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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1900027114】氟唑帕利联合卡瑞利珠单抗和阿帕替尼用于复发铂耐药卵巢癌的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1900027114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甲磺酸阿帕替尼片+氟唑帕利胶囊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甲磺酸阿帕替尼片+氟唑帕利胶囊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9-11-01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复发铂耐药卵巢癌

试验通俗题目

氟唑帕利联合卡瑞利珠单抗和阿帕替尼用于复发铂耐药卵巢癌的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氟唑帕利联合卡瑞利珠单抗(SHR1210)和阿帕替尼用于复发铂耐药卵巢癌的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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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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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初步探索氟唑帕利、阿帕替尼和PD-1抗体SHR-1210用于复发铂耐药卵巢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未使用

盲法

N/A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科研项目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0-06-12

试验终止时间

2021-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既往病理确诊为上皮性、高级别浆液性卵巢癌;有既往手术蜡块保存; 2. 铂类初次耐药复发(不限定既往铂敏感复发次数),末次含铂治疗复发时间<6个月,排除原发性铂难治患者(指在初次含铂治疗期间复发或一线含铂治疗结束后28天内复发); 3. ECOG体力状态评分0-1分; 4. 预期生存期≥4个月; 5. 依据RECIST 1.1 版的标准,经 CT 或MRI 证实,要求病人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如果靶病灶是淋巴结要求短径大于1.5cm,且目标病灶不适合手术治疗;目标病灶未接受过放疗或在放疗野内复发者; 6. 能正常吞咽药片。 7. 既往抗肿瘤治疗或外科手术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0-1级(根据NCI CTCAE 5.0版)或者至入组/排除标准所规定的水平。脱发等研究者认为对患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8. 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1) 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00/mm3 (1.5 × 10^9/L); 2) 血小板计数(PLT)≥ 100,000/mm3(100 × 10^9/L); 3) 血红蛋白(Hb)≥ 9 g/dL(90 g/L); 4) 血清肌酐≤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5) 总胆红素(BIL)≤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6) 谷草转氨酶(AST/SGOT)或谷丙转氨酶(ALT/SGPT)水平≤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7)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倍ULN; 8) 尿蛋白<2+;如果尿蛋白≥2+,则24小时尿蛋白定量显示蛋白质必须≤1 g; 9) 促甲状腺激素(TSH)≤ 正常值上限(ULN);如果异常应考察FT3和FT4水平,FT3和FT4水平正常则可以入选。 9.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开始研究用药前3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 10. 经本人同意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有能力遵从计划的访视、研究治疗、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试验程序。;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骨盆或下腹部的局部放射治疗; 2.既往接受过小分子TKI类抗血管生成药物(允许先前接受过贝伐单抗治疗,但不允许如帕唑帕尼、索拉菲尼,瑞戈非尼,西地尼布等)、PARP抑制剂药物(如奥拉帕利、尼拉帕利等)以及曾经使用过抗PD-1抗体、抗CTLA-4 抗体、TCR-T、CAR-T等免疫治疗; 3.有明确过敏史,可能对阿帕替尼、氟唑帕利以及卡瑞利珠单抗等生物制剂潜在过敏或不耐受; 4.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5.5年内发生过其他恶性肿瘤(经过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或皮肤鳞癌、或已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 6.首次使用卡瑞利珠单抗前14天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类固醇激素(即不超过10 mg/天强的松龙或同等药物生理学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 7.具有症状的、已播散到内脏的、短期内有出现危及生命的并发症风险的晚期患者(包括有无法控制的大量渗出液[胸腔、心包、腹腔]、肺淋巴管炎及30%以上肝脏受累的患者) 8.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受试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受试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 9.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 或者舒张压≥90 mmHg,尽管进行了最佳药物治疗) 10.患有Ⅱ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 QTc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按NYHA标准,Ⅲ~Ⅳ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提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者;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纽约心脏学会II级或以上心力衰竭,未得到控制的心绞痛,未得到控制的严重室性心律失常,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疾病,或者心电图提示急性缺血或活动性传导系统异常 11.凝血功能异常(INR>1.5或凝血酶原时间(PT)>ULN+4 秒或 APTT>1.5ULN),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 12.进入研究前2个月内存在明显的咳鲜血、或日咯血量达半茶勺(2.5 ml)或以上者;或进入研究前3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基线期大便潜血++及以上,或患有脉管炎等;或进入研究前6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13.首次用药前4周内并发重度感染(如:需要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 14.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的; 15.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具有开放性伤口或者骨折; 16.具有明显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因素,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或6个月内出现过空腔脏器窦道或穿孔。 17.尿常规提示尿蛋白≥++,或证实24h小时尿蛋白量≥1.0g。 18.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 500 IU/ml), 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或合并乙肝和丙肝共同感染。 19.受试者有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根治性脑或脑膜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如影像学证实稳定已维持至少1个月,且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大于2周、无临床证状的患者可以纳入; 20.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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