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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200059758】评估注射用全反式维甲酸脂质体(HF1K16)作为单药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的耐受性,剂量限制性毒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有效性的开放、多剂量、剂量递增Ⅰ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200059758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注射用全反式维甲酸脂质体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注射用全反式维甲酸脂质体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5-10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评估注射用全反式维甲酸脂质体(HF1K16)作为单药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的耐受性,剂量限制性毒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有效性的开放、多剂量、剂量递增Ⅰ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估注射用全反式维甲酸脂质体(HF1K16)作为单药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的耐受性,剂量限制性毒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有效性的开放、多剂量、剂量递增Ⅰ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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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评估HF1K16单药治疗的耐受性,确定HF1K16单药治疗的剂量限制性毒性; 2、确定HF1K16单药治疗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如有)。 次要目的: 1、评估HF1K16单药治疗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2、评估HF1K16单药治疗的初步抗肿瘤效果,以及HF1K16暴露量与受试者外周血淋巴细胞变化的关系。 第五队列 主要目的: 1、评估HF1K16对复发或进展的脑胶质瘤的抗肿瘤效果。 次要目的 1、受试者外周血淋巴细胞的变化。 2、进一步评价HF1K16的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杭州高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54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1-10-29

试验终止时间

2025-11-0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愿意并能够提供本试验的书面知情同意。 2.男性或女性,年龄≥18周岁且年龄≦75周岁。 3.受试者必须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无有效的标准治疗或患者对标准治疗不耐受。 第五队列:受试者必须经组织学确诊为脑胶质瘤,且既往接受过治疗后疾病复发或进展,无有效的标准治疗或受试者对标准治疗不耐受。 4.根据RECIST 1.1的定义,受试者必须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病灶。 第五队列:要求至少有一个两维度上均可测量的病灶根据(RANO标准见附录5) 5.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0或1分。 第五队列:按照Karnofsky体能得分≥60,见附录6。 6.预期生存期≥12周。 7.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80天期间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2年内的女性。;

排除标准

1.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介入治疗或其他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注意: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2.既往治疗所致不良反应尚未恢复(例如恢复至基线或0~1级)。 注意: 本条标准不包括≤2级脱发或周围神经病(根据NCI-CTCAE 5.0评估),此类受试者仍可参与研究。 注意: 如果受试者接受过较大手术治疗,在开始本研究治疗前,必须已经从手术不良事件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 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使用过任何试验性抗肿瘤药治疗。 第五队列:除了上述规定外,受试者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使用过贝伐珠单抗或其他作用于肿瘤血管的药物,包括且不限于:瑞戈非尼、阿帕替尼、安罗替尼等。 4.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维生素A或任何维生素A衍生物。 5.既往深静脉血栓形成史或肺栓塞史。 6.有证据显示具有控制不良的甲状腺疾病或视网膜疾病。 7.已知存在有症状的或未控制的脑转移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通过完全切除和(或)放疗治疗后保持稳定或出现改善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无需排除,但要求筛选期之前至少4周的影像学检查显示转移灶保持稳定,且无脑水肿表现,无需使用糖皮质激素。 第五队列:上述标准不适用于第五队列。第五队列允许吸入或局部应用激素,或因肾上腺功能不全而接受生理替代剂量的激素治疗;允许短期(≤7天)皮质类固醇用于预防(例如,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病症(例如,由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不允许首次药前14天内需要连续7天接受系统性皮质激素(≥10 mg/天泼尼松,或等当量的其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 8.证据显示严重或未控制的系统性疾病(例如:不稳定性或失代偿性呼吸系统疾病、肝病或肾病)。 9.严重肝、肾功能受损; 10.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 基线经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的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级及以上。  控制不良的高血压(尽管使用了药物治疗,但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95 mmHg)。  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肌病。  心室率>100 bpm的房颤或其他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除外。  不稳定性缺血性心脏病(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MI),或每周需要使用1次以上硝酸酯类药物的心绞痛)。  男性QTc间期≥450ms,女性QTc间期≥470ms(Fridericia公式:QTcF=QT msec/(RR sec)0.33)。 11.患有已知的免疫抑制性疾病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2.严重骨质疏松症或发生骨转移的患者,血清25-羟维生素D检测值小于50nmol/L。 13.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患者须进行HBV DNA和/或HCV RNA检测,HBV DNA≥500 cps/mL或200 IU/mL或HCV—RNA阳性的受试者不能入组。 14.已知对于研究药物或辅料成份有速发型或迟发型超敏反应,或过敏体质,或对任何研究药物或辅料成份过敏。 15.妊娠试验阳性(血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测试阳性)或哺乳期妇女。 16.研究者认为患者合并的疾病可能影响对方案的依从性。 17.受试者不愿意或不能遵循方案流程。 18.第五队列受试者:无法进行脑MRI的。 19.第五队列受试者:不能控制的癫痫。;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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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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