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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200060897】高剂量伏美替尼一线治疗EGFR L858R突变晚期NSCLC患者:一项多中心,开放标签,单臂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200060897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甲磺酸伏美替尼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甲磺酸伏美替尼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6-14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适应症

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高剂量伏美替尼一线治疗EGFR L858R突变晚期NSCLC患者:一项多中心,开放标签,单臂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高剂量伏美替尼一线治疗EGFR L858R突变晚期NSCLC患者:一项多中心,开放标签,单臂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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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探索评估伏美替尼160mg每天一次口服一线治疗EGFR L858R 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疗效获益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5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7-10

试验终止时间

2025-06-02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本研究入选的受试者应符合以下标准才可纳入研究: 1. 在任何研究具体程序之前提供知情同意; 2. 年龄大于等于18岁; 3. ECOG 体力状况评分为 0-1 并且在入组之前 2 周没有恶化,预期寿命为≥12 周; 4.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 5. 经研究者评估,不可或不适宜手术切除,且不可或不适宜行根治性放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AJCC第8版TNM分期为IIIB、IIIC或IV期); 6.有三级甲等医院或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或认定存在EGFR外显子21 L858R点突变(L858R) (组织或细胞学标本,检测方法包括ARMS法、cobas PCR法); 7. 无症状稳定脑转移患者可入组,研究治疗开始前14天不需要使用类固醇药物治疗,接受过脑转移局部放疗的患者,需在放疗结束后,脑转移症状稳定14天及以上才能入组; 8. 患者在研究药物治疗开始前未接受过针对晚期/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标准化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者试验性药物治疗;接受过辅助治疗或新辅助治疗(化疗和/或放疗)的患者,如果治疗后6个月内没有进展,允许入组;对于接受过局部治疗(放疗或胸膜腔灌注治疗) 的患者,如果局部治疗范围内的病灶为非靶病灶,允许入组; 9. 根据RECIST1.1,受试者至少有一处既往未经过照射,也没有在筛选期接受过组织活检,可准确测量的病灶; 10.受试者具备充分的器官储备功能(骨髓、肝肾功能、凝血功能); 11. 在开始研究药物前至少 2 周,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应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并且在开始给药前没有正在进行的母乳喂养; 12.男性受试者应该愿意使用有效的屏障避孕(避孕套); 13.能够依从研究方案及随访程序的要求,并能接受口服药物治疗。;

排除标准

下列任意一条为本研究的排除标准: 1.已知对于伏美替尼的有活性或无活性辅料或有试验药物类似结构或类别的药物的超敏反应史; 2.有确证的EGFR 外显子20插入突变;合并外显子19缺失突变(19Del),或外显子20 T790M突变(T790M),或EGFR 其他少见突变(G719S、L816Q,S7618I突变); 3.在研究药物治疗开始前,接受过以下任何治疗的患者: (1)任何EGFR-TKI治疗; (2)接受过胸膜腔内灌注治疗的患者,需在胸水稳定后14 天及以上才可入组; (3)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手术(在中国,外科大手术的定义参照 2009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3 级和 4 级手术,详见附录5); (4)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照射区域≥30%骨髓或广范围的放疗; (5)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过 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的患者(药物名单详见附录6); (6)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及中成药制剂,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的患者(药物名单详见附录7); (7)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c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且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的患者(药物名单详见附录8); (8)首次给药前,停用其他临床试验性药物的时间未满 5个半衰期或2个月(以较长者为准); 4.既往接受过针对晚期/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标准化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者试验性药物治疗等)的患者,其中新辅助及辅助治疗参照入组标准8; 5.研究药物治疗开始时,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未恢复至≤ CTCAE1级,脱发或者化疗引起的≤ CTCAE2级外周神经毒性除外; 6.存在脊髓压迫或有症状的脑转移;无症状、病情稳定、研究治疗开始前不需要使用类固醇药物治疗满14天及以上者除外,接受过脑转移局部放疗的患者,需在放疗结束后,脑转移症状稳定14天及以上才能入组; 7.最近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或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 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和乳腺导管原位癌除外; 8.有难治性恶心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无法吞咽研究药物,或既往行大肠癌切除术等妨碍伏美替尼充分吸收的情况; 9.存在任何重度或不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的证据,包括未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和活动性出血等,研究者认为任何不利于患者参与研究或破坏方案的依从性; 10.严重的急性或慢性感染,包括: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有未控制的急性感染、需要全身治疗或全身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1.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和/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HIV 感染状态未知,不同意接受 HIV 检测的患者不能入选; 12.活动性慢性乙型肝炎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患者,包括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在进一步明确乙型肝炎定量检测可以最终排除患者存在需要治疗的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感染(HBV)DNA(例如,≤ 2500拷贝/mL或500 IU/mL,HCV核糖核酸[RNA]≤检测下限)之前不能入组; 注意: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乙肝病毒感染稳定(如,乙肝病毒DNA定量检测,DNA≤2500拷贝/mL或500 IU/mL),或丙肝治愈者,均可入组。如果该中心的HBV DNA检测下限高于2500 拷贝/mL或500 IU/mL,则HBV DNA定量检测结果低于检测下限的患者视为合格。 13.间质性肺病病史、药物引起的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的既往病史或活动性间质性肺病的任何证据; 14.缺乏足够的骨髓储备或器官功能(入组实验室检查抽血前2周内,未输血或血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它造血刺激因子纠正): (1)嗜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 (2)丙氨酸转氨酶> 2.5 倍 ULN;天冬氨酸转氨酶>2.5 倍 ULN;总胆红素> 1.5 倍 ULN,或肝转移患者AST 和/或 ALT > 5倍 ULN; (3)血清肌酐>1.5 倍 ULN,肌酐清除率<50 mL/min [由 Cockcroft 和 Gault 公式测量或计算],见附录2); (4)国际标准化比(INR)> 1.5,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15.以下任何心脏标准: (1)静息状态下,3 次心电图(ECG)检查获得的平均静息校正 QT间期(QTc)>470毫秒,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详见附录 9; (2)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静息心电图的节律、传导或形态异常,例如左束支传导阻滞、三度心脏传导阻滞和二度心脏传导阻滞; (3)可能增加QT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任何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低镁血症,低钙血症、先天性长QT 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40岁以下不明原因猝死或已知延长QT间期的任何伴随用药; (4)心功能评估:LVEF<50%,最近6个月内有心肌梗塞、严重或不稳定心绞痛病史或冠脉搭桥手术史或心功能不全等级≥NYHA 2(附录10)。 16.妊娠或哺乳; 17.由研究者判定的不能参加本研究的患者,如大概率无法遵守研究章程、约束和要求的患者;或研究者酌情判断的其他情况。;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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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江苏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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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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