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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300078896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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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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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膜瘤
信迪利单抗联合仑伐替尼治疗复发或转移性脑膜瘤的II期临床研究
信迪利单抗联合仑伐替尼治疗复发或转移性脑膜瘤的II期临床研究
主要目的: 探索信迪利单抗联合仑伐替尼治疗复发或转移性脑膜瘤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探索信迪利单抗联合仑伐替尼治疗复发或转移性脑膜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 探索可能与疗效或预后相关的肿瘤免疫标志物(包括但不限于PD-L1表达水平、肿瘤突变负荷[tumor mutation burden, TMB]等)
单臂
Ⅱ期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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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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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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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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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任何试验相关流程实施之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2.男性或女性,≥18周岁; 3. ECOG PS评分为0-2; 4.病理学确诊的2-3级脑膜瘤; 5.既往脑膜瘤手术后肿瘤复发转移或存在残留病灶(既往可接受过放疗,但需明确疾病进展,末次放疗结束至少24周); 6.至少有1个颅内可测量病灶; 7.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入组前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下列要求: 1)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血红蛋白含量(HGB)≥9.0 g/dL; 2)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碱性磷酸酶(ALP)≤2.5×ULN; 血清白蛋白≥28 g/L; 3)肾功能:血清肌酐(Cr)≤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 50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尿常规结果显示尿蛋白<2+;对基线时尿常规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患者,应进行24小时尿液采集且24小时尿蛋白定量<1g; 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倍ULN 8.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第1周期第1天)之前的3天内接受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如果尿液妊娠试验结果无法确认为阴性,则要求进行血液妊娠试验。非育龄期女性定义为绝经后至少1年,或进行过手术绝育或子宫切除术; 9.如存在受孕风险,所有受试者(不论男性或女性)均需在整个治疗期间直至治疗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20天(或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80天)内采用年失败率低于1%的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在首次给药前5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2.既往6个月内出现过门静脉高压导致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出血事件。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已知的内镜检查存在重度(G3)静脉曲张;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经研究者评估出血风险高者; 3.既往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包括需要输血治疗、手术或局部治疗、持续药物治疗; 4.既往6个月内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肺动脉栓塞、深静脉血栓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经过常规抗凝治疗后血栓稳定者除外,允许预防性使用小剂量低分子肝素(如依诺肝素40 mg/天); 5.首次给药前2周内,连续10天使用阿司匹林(> 325 mg/天)或其他已知可以抑制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双嘧达莫或氯吡格雷等; 6.不可控制的高血压, 经最佳医学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90 mmHg,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7.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II-IV级)。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筛查时校正的QTc>500ms(使用Fridericia法计算); 8.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或正在接受溶栓治疗; 9.既往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肠梗阻病史(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长期慢性腹泻; 10.筛选入组前24周内接受脑膜瘤放射治疗的患者; 11.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肺部疾病; 12.活动性肺结核(TB),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首次给药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者; 13.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HBV) DNA>2000IU/ml或104拷贝/ml;丙型肝炎病毒(HCV)RNA>103拷贝/ml;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与抗HCV抗体同时阳性; 14.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HIV 1/2抗体阳性),已知的梅毒感染者; 15.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有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重度肺炎并发症而住院治疗; 16.首次给药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允许使用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已知的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仅存在自身免疫抗体阳性的患者需根据研究者判断确认是否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 17.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允许因治疗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病的呼吸困难症状临时使用糖皮质激素; 18.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19.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首次给药之前7天内接受过组织穿刺活检或其他小外科手术,以静脉输液为目的的静脉穿刺置管除外; 20.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接受过具有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除外为控制胸水或腹水局部使用); 21.不受控制/无法纠正的代谢紊乱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疾病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22.既往接受过任何抗PD-1抗体、抗PD-L1/L2抗体、抗CTLA4抗体,或其他免疫治疗。既往接受过抗血管生成靶向治疗; 23.已知对于任何信迪利单抗、仑伐替尼制剂成分过敏,或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或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 24.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的治疗; 25.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26.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而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患者列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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