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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300069066
正在进行
注射用BC004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BC-004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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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2 阳性的晚期实体瘤
一项评估注射用BC004 在HER2 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耐受性、初步有效性和PK 特征的I 期临床研究
一项评估注射用BC004 在HER2 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耐受性、初步有效性和PK 特征的I 期临床研究
剂量递增阶段: 主要研究目的: 1. 评价注射用BC004 在HER2 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 2. 探索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II 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次要研究目的: 1. 评价注射用BC004 在HER2 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2. 评价注射用BC004 在HER2 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效动力学特征; 3. 评价注射用BC004 在HER2 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4. 评价注射用BC004 在HER2 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安全性扩展阶段: 主要研究目的: 评价注射用BC004 以推荐剂量在HER2 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体内的安全性、耐受性; 次要研究目的: 1. 评价注射用BC004 在HER2 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2. 评价注射用BC004 在HER2 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剂量-效应关系; 3. 评价注射用BC004 在HER2 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免疫原性。 临床扩展阶段: 主要研究目的: 1. 评价注射用BC004 以推荐剂量在HER2 阳性或低表达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 2. 评价注射用BC004 以推荐剂量在HER2 阳性或低表达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次要研究目的: 1. 评价注射用BC004 在HER2 阳性或低表达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2. 评价注射用BC004 抗肿瘤疗效与HER2 表达水平的相关性。
单臂
Ⅰ期
非随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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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步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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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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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202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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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女不限,年龄≥18 岁且≤70 岁; 3. 剂量递增阶段/安全性扩展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HER2 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现有标准方案失败或者无法耐受,或者没有标准疗法,或者研究者出于医学考虑认为受试者不适合接受标准治疗;临床扩展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HER2 阳性的晚期乳腺癌或HER2阳性的晚期胃癌/胃食管交界处腺癌患者或HER2 阳性的其他晚期实体瘤(包括不限于尿路上皮癌、胆道癌、非小细胞肺癌、妇科肿瘤等),或HER2 低表达的其他晚期实体瘤;没有标准疗法,或者对标准疗法不耐受,或者治疗失败,或者研究者出于医学考虑认为受试者不适合接受标准治疗; 4. 剂量递增阶段/安全性扩展阶段:既往HER2 表达状态报告显示为阳性者,或筛选期内肿瘤组织活检在当地实验室进行HER2 表达状态检测为阳性;临床扩展阶段:既往HER2 表达状态报告显示为阳性或低表达者,或筛选期内肿瘤组织活检在当地实验室进行HER2 表达状态检测为阳性或低表达者。注:HER2 阳性定义为:免疫组化IHC 3+,或免疫组化IHC 2+且ISH 阳性(乳腺癌ISH 阳性:HER2 信号总数/CEP17 信号总数≥2.0 或HER2 信号总数/CEP17 信号总数<2.0 且平均HER2 拷贝数/细胞≥6.0;胃癌ISH 阳性:HER2 信号数/CEP17 信号总数≥2.0);HER2 低表达定义为:免疫组化IHC1+或免疫组化IHC 2+且ISH 阴性;建议同时收集胃癌患者的HER2 阳性细胞比例;根据病情和治疗史,HER2 表达状态有可能改变者(比如经过抗HER2治疗),应尽量在筛选期复查; 5. 按照RECIST v1.1 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至少有一个影像学可测量的靶病灶(靶病灶既往未接受过放疗,同一位受试者尽量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CT或MRI,需注意假牙、关节置换术等CT 或MRI 禁忌症); 6. 剂量递增阶段:ECOG 评分体能状态≤1 的患者;安全性扩展阶段/临床扩展阶段:ECOG 评分体能状态≤2 的患者; 7. 预期生存期≥12 周; 8. 静息状态下,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9. 男性受试者及其配偶和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 2. 对试验药物的组成成分或辅料、单克隆抗体、或其他任何治疗性蛋白(如新鲜冰冻血浆、人血清白蛋白(HSA)、细胞因子或白介素等)过敏;或有严重过敏史,怀疑可能会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 v5.0 分级≥3 级),该患者应被排除; 3. 本研究首次用药前28 天内或5 个半衰期(视长者定,其中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距末次服药至少14 天,丝裂霉素C 以及亚硝基脲类药物需要距末次用药至少6 周),患者接受过任何化疗药物、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或抗肿瘤药物以及放疗; 4. 入组前4 周内已知有未控制的活动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支杆菌、寄生虫感染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皮肤真菌感染)或需要静脉抗生素治疗或住院的任何重大全身感染事件(肿瘤性发热除外); 5. 筛选前4 周内接受过疫苗接种者; 6. 患有自身免疫疾病患者[如以下,但不局限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等(放疗引起的除外);受试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受试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治疗时间≥6 个月(需长期使用任何剂量的免疫抑制剂或糖皮质激素等); 7. 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肺纤维化等,或有其他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试验; 8. 在五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完全治愈或可治愈的癌症除外,如基底皮肤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局限性低危前列腺癌、甲状腺乳头状癌,或已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原位癌,如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等); 9. 有严重心血管疾病史,包括既往曾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冠脉支架植入术患者、6 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塞、有充血性心力衰竭或不稳定心绞痛病史、未控制的重度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及需要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的患者; 10. 心功能分级(NYHA)为III 级或IV 级; 11. 无法控制的糖尿病等代谢性疾病、严重的消化道出血(CTCAE≥2 级)、严重腹泻的患者(CTCAE≥2 级)、需要干预的严重胃肠道梗阻(CTCAE≥3级)患者; 12. 受试者的实验室检查值在下述范围内: (1)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2) 血小板<100×109/L; (3) 血红蛋白<90 g/L; (4) 血清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5)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谷丙酸氨基转移酶(ALT)>2.0 倍ULN,或研究者判断由于肿瘤肝转移导致其升高时,ALT 和AST>5.0倍ULN; (6)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 倍ULN; (7)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 倍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PT)>1.5 倍ULN; 13.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病毒(需同时满足HBsAg 阳性,且HBV-DNA 拷贝数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 抗体或RNA 阳性)中至少一项感染者;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 14. 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15. 以往治疗的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CTCAE 5.0 等级评分≤1(除外:脱发和白癜风,既往抗肿瘤治疗诱发的神经病变稳定或≤2 级); 16.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7. 筛选前1 年内有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18.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9. 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受试者; 20. 初次筛查不合格者,研究者可酌情予以二次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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