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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746】Afuresertib+信迪利单抗+化疗治疗抗 PD-1/PD-L1耐药的特定实体瘤患者的 I/II 期剂量递增和有效性/安全性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0746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药物名称

Afuresertib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Afuresertib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4-07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抗PD-1/PD-L1耐药的特定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Afuresertib+信迪利单抗+化疗治疗抗 PD-1/PD-L1耐药的特定实体瘤患者的 I/II 期剂量递增和有效性/安全性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Afuresertib+信迪利单抗+化疗治疗抗 PD-1/PD-L1耐药的特定实体瘤患者的 I/II 期剂量递增和有效性/安全性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I期主要目的:确定 afuresertib 联合信迪利单抗和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或多西他赛联合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MTD 和 RP2D。 II期主要目的:评估信迪利单抗+afuresertib+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或多西他赛在对既往抗 PD-1/PD-L1 或联合治疗耐药且患有选定的 5 种肿瘤患者中的初步有效性(盲态独立中心评估[BICR]基于 RECIST 1.1 标准进行 ORR 评估)。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67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6-30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为 ≥18 岁(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的年龄为准),能够理解并提供同意参 加试验的书面知情同意书。;2.I期研究中,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少1个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方案(包括新辅助/辅助治疗)。首选对PD-1/PD-L1治疗耐药的受试者 II期研究中,受试者应同时满足以下2个标准: A:对PD-1/PD-L1治疗耐药:既往接受过至少6周(即每3周一次的治疗需要2个周期)的抗PD-1/PD-L1治疗(包括新辅助/辅助治疗),抗PD-1/PD-L1或其联合治疗后疾病进展 B:复发/转移期间接受≤3线全身系统性治疗;3.肿瘤诊断: I 期研究中,经组织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且既往至少接受过 1 次 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新辅助/辅助治疗)的受试者。将优先入组对既往抗 PD-1/PD-L1 或其联合治疗耐药的下述 5 种选定癌症类型的受试者。 II 期,受试者只有符合下述诊断才被允许入组: o CC:经组织学确认的转移性复发性或持续性宫颈鳞状细胞癌、腺鳞癌、 腺癌患者入组。排除宫颈癌的其他组织学类型。 o EC:经组织学确认的转移性、复发性或持续性子宫内膜样腺癌、高级别 浆液性癌、或透明细胞癌患者。排除子宫内膜癌的其他组织学类型。 o EsC:经组织学确认为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或 Her2 阴性腺癌的患者。 o NSCLC:组织学确认为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 NSCLC(鳞状细胞癌 或腺癌、腺鳞癌)且为 EGFR 野生型状态、KRAS 野生型状态和 ALK 重 排阴性状态的患者。 o GC/GEJC:允许经组织学确认为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 Her2-胃腺 癌或食管胃结合部腺癌或鳞状细胞癌的患者入组。;4.生物标志物检测: I 期研究中肿瘤样本生物标志物检测是可选的。血液细胞游离 DNA(cfDNA) 检测是必须的。 在 II 期 研 究 中 , 如 果 患 者 既 往 肿 瘤 样 本 有 PD-L1 表达检测报告和PTEN/PI3K/AKT 基因突变或免疫组织化学检测报告,则不需要进行肿瘤样本生物标志物检测,但仍需要进行血液 cfDNA 检测。否则,患者应能够提供用于 PD-L1 表达、PTEN 免疫组化和 PTEN/PI3K/AKT 基因突变检测的存档或活检肿瘤样本,和/或使用细胞游离DNA(cfDNA)技术检测PTEN/PI3K/AKT基因突变的血液样本。可接受入组研究时 2 年内获得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获得的未经放疗的肿瘤病灶样本或活检样本,用于免疫组化检测和基因测序检测。首选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组织切片。;5.经研究者判断适合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或多西他赛治疗的患者。;6.根据 RECIST 1.1,经研究中心评估存在可测量病灶。如果既往经过放疗的病 灶,需证实该病灶进展才可作为可测量病灶。;7.患者的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到 2 分。;8.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a. 血液学: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计数 ≥100×10^9/L 血红蛋白 ≥90 g/L 在过去2周内没有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无促红细胞生成素依赖性且未输注浓缩红细胞标准。 b. 肾 肌酐 ≤1.5×正常值上限(ULN)或 对于肌酐水平> 1.5×ULN 的受试者,根据机构标准计算的肌酐清除率(也可以使用肾小球滤过率代替肌酐或肌酐清除率)≥30 mL/min。 c. 肝 总胆红素水平 ≤1.5×ULN 的受试者,或者总胆红素 >1.5×ULN 而直接胆红素≤ULN 的受试者。 AST(SGOT)和 ALT(SGPT)≤2.5×ULN(肝转移受试者≤5×ULN)。 注意:如果总胆红素>ULN,或 AST 和/或 ALT>1.5×ULN 伴碱性磷酸酶>2.5×ULN,则不能给予多西他赛治疗。 d. 凝血 凝血酶原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但 PT 和 aPTT 应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9.未患 2 型糖尿病患者空腹血糖 ≤ 126 mg/dL 或 ≤ 7.0 mmol/L,2 型糖尿病患者空腹血糖 ≤167 mg/dL 或 ≤9.3 mmol/L;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8%。;10.根据研究者的评估,预期存活时间≥12 周;11.受试者已从既往的化疗、放疗和外科手术相关不良事件中恢复至 CTCAE v5.0 的 1 级或以下,不包括症状稳定(例如脱发、皮肤色素沉着过度)。;12.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停药后至少 16 周内采取下述有效的避孕措施: a. 完全禁欲(如果这是他们首选和常用的生活方式) b. 宫内节育器或宫内激素缓释避孕系统 c. 植入式避孕棒/剂 d. 口服避孕药(加用屏障避孕法)或 e. 伴侣行输精管切除术并确诊为无精子症 f.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使用适当的避孕方法;13.患者能够吞咽并保持口服用药,且无可干扰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

排除标准

1.处于妊娠或哺乳期。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治疗前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2.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抗癌治疗或任何研究药物治疗。;3.既往接受过 AKT 或 PI3K 激酶通路或 mTOR 抑制剂治疗。;4.既往因免疫相关 AE 而停用抗 PD-1/PD-L1 治疗的受试者。;5.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放疗。受试者应已从所有放射相关毒性中恢复, 无需使用皮质类固醇,并且没有放射性肺炎。;6.存在临床未能控制的胸腔积液/腹水(不需要引流或停止引流后3天积液无明显增多的患者可以入组);

7.伴肿瘤压迫周围重要脏器,压迫上腔静脉,或侵犯纵隔大血管、心脏,等;

8.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之前的 30 天内接种活疫苗。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水痘/带状疱疹(水痘)、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伤寒疫苗。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是灭活病毒疫苗,允许入组;而鼻内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是减毒活疫苗,不允许入组。;9.诊断为免疫缺陷或在第一剂研究药物之前 7 天内接受全身类固醇治疗(每日剂量超过 10 mg 泼尼松当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10.有正在发生进展或在过去 3 年内需要积极治疗的其他已知恶性肿瘤。不包括接受潜在根治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尿路上皮移行细胞癌或原位癌(例如乳腺癌、原位宫颈癌)受试者。;11.有可能诱发癫痫发作(需要抗癫痫药物治疗)的疾病史;脑动静脉畸形;或颅内肿块,如引起水肿或占位效应的颅神经施旺细胞瘤和脑膜瘤。;12.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对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放射学检查显示达到稳定,即通过重复影像学检查(注意在研究筛选期间应进行重复影像学检查)至少 4 周没有进展迹象,临床稳定并且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之前至少 14 天内无需类固醇治疗,则可以参加。;13.对信迪利单抗或 afuresertib 或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或多西他赛和/或其任何辅料有严重超敏反应(≥3 级)。;14.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年内患有需全身治疗(即使用疾病调节剂、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用于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不视为是全身治疗,并且是允许的。;15.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或并发间质性肺炎病史。;16.患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活动性梅毒感染、活动性肺结核感染、HIV感染(即 HIV 1 或 2 抗体阳性)。;17.纽约心脏病学会 II 级或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过去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过去 6 个月内发生过与显著心血管损害相关的严重心律失常。;18.经 Fridericia 校正公式校正后 QTc 间期延长,男性大于 450 ms,女性大于470 ms:除外起搏器引起的右束支传导阻滞或左束支传导阻滞导致 QTc间期延长。;19.有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如果通过抗高血压治疗将血压控制在这些限度内,则允许有高血压病史的患者入组。;20.已 知 患 有 未 经 治疗 的 活 动 性乙 型 肝 炎 (定 义 为 HBsAg ( + ) 和 HBV DNA≥200 IU/mL [1000 拷贝/mL])或活动性丙型病毒感染肝炎(定义为 HCV抗体阳性和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注:HBV DNA < 200 IU/mL 或低于检测下限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病毒载量低于 200 IU/mL、接受活性 HBV 治疗的受试者应维持原治疗。;21.有可干扰受试者对研究要求配合能力的已知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史者。;22.接受强效 CYP3CA、OATP、BRCP 底物或诱导剂的患者。禁用药物列表请参见方案相关章节。;23.已经进行了同种异体组织/实体器官移植。;24.具有任何研究者认为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干扰患者参与完整研究,或者参与研究存在不符合受试者最佳利益的合并疾病、合并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历史或当前证据。;25.经研究者判断在研究期间需要放射治疗的患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137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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