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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200055554
正在进行
塞替派注射液
化药
塞替派注射液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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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中枢高危
塞替派(Thiotepa)在治疗PCNSL中的观察性研究
一项评估塞替派(Thiotepa)治疗对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PCNSL)患者的有效性及安全性的开放的、单中心的临床观察性研究
主要目的: 评价塞替派治疗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患者的初步疗效 次要目的: 评价塞替派治疗PCNSL患者的安全性 评价塞替派治疗PCNSL患者其他疗效指标如ORR、PFS和OS 联合IELSG评分动态监测(应用塞替派前、后)脑脊液检查(常规、生化、IL6/8/10、ctDNA 、FCM水平),对患者疗效、预后判断、早期复发的临床价值 探索性目的: 评价脑脊液中IL6/8/10、ctDNA与塞替派疗效之间的关系 评价塞替派在PCNSL患者外周血和脑脊液的药物浓度,及其与患者预后的关系
单臂
Ⅱ期
无
N/A
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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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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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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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18-75岁,性别不限; 2.ECOG行为水平≤3; 3.预期寿命超过3个月; 4.经病理确诊的原发性CNS淋巴瘤(PCNSL)和复发难治PCNSL患者,或经需要组织病理诊断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DLBCL); 5.颅脑MRI或颅脑CT显示疾病进展的实质性病灶; 6.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a)无生长因子支持治疗或输血的情况下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80g/L;b)血生化:总胆红素≤2倍ULN,AST或ALT≤2.5倍ULN;血清肌酐<2倍ULN;c)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1.5倍ULN; 7.受试者如既往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应在以往治疗的毒性反应恢复至常见不良反应事件评价标准(CTCAE) v4.03 等级评分≤1级或基线水平后才可入组;既往抗肿瘤治疗造成的不可逆转且预期不会在接受研究治疗期间恶化的 2 级毒性(如血小板减少、贫血、 神经毒性、脱发和听力下降),经研究者同意后,可以入组; 8.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理解试验步骤和内容,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登录查看1.PCNSL病理诊断为T细胞淋巴瘤; 2.患者正在参加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或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治疗结束时间不足4周;距离最近一次抗肿瘤治疗(放疗、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局部-区域治疗)不足4周者;6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及入组前 3个月内使用了任何BTK抑制剂治疗; 3.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a)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Ⅱ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心血管疾病; b)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 c)有临床意义的QTc间期延长病史; d)难以控制的高血压。 4. 已知间质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炎的患者;或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患者;需要同时治疗的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具有恶性肿瘤史。进行了可能的治愈性治疗且自治疗结束后5年内无疾病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表浅膀胱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的患者除外;已知器官移植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接受过重大手术或发生严重创伤的受试者在入组之前,手术或创伤的影响消除不足14天;活动性肺结核的患者需排除。 5.对本方案中的药物存在有药物过敏或代谢障碍; 6.已知器官移植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 7.任何精神或认知障碍; 8.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酗酒史者; 9.妊娠或者哺乳期妇女,研究期间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有妊娠计划的女性患者或男性患者伴侣,试验期间不愿采用一种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避孕套)者; 10.经研究者判断,患者可能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其他的严重疾病或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或伴有其他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或试验资料及样品收集的家庭或社会等因素; 11.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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