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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1358】注射用SMET12联合特瑞普利在EGFR阳性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I/IIa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1358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注射用SMET-12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注射用SMET-12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05-12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EGFR阳性晚期/转移性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注射用SMET12联合特瑞普利在EGFR阳性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I/IIa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SMET12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EGFR阳性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开放性、多中心的含剂量递增和扩展的I/IIa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310052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SMET12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EGFR阳性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的:评价SMET12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EGFR阳性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免疫原性和抗肿瘤活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9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6-28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能够遵从研究流程。;2.年龄≥18周岁;3.体重≥30公斤;4.(适用于Part A剂量递增阶段)组织学确诊的不能手术治疗的且经系统性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和/或目前尚无有效标准治疗的EGFR阳性晚期/转移性实体瘤(优先考虑Part B特定瘤种)受试者。将允许入组拒绝或不适合标准治疗的受试者,但需在病历中记录;5.(适用于Part B剂量扩展阶段)组织学确诊的不能手术治疗的且经系统性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和/或目前尚无有效标准治疗的目标瘤种受试者。将允许入组拒绝或不适合标准治疗的受试者,但需在病历中记录。目标瘤种包括:EGFR阳性头颈部癌、EGFR阳性非小细胞肺癌、EGFR阳性消化道肿瘤、EGFR阳性子宫内膜癌和子宫颈癌、EGFR阳性黑色素瘤、EGFR阳性其他瘤种;6.(适用于Part B剂量扩展阶段)组织学确诊的不能手术治疗的且经系统性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和/或目前尚无有效标准治疗的目标瘤种受试者。将允许入组拒绝或不适合标准治疗的受试者,但需在病历中记录。目标瘤种包括:EGFR阳性头颈部癌、EGFR阳性非小细胞肺癌、EGFR阳性消化道肿瘤、EGFR阳性子宫内膜癌和子宫颈癌、EGFR阳性黑色素瘤、EGFR阳性其他瘤种;7.预期生存期≥3个月;8.根据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且靶病灶未经放射治疗或既往放射治疗后有明确影像学进展;9.有充分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的14天内不允许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白蛋白及其他纠正性的治疗药物):血液系统(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0×109/L,血小板(PLT)≥ 90×109/L,以及血红蛋白(Hb)> 90 g/L;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ULN Gilbert综合征或肝转移/肝癌受试者≤3.0×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如有肝转移,则ALT、AST≤ 5×ULN,白蛋白≥2.8 g/dL;肾功能:肌酐≤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采用Cockcroft -Gault公式计算,仅在肌酐>1.5×ULN时计算Ccr),尿蛋白≤2+;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 1.5×正常值上限(ULN),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排除标准

1.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使用过其他临床试验研究药物;2.既往接受过CAR-T细胞治疗;3.首次研究用药前,最后一剂放射治疗和首次研究干预之间必须至少经过2周,且既往放射治疗引起的急性毒性反应已经恢复至≤1级;4.首次研究用药前,全身化疗末次给药后至少3周(如化疗药物为亚硝基脲类和丝裂霉素C,需距末次化疗时间至少6周;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洗脱2周即可);单克隆抗体药物(包括针对免疫检查点的抗体/药物,如程序性死亡蛋白(PD-1)、程序性死亡蛋白配体(PD-L1)、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抗原4(CTLA-4)等)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3周;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2周,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3周;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末次给药后至少2周;5.既往由于严重的和/或威胁生命的抗PD-1或抗PD-L1抗体相关毒性中断治疗;6.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在入组前NCI-CTCAE v5.0分级尚未恢复至≤1级(脱发或抗肿瘤治疗引起的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事件除外);7.存在研究目标瘤种外的侵袭性恶性肿瘤或既往5年内有其它侵袭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进行了根治性治疗且筛选前5年内无疾病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癌的患者除外。;8.症状性或活动性进展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9.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以及恢复良好的微创手术)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10.筛选时具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免疫相关心肌炎、免疫相关肺炎、重症肌无力、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韦格纳肉芽肿、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11.首次研究用药前7天内接受全身性类固醇(强的松>10 mg/日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12.首次研究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汤剂或中药制剂;13.既往同种异体/自体骨髓或实体器官移植;14.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种活病毒疫苗;15.合并严重的内科疾病,包括严重心脏病[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首次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病史或接受过心脏冠脉搭桥术或心脏冠脉支架植入术,满足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3~4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或使用Fridericia公式按心率校正的QT间期(QTcF)延长>480 毫秒]、脑血管病[首次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病史]、未控制的糖尿病、未控制的高血压(经过治疗后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活动性出血等。;16.首次研究用药前半年内存在通过适当干预后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有症状的腹水;17.现在或既往患有间质性肺病、特发性肺纤维化或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18.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2周内需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19.活动性肺结核感染;20.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高于500 IU/mL或1000拷贝(cps)/mL、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定量高于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阳性、活动性梅毒,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者。;21.已知对 SMET12、抗 PD-1 药物或其中的任何辅料成分过敏;22.不能经受静脉穿刺和/或耐受静脉通路的受试者;23.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或药物滥用疾病;24.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各种原因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31002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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