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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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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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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
企业选择不公示
丙型肝炎病毒感染
Sofosbuvir/ Ledipasvir 治疗HCV的疗效和安全性
一项未接受过和接受过治疗的慢性基因1型HCV感染受试者中评价Sofosbuvir/ Ledipasvir疗效和安全性的III期多中心开放标签研究
100020
确定 Sofosbuvir (SOF)/Ledipasvir (LDV) 固定剂量复合制剂 (FDC) 治疗的抗病毒疗效,这可通过停止治疗 12 周时持续病毒学应答 (SVR) 受试者的比例来衡量;评价 SOF+RBV FDC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这可通过审核累积的安全性数据来评估
单臂试验
Ⅲ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200 ; 国际: 360 ;
国内: 206 ; 国际: 384 ;
/
2017-09-29;2014-11-20
否
1.愿意并且能够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2.男性或女性,年龄 ≥ 20 岁;3.体重 ≥40 kg;4.筛选时 HCV RNA≥104 IU/ml;5.能够按照未接受过 HCV 治疗或接受过 HCV 治疗进行分类,定义如下: a)未接受过 HCV 治疗(定义为之前没有接触过任何 IFN 或其他经批准的或实验性的 HCV 特效直接作用抗病毒药物);或 b) 接受过 HCV 治疗,其医疗记录包括之前基于 IFN 治疗的充分细节,可将先前应答划分到以下类型之一: i) 无法耐受:受试者由于与 HCV 治疗相关的一项不良事件的发展或显著恶化而停止治疗 ii)无应答:受试者在治疗时未达到检测不到 HCV RNA 的水平 iii)复发/突破:受试者在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 4 周内达到检测不到 HCV RNA 的水平但未实现持续病毒学应答 (SVR) 接受过 HCV 治疗的受试者必须未曾由于不依从治疗而中止既往治疗;6.在筛选时为基因型 1 HCV 感染,由中心实验室测定。结果不明确的任何受试者均应从本研究中排除;7.慢性 HCV 感染确诊,有以下任一项记录: a) 在基线/第 1 天访视至少 6 个月之前的抗-HCV 抗体检查、HCV RNA 或 HCV 基因型分型检查均为阳性,或 b)在基线/第 1 天访视前的肝活组织检查中有慢性 HCV 感染的迹象;8.肝硬化确诊 [本研究中多达20% 的受试者可能会有代偿性肝硬化]: a)肝硬化被定义为以下任何一种。符合这些标准中的任何之一都将把受试者分类为肝硬化。 i) 肝活组织检查显示肝硬化(如 Metavir 评分 = 4 或 Ishak 评分>=5) ii) Fibroscan 检测表明患有肝硬化,依据是检测结果 > 12.5 kPa b) 无肝硬化定义为以下任何一种: i)筛选前2 年内的肝活组织检查显示无肝硬化 ii)基线/第 1 天前 6 个月内的 Fibroscan 检测的结果 ≤ 12.5 kPa;9.肝硬化患者需要提供基线/第 1 天前 6 个月内的肝脏影像学检查以排除肝细胞癌 (HCC);10.筛选 ECG,没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11.受试者在筛选时必须具备下列实验室检测参数: a) ALT ≤ 10 倍正常值上限 (ULN) b) AST ≤10 倍ULN c) 直接胆红素 ≤1.5倍 ULN d)血小板 ≥50,000/μL e)HbA1c ≤ 8.5% f) 肌酐清除率 (CLcr) ≥ 50 mL/min,根据 Cockcroft Gault 方程 {2202} 计算 g) 血红蛋白女性受试者 ≥11g/dL;男性受试者 ≥12 g/dL h) 白蛋白 ≥3g/dL i)INR ≤ 1.5 x ULN,除非受试者患有已知的血友病或对于影响 INR 的抗凝药治疗保持稳定。;12.育龄女性(如附录 4 中定义)在筛选时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并且在基线/第 1 天入组前尿液妊娠试验也必须为阴性。;13.有异性性行为的育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使用方案指定的避孕方法避孕,如附录 4 中所述。;14.除慢性 HCV 感染外,受试者必须整体健康状况良好,这可由研究者确定;15.受试者必须能够遵从对研究药物给药剂量说明,并能完成研究评估计划;
登录查看1.有以下任一当前或既往病史的: a) 可能干扰受试者治疗、评估或方案依从性的临床显著疾病(HCV 除外)或任何其他重大医疗疾病;目前正在接受潜在临床显著疾病(HCV 除外)评估的受试者也将被排除。 b) 肠胃失调或手术后条件可能会干扰对研究药物的吸收。 c) 采血困难和/或用于采血的静脉通路不佳。 d) 临床肝功能代偿不全(如腹水、脑病或静脉曲张出血)。 e) 实体器官移植。 f) 严重肺病、严重心脏病或卟啉病。 g) 过去 5 年内由于精神疾病而导致的精神科住院治疗、自杀未遂和/或一段时间失能。患有精神疾病的受试者(没有之前提到过的状况)在基线/第 1 天前在一个稳定治疗方案下控制良好至少 12 个月或在最近 12 月中已不需要药物治疗的可以纳入研究。 h) 筛选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通过手术切除治愈的特定肿瘤(基底细胞皮肤癌等)除外。正在接受可能的恶性肿瘤评估的受试者是不符合条件的。 i) 显著药物过敏(如过敏反应或肝毒性)。;2.如果未接受过治疗,先前接触过经批准的或实验性的 HCV-特效直接作用抗病毒药。如果接受过治疗,先前接触过除 NS3/4A 蛋白酶抑制剂以外的经批准的或实验性的 HCV-特效直接作用抗病毒药,则不可纳入。;3.孕妇或哺乳期女性;4.非 HCV 病原学的慢性肝病(如血色素沉着症、威尔森氏病、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胆管炎);5.感染有乙型肝炎病毒 (HBV) 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6.在基线/第 1 天前 2 个月内献血或失血超过 400 mL;7.使用了任何禁用的合用药物,如第 5.4 节所述;8.自筛选前 12 周开始到完成末次治疗后随访访视为止,除研究药物外,不得使用干扰素或任何 HCV 直接治疗;9.长期使用全身给药的免疫抑制剂(例如,强的松当量 > 10 mg/天)、硫唑嘌呤或单克隆抗体(如英夫利昔单抗);10.对 SOF、LDV 或配方赋形剂的已知超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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