明出现符合RECIST 1.1标准的进展,则该病灶方可作为可测量病灶;8.ECOG PS为0或1分(评分标准见12.3节);9.卡氏评分(KPS) ≥ 70(评分标准见12.3节);10.预期生存期≥12周;11.随机化前7天内骨髓、肝肾器官功能及凝血功能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要求(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输血、血液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它造血刺激因子纠正): 1)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且血小板≥100×109/L且血红蛋白≥90 g/L; 2)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倍的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 ULN); 3) 无肝转移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5 × ULN;有肝转移时ALT和/或AST ≤3 × ULN; 4) 血清白蛋白≥28 g/L; 5) 血清肌酐≤1.5 × ULN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按照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6) 尿常规检查示尿蛋白<2+;如果尿蛋白≥2+,24小时尿蛋白定量应<1 g; 7)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 × ULN(预防性使用抗凝药物的除外);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随机化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自愿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用药6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禁欲等。所有女性患者将被认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该女性患者已自然绝经、已行人工绝经或绝育术(子宫切除、双侧附件切除);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靶向免疫调节性受体或相关通路靶点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靶向PD-1、CTLA-4、IDO、PD-L1、LAG-3、TIGIT、IL-2R和GITR等),但不包括相关细胞因子治疗如IL2),除外:辅助/新辅助治疗中使用免疫治疗如抗PD-(L)1抗体等且停药后6个月内未进展者;2.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已获批的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洗脱期为2周或5个半衰期,以短的为准)、中药治疗(说明书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随机前经过1周洗脱期即可)、细胞因子治疗等;3.正在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 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安全性/生存期随访阶段除外;或在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4 周之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注: 研究性药物指尚未在中国获批上市的药物);

4.首次用药前60天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其它由研究者定义);5.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手术或有创治疗(造瘘术需瘘口形成稳定4周,穿刺活检、静脉置管除外);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骨折,或预计在本研究进行期间有重大手术(注:以姑息治疗为目的,对于孤立病灶的局部治疗是可以接受的);6.首次用药前1周之内接受过放射治疗;随机化前4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包括超过25%骨髓放疗);7.首次用药前60天内进行近距离放疗(如植入放射粒子);8.首次用药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美国癌症协会不良事件通用术语(NCI CTCAE)v5.0中0级或1级或入组标准规定的水平的毒性(除外:脱发和铂类化疗药引起的≤CTCAE 2级外周神经毒性) ;对症治疗后疾病控制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异常);9.既往(辅助或新辅助治疗时)接受过免疫治疗如抗PD-(L)1抗体等治疗出现≥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导致(暂停或永久)停药;

10.对于呋喹替尼或阿昔替尼有严重超敏反应史,或对于依维莫司或其他雷帕霉素类似物(西罗莫司、坦罗莫司)或对其辅料过敏,或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任何信迪利单抗制剂成分过敏;11.在随机化前4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 1)鼻内吸入性局部类固醇治疗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腔内注射); 2)未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生理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 3)糖皮质激素作为过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计算机断层扫描(CT)前用药;12.需要长期系统性激素或任何其它免疫抑制的药物治疗,不包括吸入激素治疗;13.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炎性疾病[包括炎症性肠病(例如结肠炎或克罗恩病)、憩室炎(憩室病除外)、乳糜泻、系统性红斑狼疮、Sarcoidosis综合征或Wegener综合征(肉芽肿伴多血管炎、Graves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垂体炎、葡萄膜炎等),且既往2年内需要全身性治疗(即使用疾病缓解性药物、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在近2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干燥综合征、脱发和Graves氏病、或已痊愈的儿童哮喘/特异反应性、或仅需要激素替代治疗且疾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且疾病稳定的1型糖尿病患者可以入组;14.在入组前 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者,除外:经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乳腺原位导管癌/低级别前列腺癌(格里森评分≤6 且无 PSA复发证据),且仅需监测,并无治疗干预计划(如手术、放疗等);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2;100035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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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其他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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