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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174
已完成
NIS-793
治疗用生物制品
NIS-793
2022-01-30
企业选择不公示
晚期胰腺癌
一项比较“NIS793+吉西他滨和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和“安慰剂+吉西他滨和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作为转移性胰腺导管腺癌(mPDAC)一线治疗方案的随机、双盲、III 期研究
一项比较“NIS793+吉西他滨和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和“安慰剂+吉西他滨和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作为转移性胰腺导管腺癌(mPDAC)一线治疗方案的随机、双盲、III 期研究
100004
这项研究旨在评估“NIS793+吉西他滨和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与“安慰剂+吉西他滨/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相比在一线mPDAC患者治疗中的疗效和安全性。 本研究旨在探索转化生长因子β(TGFβ)阻断治疗+吉西他滨/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是否可以减少PDAC的纤维化,恢复化疗敏感性,并最终改善总生存期(OS)和其他临床相关结局。安全性导入部分将在开放随机化部分之前进行,以确认NIS793联合SOC抗癌治疗的III期推荐剂量(RP3D)。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82 ; 国际: 490 ;
国内: 78 ; 国际: 511 ;
2022-12-15;2021-10-20
2024-05-20;2024-08-13
否
1.在参与研究之前必须获得签署后的知情同意书。;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 18 岁(或当地法规要求的更大年龄)。;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根据当地评估和当地指南)转移性胰腺导管腺癌 (mPDAC),符合一线治疗条件且不适合接受潜在治愈性手术。;4.至少存在一个通过CT 和/或MRI 评估(根据RECIST 1.1)的可测量病灶。 注:任何接受过经皮治疗或放疗的病灶不应视为可测量病灶,除非治疗后病灶明显 进展。;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 - 1;6.充分的器官功能,由以下实验室检查值定义(由中心实验室评估合格性)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 1.5 × 109/L . 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 . 血红蛋白 ≥ 9 g/dL . 肌酐清除率 ≥ 6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 白蛋白 ≥ 3 g/dL . 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 1.5 × ULN(正常值上限)。对于需要使用治疗性抗凝药物的参加者,如果凝 血参数在治疗范围内,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 总胆红素 ≤ 1.5 × ULN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0 × ULN(存 在肝转移时需 ≤ 5 × ULN)。 在ALT 或AST 升高的参加者中,该值必须至少在2 周内保持稳定,且影像学 检查未观察到胆管阻塞证据。;7.有生育可能的女性在筛选期间和研究治疗开始前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8.能够遵守研究访视计划和其他方案要求。;9.筛选时,参加者在既往抗癌治疗中的治疗相关毒性(不包括脱发)已恢复至 ≤ 1 级 (CTCAE v5.0)。;
登录查看1.既往接受过转移性PDAC系统性抗癌治疗。 注:允许既往接受过针对非转移性PDAC 的新/辅助抗癌治疗(末次给药需在研究 治疗开始前 ≥ 6 个月,只要既往新/辅助治疗不包括抗TGFβ 抗体或TGFβ 靶向药 物,或针对研究疾病的任何研究药物(吉西他滨和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2.胰腺神经内分泌(胰岛)或腺泡肿瘤。;3.已知为高度微卫星不稳定性(MSI-H)或错配修复缺陷的胰腺癌参加者(如果状态 尚不详,在筛选时无需进行检测)。;4.存在症状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在进入研究前2 周因CNS 转移需要接受 直接治疗(如局部放疗或手术)或增加皮质类固醇剂量。接受过治疗的症状性脑转 移参加者应在治疗后以及进入研究前4 周内神经系统需处于稳定状态,并且在接受 任何研究治疗前至少2 周内的泼尼松剂量 ≤ 10 mg/天或同等剂量。;5.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或其辅料或类似化学类别的药物(如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 或超敏反应史,或对任何研究药物有禁忌症,如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和吉西他滨当 地处方信息(如产品特征概要 [SPC]、美国处方信息 [USPI] 等)中的“禁忌症”或 “警告和注意事项”章节所述。;6.参加者目前正在使用第6.2.2 节或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和吉西他滨当地处方信息中 概述的任何禁用药物,并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 7 天或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 为准)不能停用。;7.参加者尚未从研究治疗开始前进行的大手术中恢复,或在研究治疗开始前4 周内接 受过大手术。;8.研究治疗开始前 ≤ 4 周内接受过放疗或脑部放疗(允许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 2 周进 行针对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9.心功能不全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例如: . 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 2 级)或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包括 未控制的房扑/房颤) . 在进入研究前 < 3 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或接受过冠状动 脉内支架术或搭桥手术 . 左心室射血分数 < 50% . 心肌酶(肌钙蛋白I)升高 > 2 × ULN . 心瓣膜病 ≥ 2 级 . 未能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 ≥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 100 mmHg;10.既往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检查结果呈阳性(筛选时不作强制要求,除非当 地法规要求,将由当地实验室进行该项检查);11.活动性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 注:有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史的患者必须接受治疗并确认治愈,才能视为 合格;12.经研究者判断会让参加者面临不可接受的风险的未治疗或未控制的活动性全身性真 菌、细菌或病毒感染(包括COVID-19) 注:不太可能导致全身性感染的局灶性疾病(例如,慢性指(趾)甲真菌感染)除 外;13.研究治疗开始前 ≤ 2 周内接受过造血生长因子或输血支持疗法;14.参加者存在有较高临床严重消化道出血风险的疾病,或有任何其他与严重出血相关 的情况或病史;15.严重的伤口不愈;16.既存外周神经病变 > 1 级(CTCAE v5.0);17.并发恶性肿瘤(研究疾病除外)。已根治且在筛选前2 年内未复发的恶性肿瘤除 外。经根治性切除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和任何原位癌除外。;18.任何可能对参加者造成不可接受的安全性风险、禁忌其参加临床研究、限制其遵守 研究要求、或能够影响其对研究方案及知情同意书中(ICF)所述的所有研究要求 依从性的重大医学状况、实验室检查异常结果或精神或社会状况。重大医学状况包 括但不限于既往或当前诊断的间质性肺疾病或非感染性肺部炎症、肝硬化或任何其 他重大肝病伴中度至重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B 或C 级)、溃疡/骨折、失代偿 性/症状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或未控制的有临床意义的 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或其他有临床意义的血栓栓塞事件。;19.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治疗和/或安全性随访期间妊娠或哺乳的女性。;20.有生育可能的女性,定义为生理上能够怀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她们愿意在研究药物 治疗期间以及停用NIS793 后90 天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应按照当地药物标签要求 和指南,在治疗期间和停止SOC 化疗后严格避孕。 高效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欲(如果是参加者首选的日常避孕方式)。周期性禁欲(例如日历法、 排卵法、宫颈粘液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方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 法。 . 在研究治疗前至少6 周接受了女性绝育术(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子宫切 除术)、子宫全切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如果仅接受卵巢切除术,则必须通 过跟踪评估激素水平来确认女性的生殖状态。 . 男性绝育(筛选前至少6 个月)。对于参与研究的女性参加者,输精管切除的 男性伴侣应是其唯一伴侣。 . 使用口服药物(雌激素和孕激素)、注射或植入激素避孕或置入宫内节育器 (IUD)或宫内节育系统(IUS),或其他等效(失败率 < 1%)激素避孕方 式,例如激素阴道环或经皮激素避孕。 在使用口服避孕药的情况下,女性应在接受研究治疗前至少3 个月稳定使用相同避 孕药。 注:如果女性自然(自发性)闭经12 个月并具有适当临床体征(例如,与年龄相 符的血管舒缩症状),如果女性已绝经或者至少6 周前进行了双侧卵巢切除术(伴 或不伴子宫切除术)、子宫全切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则认为该女性无生育能 力。如果仅接受过卵巢切除术,仅当通过激素水平随访评估确认其生育状态后,才 可视为无生育可能。 注:性生活活跃的男性参加者及其有生育可能的女性伴侣应遵循SOC 抗癌药物的 当地处方信息中要求的避孕建议及任何其他预防措施。 注:如果当地法规中的避孕方法与上文所列方法存在偏离,应以当地法规为准,并 将在知情同意书(ICF)中进行描述。;21.参加者目前正在接受其他抗癌治疗(药物或放疗),或在研究治疗开始前30 天或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其他试验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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