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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3676
进行中(招募中)
YH01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YH-01注射液
2023-11-27
企业选择不公示
/
用于恶性实体肿瘤的治疗
YH01注射液I 期临床试验
YH01 注射液瘤内注射治疗标准治疗无效或失败的晚期实体瘤的多中心的 I 期临床试验
010000
第一阶段(剂量递增阶段) 主要终点: 安全性: 评估YH01注射液给药后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终点: 生物分布特征和病毒排出,免疫原性,RECIST v1.1评估的疗效: 探索性终点: 药效动力学评价 第二阶段(剂量扩展阶段) 主要目的: 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评估在推荐剂量下YH01注射液在标准治疗无效或失败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客观缓解率(ORR)。 次要目的: 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评估的其他疗效指标,安全性,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药效动力学特征,生物标记物。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3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3-12-14
/
否
1.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患者。;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不可切除的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且经充分的 标准治疗失败(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不能耐受)、且缺乏有效治疗手 段,包括但不限于:乳腺癌、头颈部肿瘤和原发性肝癌。;3.至少有一个可直接注射或通过影像学引导实时瘤内注射的病灶(中 枢神经系统(CNS)和骨病灶除外)。;4.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注:位于既往接受局部治疗区域的肿瘤病灶只有该病灶出现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 才视为可测量病灶。;5.ECOG评分0~2分。;6.预计生存时间≥12周。;7.有足够的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按下述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这 些检查结果应在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7天内获得: 血液系统(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ANC ≥2 ×109/L PLT ≥100×109/L(其中原发性肝癌患者要求≥75×109/L) 血红蛋白(Hb) ≥90 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综合征或肝转移/肝癌患者≤3.0×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 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 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 白蛋白 ≥2.8 g/dL 肾功能 肌酐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 ≥5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仅在肌酐>1.5×ULN时计算Ccr)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注:对于注射病灶在皮肤和/或皮下的患者因接受抗凝药物治疗导致INR、PT和APTT延长是允许的,因为出血过多时可通过施加直接压力控制,具体由研究者判定。;8.非哺乳期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WOCBP),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检查结果为阴性且承诺在试验药物治疗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治疗结束后的6个月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 注:WOCBP定义为已经历过月经初潮且尚未经过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或双侧附件切除术)或无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如苗勒管发育不全)导致永久不育的原因的非绝经后的女性。绝经后定义为在没有其他生物或生理原因的情况下闭经≥12个月。;9.男性患者承诺在试验药物治疗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治疗结束后的6个月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此外,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此期间不会捐献精子。;10.患者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有意愿和能力完成方案要求的定期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试验过程。;
登录查看1.符合下述任何一项者: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的治疗;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和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中成药;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非CNS的姑息性放疗;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手术、经乙醇注射、射频消融、经动脉化疗栓塞、肝动脉内化疗、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激素或放疗(姑息性放疗除外)等。;2.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5年内患有除试验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明显治愈或至少5年连续无疾病的局部癌症,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前列腺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导管原位癌。;3.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 CTCAE v5.0等级评价≤1级(脱发和既往铂类治疗引起的2级神经毒性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4.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或计划试验期间参加另一项治疗性临床试验。;5.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预防性地短期(≤1周)使用糖皮质激素(例如,对造影剂过敏)或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疾病(例如由接触性过敏原引起的延迟性超敏反应)。;6.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IL-2、干扰素(IFN)等。;7.患有有临床意义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控制良好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或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综合症。不需要系统治疗,或者在没有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的白癜风、I型糖尿病、牛皮癣的患者允许入组。;8.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9.既往曾接受过溶瘤病毒或其他基因药物治疗。;10.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发生严重创伤或试验期间预计进行重大手术(外科大手术的定义参照2018年11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且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所有手术或重大外伤相关的AE尚未恢复至CTCAE v5.0≤1级或基线水平。;11.具有临床症状的CNS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CNS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临床症状怀疑有脑或脑膜疾病的患者需要进行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检查。 对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患者,如果在入组前4周内临床情况稳定且没有发生新病灶或病灶扩大的证据,并且在首次给药前1周内没有接受糖皮质激素治疗,则可考虑入组。;12.具有软脑膜疾病病史。;13.有高风险心血管疾病史或证据者,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480?msec等;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和不稳定型心绞痛)、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植入支架;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定义的心功能分级≥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ECHO记录的心脏瓣膜形态异常(≥2级),注:1级心脏瓣膜形态异常的患者(如轻度反流/狭窄)允许入组,但具有中度瓣膜增厚的患者禁止入组;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试验机构下限值,如果试验机构不存在下限值,则LVEF?50%; 用抗高血压治疗后血压仍控制不佳(即收缩压≥160 mm Hg和/或舒张压≥100 mm Hg)。;14.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反复引流(一月一次或更频繁)。;15.病毒学检查: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检测单位ULN;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检测单位ULN;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阳性。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者。;16.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口服或静脉给药)的活动性感染,局部治疗除外。;17.已知对YH01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存在过敏反应者。;18.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或药物滥用者。;19.曾接受过或计划接受器官移植(如肝移植)的患者。;20.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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