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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1741】VIC-1911联合奥希替尼治疗三代EGFR-TKI耐药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1741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VIC-1911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VIC-1911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7-18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VIC-1911联合奥希替尼治疗三代EGFR-TKI耐药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试验专业题目

VIC-1911 与奥希替尼联合治疗对三代 EGFR-TKI 耐药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15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剂量递增阶段: 主要目的: 评估 VIC-1911 片联用奥希替尼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通过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的发生率,在试验剂量下确定 VIC-1911 联用奥希替尼的最大耐受剂量(MTD),为 Ib 期给药剂量提供依据; 评估 VIC-1911 片联用奥希替尼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估 VIC-1911 片联用奥希替尼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初步疗效 扩展阶段: 主要目的: 评估在推荐剂量下,VIC-1911 片联用奥希替尼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 确定 II 期推荐剂量(RP2D),为后续的临床研究提供依据; 评估在推荐剂量下,VIC-1911 片联用奥希替尼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 PK 特征; 评估在推荐剂量下,VIC-1911 片联用奥希替尼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初步疗效。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7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10-14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够遵守临床访视和研究相关的程序;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 18~75 周岁(包括边界值)的男性或女性患者;3.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诊的晚期EGFR突变阳性[19外显子缺失(19del)和21外显子L858R(21L858R)点突变]的NSCLC: 仅适用于剂量递增阶段:接受过一/二代EGFR-TKI治疗失败后T790M突变阴性或三代EGFR-TKI治疗失败,继而接受含铂双药化疗失败后的末线NSCLC患者; 仅适用于扩展阶段:(1)队列1:一/二代EGFR-TKI治疗失败后伴有T790M突变阳性的NSCLC患者;(2)队列2:经三代EGFRTKI治疗失败的NSCLC患者;4.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 标准,患者必须具有可通过影 像学检查评估的可测量病灶;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 或 1;6.预计生存时间 ≥ 3 个月;7.给药前7天内的骨髓储备和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骨髓储备:血红蛋白(Hb)≥ 9.0 g/d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9 /L,血小板(PLT)≥ 100×109/L,在研究治疗期开始前 1 个月禁止输血(全血、血小板或红细胞);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正常值上限(ULN),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 1.5×ULN; 肝脏功能:若不存在肝转移,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 2.5×ULN;若有肝转移,AST 及 ALT ≤5.0×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ULN(已知患有吉尔伯特综合征的患者只有在总胆红素≤ 3×ULN,直接胆红素≤ 1.5×ULN 的情况下,才会被考虑); 肾功能:肌酐≤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 40 mL/min (按照 Cockcroft -Gault 公式); 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心电图基本正常,经 Fridericia 公式矫正的 QT 间期(QTcF)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

排除标准

1.已知对 VIC-1911、奥希替尼或任一辅料成分过敏,或过敏体质;2.受试者既往曾因毒性或其他安全事件停用奥希替尼 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 QTc 间期延长并出现严重心律失常的症状或体征;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3.受试者既往治疗造成的其他毒副反应未缓解至 CTCAE≤ 1 级,脱发或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属于可耐受事件除外;4.存在眼部疾病史,患者有视网膜中央或分支动脉或静脉阻塞,伴有视力明显下降,或由眼科医生确定的其他视网膜疾病导致视力损害的病史或表现;5.已知存在以下传染病并处于活动期,如: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DNA 超过正常值上限;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且 HCV RNA 阳性者;

6.给药前 7 天内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的其他活动性感染;7.给药前 28 天或药物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长者为准)使用过强效 CYP 诱导剂或抑制剂;

8.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在试验期间预期需要进行重大手术者;9.接受最近一次抗肿瘤治疗(化疗、靶向治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或内分泌治疗)后,距首次给药洗脱少于5个半衰期或距首次给药时间少于28天(取时间长者)。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具有明确抗肿瘤作用的中药治疗;10.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经临床标准治疗后仍然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持续大于 4 周);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率失常、II-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III-IV 级心功能不全者; 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不稳定心绞痛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任何增加 QTc 间期延长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症、或使用任何已知可能延长 QT 间期的伴随药物(详见正文附录),用于预防或治疗感染的抗菌药物除外;11.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如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根治性脑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影像学证实稳定已维持至少28天,且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大于14天、无临床症状者,则允许入组;12.目前患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06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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