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全体会议在日本福冈召开,会上,国家药监局第三次当选ICH管委会成员。这表明我国在新药研发及注册技术标准方面与国际规则接轨,药品监管国际化进程方面得到国际认可,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也得到显著增强。
看似波澜不惊,只因功在平常。选派专家参与ICH 44个议题协调专家工作组的工作,每年平均处理ICH工作往来邮件550封,累计参加2000余场工作组电话会议……加入ICH 7年、担任ICH管委会成员6年来,国家药监局积极履行义务,完成了从一个ICH“新人”到成熟的管委会成员的快速转换。目前,中国已经采纳实施了全部69个ICH指导原则,并且在国际视野下参与监管规则的制定。
中国药监需要ICH,ICH也需要中国药监,这是中国药监部门ICH历程的真实写照。随着中国国家药监局作为ICH管委会成员的新的3年任期开启,这场双向奔赴翻开新篇章。
国际接轨的药监作为
我国采纳实施全部69个ICH指导原则,意味着什么?
国家药监局ICH工作办公室主任、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主任周思源给出答案:“随着ICH指导原则的实施,我国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药品监管机构的技术要求趋于一致。这更加有利于进口药品在中国和境外的同步研发申报,加快了进口药品在中国的上市速度,同时也助力本土企业积极部署国际化战略,为国产新药走向国际提供了支持。”
ICH是国际上不同国家和地区间新药研发、注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协调组织。加入ICH、转化实施ICH指导原则,是中国药监部门深化药品监管改革创新、提升药品监管国际化水平的重要实践。
7年多来,成效有目共睹。中国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要求与国际加速接轨,持续释放加快新药好药上市的政策红利,吸引全球创新要素进一步向中国集聚。药品审评审批跑出了加速度,据统计,2018年以来,我国批准上市创新药170多个,其中不乏创新药利用国际多中心临床数据在我国实现全球首发上市,我国患者得以更多、更早、更快享受到全球药物创新研发成果。与此同时,中国医药行业加速由仿转创,更多企业探寻国际化路径,多款中国公司申报的创新药在美国获批上市,我国医药企业跨境授权也更为活跃。
中国采纳实施ICH指导原则,是中外规则的双向协调。
作为一个制药大国,我国有庞杂的药品管理法规体系,仅药品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就有500多个,牵一发而动全身。“为了加快ICH指导原则在国内平稳落地实施,我们必须提前研究解决实施可能与已发布法规、国内指南相冲突的问题,与国家药监局监管政策调整保持一致。”周思源表示。
以ICH《Q4B:药典内容的评估》为例,该指导原则目前主要协调了欧洲、日本和美国三方药典,纳入Q4B附录的药典章节可以互相替代,以避免制药企业进行重复繁琐的试验。然而,Q4B的实施,对于自身已有法定、成熟药典的国家来说,可能意味着相关通用技术要求的改变,将对其药品研发、注册以及上市后监管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如何定义Q4B的实施,受到制药企业和ICH成员监管机构的共同关注。
近几年,在ICH药典讨论组(PDG)提出修订药典维护的相关程序后,国家药监局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国家药监局ICH工作办公室积极研究,国家药典委员会多次与PDG讨论并行实施的可行性,并多次向ICH管委会和大会成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历史、国家药监局实施Q4B的态度和进展,最终,ICH同意在实施Q4B指导原则方面增加并行实施方式。据悉,Q4B附录将采用直接采纳或并行方式随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颁布实施。
“Q4B议题在所有ICH指导原则的协调和实施中至关重要。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不仅体现了国家药监局参与国际协调的积极态度,也为本次ICH管委会选举做足了铺垫。”周思源说道。
从新名词到新实践
如何在药品监管和注册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ICH指导原则的理念和技术要求,是摆在监管机构和工业界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ICH指导原则的实施和遵循不是一蹴而就的。”周思源坦率地说。
充分理解是实施的基础。为此,国家药监局密集开展ICH指导原则宣贯培训。
2022年10月进行药物警戒系列指导原则培训,2022年11月进行Q8-Q12指导原则培训,2023年10月举办E19指导原则培训……药审中心网站上的几则动态信息,记录下我国加强ICH指导原则宣贯培训的几个瞬间。自2018年以来,国家药监局ICH工作办公室围绕ICH重点及热点议题,协调相关单位和国内外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组织开展了近百场线上线下培训宣贯活动,邀请国内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进行ICH指导原则内容解析和案例分享,来自国内监管机构、工业界和学术界的参与人员累计达十万人次。
实操环节又难免遇到具体、细节的技术问题。
“ICH指导原则通常就某一特定领域提供基本原则或一般性考虑,在实际的审评工作和注册申请实践中,监管机构与工业界对关键技术问题处理方式的认识依然可能存在差异,还需基于具体问题加强沟通交流,共同解决分歧、形成共识,实现协调一致。”周思源介绍,因此,药审中心建立了监管机构与工业界定期沟通交流的工作机制,就具体问题进行专题研讨,为ICH多个指导原则的实施进一步凝聚共识。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多次参与相关工作。在2023年9月的ICH中国进程与展望座谈会上,RDPAC参会代表举了ICH E17的案例,对这种政产学研深度交流、密切合作的模式给出“好评”。
据介绍,多区域临床试验有助于药品实现全球同步研发、同步上市,《E17:多区域临床试验计划与设计的一般原则》支持通过多区域临床试验获批,但仅提供了一般性原则,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为了推动ICH E17在中国落地,在药审中心的指导下,RDPAC建立研究课题,聚焦合并策略、区域间疗效一致性评价、延展策略3个重点的方法原理和技术细节形成行业共识,细化ICH E17在中国的应用。基于行业共识,药审中心正研究制定国内相关指导原则。
“这种模式得到了药监部门、产业界和学术界的高度评价,我们期待今后可以继续开展相关实践。”上述参会代表说。
深入宣贯,密切交流,凝聚共识,一系列举措,推动ICH指导原则的新名词在中国指导新实践、形成新成果。ICH Q13的落地就是一个范例。
连续制造是一种先进生产工艺。据悉,为推动《Q13:原料药和制剂的连续制造》在我国实施,药审中心提前开展了连续制造相关交流、研讨和培训宣贯等系列工作,加强业界对连续制造技术的理解和认识,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于2023年3月发布了《化药口服固体制剂连续制造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3年12月,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关于适用Q13的公告。
高速连接与同频共振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全球产业发展,ICH不断更新原有指导原则,并提出了众多涉及新理念、新方法、新工具和新标准的协调议题。国家药监局ICH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深度参与有关工作,深入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既有挑战,又有机遇。”周思源如此形容。挑战在于,面对先进制造、纳米药物、人工智能、真实世界研究等新兴领域,中国专家需要不断拓宽新知识学习的深度和广度,药监部门需要紧跟前沿领域深化监管科学研究。机遇则是,这为解决中国自身乃至国际制药领域的问题探寻着新思路。
中国将ICH相关实践与国内研究相结合。在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中,国家药监局推进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纳米类药物等方面的重点研究项目,将ICH议题协调过程中产生的新思路、新理念应用于实际工作,着力通过监管工具、标准、方法等系列创新,解决影响和制约药品创新、质量、效率的突出性问题。
“对于ICH正在协调的前沿领域议题,药审中心注重与国际同步,甚至更早地开展研究,积极探索建立国内相关标准,完善国内指导原则体系建设。”周思源介绍,目前药审中心已发布了25个与ICH协调议题相关的国内指导原则,这些指南确保不与ICH指导原则理念相冲突,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监管机构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为中国参与ICH相关领域的国际协调提供必要的支持。
中国的ICH工作走出了从输入到输出的生动实践。
例如,当国际监管机构对真实世界研究普遍处于概念探索阶段时,国家药监局自2018年以来即推进真实世界研究指导原则体系的构建,目前除了发布4份一般性指导原则外,还出台了真实世界证据应用于儿科药物、罕见疾病治疗药物和中药等具体领域的指导原则。中国专家在参与ICH相关议题协调的过程中,基于中国实践所积累的经验、遇到的挑战,对ICH相关讨论提出了关键意见,为ICH指南起草贡献力量。
在参与ICH协调议题的讨论与制定中,围绕抗肿瘤药物、儿童药物、真实世界研究、仿制药、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等议题,中国专家分享我方相关的技术审评实践经验。
与ICH紧密连接的中国国家药监局,其作用发挥日益受到关注。在2023年ICH中国进程与展望座谈会上,多家国际协会的参会代表表达了对与中国国家药监局未来合作的期待。
国家药监局在连任ICH管委会成员后表示:“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坚持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发展方向,积极参加ICH议题国际协调、持续推动药品审评标准与国际接轨,全力促进我国新药研发,推动我国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迈进。”
来源/ 中国食品药品网
文/ 中国医药报记者 落楠
新媒体编辑:李佳欢
统筹策划:罗万杰
中国医药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
收藏
登录后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