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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200066364
正在进行
HE-006片
化药
HE-006片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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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发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
评价HE006片单药治疗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安全性、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开放、多中心、I期临床研究
评价HE006片单药治疗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安全性、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开放、多中心、I期临床研究
330096
主要目的 1.评价HE006片在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HE006片的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最大爬坡剂量(MAD),以及II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评价HE006片在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中单次、多次口服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评价HE006片在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中的临床有效性。 其他目的 1.评价HE006片在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中药效动力学(PD)指标的变化; 2.评价HE006片在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中的暴露与疗效和不良事件(AE)之间的关系(如数据允许的情况下); 3.鉴定HE006片在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中血浆代谢产物(如适用)。
单臂
Ⅰ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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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弘益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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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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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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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以上(含),性别不限; 3.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髓系肿瘤和急性白血病分类修订(2016年)确诊的急性髓系白血病,且无标准治疗方案、无法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法进行标准治疗的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除外);根据《中国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诊疗指南(2021年版)》复发/难治的定义如下: 1)复发性急性髓系白血病:CR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细胞≥5%(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在剂量递增阶段中,针对首次复发的患者,其缓解持续时间需要<=12个月); 2)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经过标准方案治疗2个疗程无效的初治病例;CR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12个月内复发者;12个月后复发但经过常规化疗无效者;2次或多次复发者;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 4.ECOG评分0~1; 5.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6.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下列标准: 白细胞计数 <=30×109/L 肾脏:血清肌酐 <1.5×ULN 或计算肌酐清除率(Ccr)(Cockcroft-Gault公式[详见附录12.3])(血清肌酐>=1.5×ULN时) >=60 mL/min 肝脏:TBIL(血清) <1.5×ULN(有Gilbert综合症<3×ULN) AST及ALT <2.5×ULN 凝血: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7.既往抗肿瘤治疗或外科手术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基线或<=1级(NCI-CTCAE 5.0版)(脱发、血液学等研究者认为对患者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8.筛选期育龄期女性患者的血清妊娠试验检查结果呈阴性。女性患者同意自签署ICF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男性患者同意自签署ICF至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禁欲、男性接受输精管切除术、女性绝育手术、有效的宫内节育器或避孕套、有效的避孕药物。 注:非育龄期女性包括永久绝育(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和已绝经。对于≥50岁女性,如果在计划入组日期前12个月已停经且无其他医学病因,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对于<50岁的女性,如果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已停经12个月或以上、且促卵泡生成激素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
登录查看1.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曾患有不稳定或严重的并发疾病,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妨碍全程参与研究的患者,例如胰腺炎、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和/或肺动脉高压、正在接受维持治疗的危及生命的室性心律失常、脑卒中和未控制的严重癫痫发作等; 2.筛选期心电图检查提示男性QTcF>450 ms,女性QTcF>470 ms(QTc间期必须用Fridericia公式做心率校正); 3.已知有急性或活动性乙型/丙型肝炎,或梅毒感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包括a)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HBsAg阴性且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者同时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拷贝数阳性(定义为超过研究中心检测下限);b)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RNA)阳性。允许患者接受稳定的抗病毒治疗; 4.存在活动性控制不佳的全身性细菌、病毒、真菌或寄生虫感染(真菌指甲感染除外),或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感染性疾病过程,且研究者和申办者认为导致患者不适合参与临床试验; 5.患有吞咽困难或者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且处于急性发作期(比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况; 6.具有临床意义的肺间质性疾病(如肺间质纤维化、间质性肺炎); 7.患有活动性肝脏或胆道疾病(Gilbert综合征、无症状胆结石或其他研究者评估为病情稳定的慢性肝病除外); 8.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除诊断、活检、引流术外的其他治疗性手术(包括局部治疗),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患者。对于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引流术(如胸腔、胆道等)和/或放置引流管的患者,要求相关症状/体征已基本缓解,无需预防性/治疗性使用抗生素; 9.首次用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严重外伤的患者;或需要在研究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0.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的患者。姑息性放疗(≤10次分割放疗)需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8小时完成; 11.既往接受过抗肿瘤化疗、小分子药物治疗,其终止时间距离首次用药少于4周或5个半衰期(取时间长者);既往接受过抗肿瘤的生物治疗和/或免疫治疗(如PD-1单抗、CD47单抗等药物)其终止治疗时间距离首次用药少于4周。允许使用羟基脲治疗以控制快速发展的白血病,但在首次给药前24h不允许使用; 12.患者在首次给药前14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取时间长者)使用过CYP3A或CYP2D6或P-糖蛋白(P-gp)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详见附录12.4,局部用药不受限制); 13.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自体干细胞或者CART治疗的患者; 14.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的患者; 15.首次给药前4周内作为受试者参加其它临床试验(筛选失败和参与生存期随访的患者除外); 16.既往接受过有KDM1A/LSD1抑制活性的抗抑郁药物; 17.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者; 18.过去五年内曾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但经过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19.患有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受累的患者; 20.哺乳期患者; 21.孤立的髓外白血病患者; 22.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登录查看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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