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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100054167】一项评估奥希替尼联合铂类+培美曲塞化疗一线治疗携带罕见表皮生长因子受体突变(EGFRm)的复发性或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疗效和安全性的开放标签、单臂、多中心、探索性II 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100054167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甲磺酸奥希替尼+培美曲塞二钠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甲磺酸奥希替尼+培美曲塞二钠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12-10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罕见表皮生长因子受体突变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估奥希替尼联合铂类+培美曲塞化疗一线治疗携带罕见表皮生长因子受体突变(EGFRm)的复发性或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疗效和安全性的开放标签、单臂、多中心、探索性II 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奥希替尼联合铂类+培美曲塞化疗一线治疗携带罕见表皮生长因子受体突变(EGFRm)的复发性或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疗效和安全性的开放标签、单臂、多中心、探索性II 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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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 主要目的:描述奥希替尼联合铂类药物+培美曲塞作为一线治疗的疗效信号; 2. 次要目的:进一步描述奥希替尼联合铂类药物+培美曲塞作为一线治疗的疗效信号;描述奥希替尼联合铂类药物+培美曲塞作为一线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N/A

盲法

未说明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5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1-08-31

试验终止时间

2025-08-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对知情同意书(ICF)和本次研究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表示依从。 2. 在任何强制性研究特定程序、采样以及分析开始前,必须提供已签字并签署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3. 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4. 病理学确诊为非鳞状NSCLC。 5. 新诊断患有局部晚期(临床IIIB期、IIIC期)或转移性NSCLC(临床IVA期或IVB期),或复发性NSCLC(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IASLC]胸部肿瘤分期手册[第8版]),且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6. 根据中国监管部门批准的认证实验室的肿瘤组织或血浆的ARMS或Super-ARMS或NGS检测结果,肿瘤至少携带4种罕见EGFR突变(G719X/L861Q/S768I/T790M)中的一种(单一突变或复合突变),但不包括其他EGFR突变(含ex19del/L858R)。 7. 受试者必须适合接受(经研究者评估)且即将接受标准治疗(培美曲塞+卡铂或顺铂持续4~6个周期以及随后培美曲塞维持治疗)。 8. 受试者必须为未经治疗的晚期NSCLC患者,且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或放疗。对于既往接受过辅助和新辅助疗法(化疗、放疗、免疫疗法、生物疗法、试验性药品)或根治性放疗/化放疗联合或不联合包括免疫治疗、生物疗法、试验性药品在内的治疗方案的患者,如在复发性疾病出现前至少6个月已完成前述治疗,则允许入组。 9. 存在稳定CNS转移瘤的受试者可入组研究。 10. 筛选时ECOG/WHO PS评分为0分至1分,且过去2周内无临床显著恶化。 11. 于研究第1天时受试者的预期寿命>12周。 12. 基线时具有至少一处可通过CT或MRI精确测量(最长直径≥10 mm;淋巴结除外,其短轴必须≥15 mm)、且适用于精确重复测量的、先前未接受放疗的病灶。如果仅存在1处可测量病灶,只要该病灶既往未放疗过且在基线肿瘤评估扫描前14天内未进行活检,则该病灶可以使用(作为靶病灶)。 13. 女性患者必须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不得进行母乳喂养,并且必须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进行妊娠试验并呈阴性,或必须在筛选时满足下述标准之一,以证明其无生育能力: (1)绝经后(定义为年龄>50岁并且在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至少12个月); (2)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并且促黄体激素(LH)和促卵泡激素(FSH)水平下降至研究机构规定的绝经后范围的50岁以下女性也将视为绝经后女性; (3)有接受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除输卵管结扎术外)等不可逆性绝育手术的文件记录。 14. 男性受试者必须使用屏障避孕法。;

排除标准

1. 脊髓压迫、症状性且不稳定的脑转移,除外已完成根治性治疗、未使用类固醇以及完成根治性治疗和类固醇治疗后至少2周神经状态稳定的受试者。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可入组研究,前提是研究者认为无需对其立即进行根治性治疗。 2. 既往ILD史、药物性ILD史、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史,或有临床活动性ILD的证据。 3. 有任何有关重度和未得到控制的全身疾病的证据,包括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和活动性出血倾向(研究者认为这些受试者不得参与试验或这些疾病可能会影响方案依从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任何因感染而接受治疗的患者,不限于乙肝、丙肝以及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无需进行慢性疾病筛查。 4. 符合以下任一心脏标准: (1)根据临床筛选心电图机获得的QTcF值和3次心电图检查(ECG)结果,平均静息校正QT间期(QTc)>470毫秒; (2)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静息ECG节律、传导或形态异常,例如,完全左束支传导阻滞、三度心脏传导阻滞和二度心脏传导阻滞; (3)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例如电解质异常(包括:血清/血浆钾、镁和钙<正常值下限[LLN])、心脏衰竭、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一级亲属原因不明猝死,或已知可延长QT间期和导致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任何合并用药。 5. 以下任意实验室值显示造血功能或器官功能不足(不允许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血小板输注和输血以满足这些标准): (1)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低于LLN; (2)血小板计数低于LLN; (3)血红蛋白<90 g/L; (4)无明显肝转移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 x ULN或存在肝转移时>5 x ULN; (5)在未提示肝转移时AST>2.5 x ULN,或存在肝转移时>5 x ULN; (6)无肝转移时总胆红素>1.5 x ULN,或有Gilbert综合征(高非结合胆红素血症)或存在肝转移时>3 x ULN; (7)采用Cockcroft和Gault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60 mL/min。 6. 研究干预治疗(奥希替尼)首次给药前2年内出现需要治疗的任何合并和/或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 7. 除脱发和既往含铂治疗相关的2级神经病变外,在开始研究干预治疗时有任何既往治疗(如辅助化疗)导致的未消退的CTCAE 1级以上毒性。 8. 难治性恶心和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无法吞咽制剂产品、或既往接受过将妨碍吸收足量奥希替尼的大规模肠切除手术。 9. 既往使用任何全身抗癌疗法治疗不适合手术治疗或放疗的晚期NSCLC,包括化疗、生物疗法、免疫治疗或任何试验性药品。既往接受过辅助和新辅助疗法(化疗、放疗、生物疗法、试验性药品)或根治性放疗/化放疗联合或不联合包括生物疗法、试验性药品在内的治疗方案的患者,在复发性疾病出现前至少6个月已完成前述治疗,则允许入组。 10. 既往使用EGFR-TKI治疗或肿瘤免疫(IO)治疗。 11. 在首次给予研究干预治疗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允许进行诸如血管通路置入、纵隔镜活检或电视胸腔镜手术(VATS)活检的外科操作。 12. 对超过30%的骨髓进行放射治疗,或首次给予研究干预治疗前4周内广泛区域照射。 13. 受试者目前正在接受(或无法在接受首次研究干预治疗之前停用)已知是细胞色素P450(CYP)3A4强诱导剂的药物或草药补充剂(至少3周前)。所有患者必须设法避免同时使用任何药物、草药补充剂和/或摄入已知对CYP3A4具有诱导作用的食物。 14. 研究第1天前4周内曾参加另一项使用试验性药品的临床研究。受试者如果处于另一项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则可以入组。 15. 参与研究计划和/或执行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公司员工和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16. 如果受试者不太可能遵从研究程序、限制和要求,研究者可判断受试者不得参与研究。 17. 先前入组本研究。 18. 目前妊娠(通过妊娠试验阳性确认)或哺乳。 19. 对研究干预治疗的活性或非活性辅料,或对与研究干预治疗化学结构或类别相似的药物存在超敏反应史。 20. 此外,以下情况被视为排除标准: (1)曾行同种异体骨髓移植; (2)采集遗传学样本的120天内曾输注含白细胞的全血。;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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