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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91840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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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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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L1表达阳性复发/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AK112联合AK117对比帕博利珠单抗一线治疗PD-L1表达阳性复发/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随机、对照、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
AK112联合AK117对比帕博利珠单抗一线治疗PD-L1表达阳性复发/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随机、对照、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
对比AK112联合AK117和帕博利珠单抗一线治疗PD-L1表达阳性(综合阳性评分[CPS]≥1)复发/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的总生存期(OS)。
随机平行对照
Ⅲ期
将使用 IRT 系统(交互式响 应技术系统) 进行受试者随机。
双盲
中山康方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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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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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202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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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入组时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 男女均可。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 体能状况评分为 0 或 1。 4.预期生存期≥3 个月。 5.受试者为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具有局部治疗无法治愈的复发或转移性(根据国 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 8 版分期系统) HNSCC, 原发肿瘤位于口腔、 口咽、 下咽或喉。 注: 对于接受局部治疗无法治愈的复发性 HNSCC 受试者, 需要经 相关专业医师评估且提供书面记录证实。 6.针对口咽癌受试者, 随机前必须获得基于肿瘤组织样本的 HPV 状态检测结果。 7.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复发或转移性 HNSCC 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注: 对于既往针对非 转移性疾病以治愈为目的接受过辅助/新辅助化疗或针对局部晚期疾病接受过根治性 放疗联合化疗或西妥昔单抗/尼妥珠单抗治疗的受试者, 若疾病进展发生在末次治疗 结束之后>6 个月, 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8.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或经过局部治疗后明确影像学进展的可测 量病灶, 且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 9.随机前中心实验室基于肿瘤组织样本检测的 PD-L1 表达阳性(CPS≥1) 。 受试者必须 提供诊断为复发或转移性肿瘤时或之后的肿瘤组织样本(存档的或新鲜获取的, 强烈 建议新近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 , 约 10 张(如经中心实验室判定样本不足以进行检 测, 则需额外提供相应切片) 未染色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 病理切片。 不接受胸腔积液引流离心的细胞涂片、 或者钻取活检不足以用于生物标志物检测的样 本及没有软组织成分或脱钙骨肿瘤样本的骨病变。 若为存档样本则要求其采集时间之 后未再接受过抗肿瘤治疗, 且采集部位未经放疗。 注: 如果受试者存档样本不符合上 述要求, 且研究者判断活检不符合受试者最佳利益, 可与申办方讨论后允许接受存档样本。 10.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 a. 血液学(筛选期获得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前 7 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 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 i.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109/L (1,500/mm3); ii.血小板计数≥100×109/L (100,000/mm3); iii.血红蛋白≥90 g/L。 b. 肾脏: i.肌酐清除率* (CrCl) 计算值 ≥ 50 mL/min; * 将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CrCl CrCl (mL/min) = {(140 - 年龄) × 体重 (kg) × F}/ (SCr (mg/dL) × 72) 其中男性的 F = 1, 女性的 F = 0.85; SCr = 血清肌酐。 ii.尿蛋白≤1+ 或 24 小时(h) 尿蛋白定量 < 1.0 g。 c. 肝脏: i.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ULN; ii.AST 和 ALT≤2.5×ULN; 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 AST 和 ALT≤5×ULN; iii.血清白蛋白(ALB) ≥28 g/L。 d.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ULN。 e. 心功能: 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1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 3 天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如 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 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 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 , 且结果为阴性。 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 该受 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 120 天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 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 应与研究者讨论。 12.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 该受试者必须自筛 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第 120 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 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 孕, 应与研究者讨论。 13.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 治疗方案、 实验室检查, 及遵守研究 的其他要求。;
登录查看1.原发部位为鼻咽、 鼻腔、 鼻窦、 唾液腺、 甲状腺或甲状旁腺、 皮肤或原发部位不明的鳞状细胞癌; 2.除 HNSCC 外, 受试者在入组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 不排除患有通过局部治疗其他肿瘤已治愈的受试者, 例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 浅表膀胱癌、 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3.除 HNSCC 外, 受试者在入组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 不排除患有通过局部治疗其他肿瘤已治愈的受试者, 例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 浅表膀胱癌、 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4.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如心脏及心包、 气管、 食管等) 及大血管 (如主动脉、 头臂动脉、 锁骨下动脉、 颈总动脉、 中央肺动脉、 中央肺静脉、 腔静脉 等) 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肿瘤≥180 度包绕重要血管; 肿瘤<180 度包绕重要血管或肿瘤存在明显坏死、 空洞, 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较大出血风险。 5.存在脑干、 脑膜转移、 脊髓转移或压迫、 或患有软脑膜疾病; 存在活动性或未经治的 脑转移、 或脑转移灶≥1.5 cm、 或随机后第一个治疗周期内可能需要进行脑部放疗。 注: 既往经过治疗(如手术、 放疗等) 的脑转移灶, 随机前需临床稳定至少 4 周(影像学 检查显示病灶稳定、 无新发神经系统症状、 无新发或原先脑转移灶增大的证据) , 且 随机前 2 周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 则允许入组; 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要求无神经系 统症状、 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 无脑转移灶周围水肿。 6.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 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 7.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 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 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 的随访期; 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研究治疗。 8.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 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 抗 PD-1/L1 抗体、 抗 CTLA-4 抗 体、 抗 TIGIT 抗体、 抗 LAG3 抗体、 抗 CD47、 抗 SIRPα等) 、 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 ICOS、 CD40、 CD137、 GITR、 OX40 抗体等) 、 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 用机制的治疗的受试者。 9.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抗血管生成药物治疗。 10.既往接受过头颈部再放射治疗, 包括头颈部肿瘤的颈部、 锁骨下或锁骨上淋巴结。 11.随机前 8 周内接受受过头颈部放疗; 随机前 3 周内针对非头颈部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 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 干扰素、 胸腺肽、 肿瘤 坏死因子等, 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 ; 随机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 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12.随机前的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 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13.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 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NCI CTCAE 5.0 版 0 级或 1 级, 或入组/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 但脱发和≤2 级的周围神经病变除外。 对于发生不可逆 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 , 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 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14.既往或当前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 或当前 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肺部疾病如尘肺、 矽肺、 药物相关性肺炎、 肺功能严重受损的 肺部疾病等; 随机前 1 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 15.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 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病史。 16.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 随机前 6 个月内有任何活动性肿瘤出血的症状或体征; 随机前 1 个月内存在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 包括但不限于消化道出 血、 咳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 茶匙鲜血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 允许痰中带血者 入组) 、 鼻腔出血(不包括鼻衄出血及回缩性涕血) ; 既往或当前需长期接受治疗性 抗凝治疗的患者(例如房颤患者满足 CHADS2 评分≥2 分) ; 随机前 10 天内接受过持续的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325 mg/天、 双嘧达莫、 噻氯匹定、 氯吡格雷和 西洛他唑等) 。 17.既往存在心肌炎、 心肌病、 恶性心律失常病史。 随机前 12 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 心肌梗塞、 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 瘤) , 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心 肌梗塞或缺血等) 。 18.随机前 6 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严重溃疡, 伤口未愈, 胃肠穿孔, 腹瘘, 胃 肠梗阻, 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 19.随机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 NCI CTCAE 5.0 版 3 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事件,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脑血管意外, 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 当前存 在高血压且经口服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 或舒张压≥100mmHg。 20.随机前 2 年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 皮质类固醇、 免疫抑制剂治疗) 。 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 胰岛素、 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21.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失代偿性肝硬化、 肾病综合征、 未控制的代谢紊乱、 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 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22.随机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 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 败血症或严重肺炎; 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 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 23.随机前 30 天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 或随机后的 30 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 ; 在随机前 3 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 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 。 24.当前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 阳性且 HBV-DNA 超过 1000 拷贝/ml(200 IU/ml) 或高于检测下限, 以高者为准) , 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 要求在研究治 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 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 同时感染 HBV 和 HCV 的患者。 25.存在免疫缺陷病史; HIV 抗体检测阳性者; 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 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26.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 , 怀疑有活动性 TB 的受试者, 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 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27.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8.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 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9.已知有精神疾病、 药物滥用、 酗酒或吸毒史。 30.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31.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 治疗、 实验室检查异常, 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 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 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32.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 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 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 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 / L) 、 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 3 个月体重减轻超过 10%)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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