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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31491】安非他酮缓释片与艾司西酞普兰片治疗抑郁症的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31491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盐酸安非他酮缓释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盐酸安非他酮缓释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5-04-29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抑郁症

试验通俗题目

安非他酮缓释片与艾司西酞普兰片治疗抑郁症的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安非他酮缓释片与艾司西酞普兰片治疗抑郁症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双模拟、平行对照、可变剂量的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安非他酮在中国抑郁症患者的急性期治疗中非劣于艾司西酞普兰。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52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540  ;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2016-10-25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能够与研究者进行有效沟通及填写研究相关材料,能够理解知情同意书的主要内容,并在进行任何研究评估或步骤之前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2.男性或女性,门诊或住院受试者,年龄≥ 18岁。;3.采用MINI,符合DSM-IV (296.2/296.3) MDD的诊断标准,无精神病性表征,单次发作或反复发作 。;4.MDD病程持续至少4周。;5.筛选访视和基线访视时,HAMD-17 总分≥20,且CGI-S严重程度分≥4;6.经研究者总的临床评估,受试者一般躯体状况良好、适合进行盐酸安非他酮缓释片或草酸艾司西酞普兰片的治疗研究。;7.仅对于育龄妇女:筛选时不在哺乳期且妊娠试验阴性,并同意在研究期间使用医学上接受的避孕措施(参见附录 5:育龄期妇女高效避孕方法)。;8.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ALT)<2×上正常值上限(ULN);碱性磷酸酶和胆红素≤1.5×ULN(如果对胆红素进行了分类且直接胆红素<35%,单独的胆红素>1.5×ULN是可以接受的)。;9.QTc标准:QT间期<450毫秒, QT间期<480毫秒(束支传导阻滞者),QTc是根据Bazett公式(QTcB),Fridericia公式(QTcF),或机器或手工校正心率的QT间期。? 受试者入组或退出,使用QTcF。? 数据分析,使用QTcF。QTc基于单个或短期内三份心电图(ECG)QTc的平均值。;

排除标准

1.现症符合MDD除外的其他DSM-IV轴I诊断或接受该诊断治疗(包括当前或既往诊断为神经性厌食症或神经性贪食症)。或过去2年内曾诊断为心境恶劣者也需被排除。;2.现符合DSM-IV 轴 II诊断,研究者认为会对方案依从性造成影响。;3.经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评估以及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自杀风险,或在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有自杀行为/企图。;4.现病史或既往史中存在惊厥发作或脑损伤(创伤性或疾病相关性);或经研究者判定可能增加惊厥发生风险的疾病;受试者目前正在接受的药物或治疗方案会降低惊厥发生阈值。注:不包括儿童期单次发作的高热惊厥。;5.研究者判断不适合进入研究的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或心电图结果等),或不适合进入研究的疾病或临床情况(如严重的心血管疾病、未控制的高血压、肝脏或肾脏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异常等),可能导致安全性方面的顾虑或对安全性或疗效的评估形成干扰。存在合并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慢性呼吸疾病或其他躯体疾病)的受试者,若病情已稳定至少3个月、且已接受该病的标准治疗至少3个月,可以入选。;6.不稳定的肝病(定义为有腹水、肝性脑病、凝血障碍、低白蛋白血症、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或持续黄疸)、肝硬化、已知胆道异常(除外Gilbert综合征或无症状的胆结石)、[如果受试者在其他方面符合入选标准,稳定的慢性乙型*和丙型肝炎可以接受(例如筛选前3个月内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丙型肝炎试验结果阳性);*如果使用显著的免疫抑制或细胞毒药物,由于乙型肝炎再激活的风险,慢性稳定的乙型肝炎需排除,除非给予了慢性乙型肝炎AASLC实践指南所列出的抗乙型肝炎病毒药物]。;7.对多种药物有频繁和/或严重的过敏反应,或已知对本研究中的任何药物或化合物有医学上显著的不良反应(包括过敏反应)。;8.基线访视前7天内服用方案中所禁用的精神活性药物;前14天内服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或前30天内服用氟西汀。;9.既往6个月内参加过任何有关安非他酮或艾司西酞普兰的研究的受试者,或既往4周内曾经使用安非他酮或艾司西酞普兰的受试者。;10.在过去30天或药物5个半衰期(如果长于30天)内曾经参与其他与目前疾病不相关的临床研究,或在过去3个月内曾经参加过与目前疾病相关的临床研究。;11.筛选访视前3个月内接受系统心理治疗,或计划在本研究期间启用系统心理治疗。;12.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曾经接受电休克治疗(ECT),改良电休克治疗(MECT)或经颅磁刺激(TMS)或其他物理治疗。;13.既往足量足疗程的盐酸安非他酮或草酸艾司西酞普兰治疗失败者。;14.既往或当前发作经两种不同类型的抗抑郁药推荐剂量足疗程(例如按说明书最大剂量治疗至少4周)治疗无效。;15.既往12个月内受试者符合DSM-IV关于物质滥用(酒精或药物)或物质依赖的诊断标准。;16.根据研究者判断其他不适于参加本项临床研究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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