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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2388】评价AK109联合AK104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的开放性、多中心、 Ib/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12388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AK-109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AK-109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09-18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AK109联合AK104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的开放性、多中心、 Ib/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AK109联合AK104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的开放性、多中心、 Ib/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评估AK109和AK104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估AK109和AK104治疗晚期实体瘤由研究者基于RECIST v1.1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次要目的: 1.评估AK109和AK104治疗晚期实体瘤由研究者基于RECIST v1.1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至缓解时间(TTR)、总生存期(OS)。 2.评估AK109联合AK104在晚期实体肿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3.评估AK109联合AK104在晚期实体肿瘤患者的免疫原性。 4.评价肿瘤组织PD-L1表达与疗效的相关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98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1-11-03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必须在执行研究要求的指定研究程序前签署。;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日年龄≥18岁且≤75岁,男女均可。;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晚期实体瘤,晚期阶段经系统治疗失败、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包括非小细胞肺癌(NSCLC),晚期肝细胞癌(HCC),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和胃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等。;4.根据RECIST v1.1标准,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5.必须提供处于晚期阶段的肿瘤组织样本。;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7.预计生存期≥3个月。;8.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9.育龄妇女在首次用药前7天内进行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且为非哺乳期。育龄妇女受试者和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药物治疗后120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禁欲、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

排除标准

1.在过去3年内存在活动性恶性肿瘤。;2.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3.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最后一次系统性抗肿瘤治疗,2周内接受过系统性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或2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4.既往接受过除抗PD-1/PD-L1单抗的其他免疫治疗(队列B除外,HCC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治疗)。;5.既往接受过抗PD-1/PD-L1单抗治疗,但由于出现不良反应永久停药,未缓解至1级,或需使用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的患者。;6.经影像学检查或病理学检查证实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软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7.存在有临床症状、需要接受利尿剂治疗和/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8.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需要输血,需要有创干预或需要住院治疗的出血性事件,或目前存在出血症状且需要干预治疗(如咯血、血尿、血便),或经研究者判断具有出血风险的高危因素。;9.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有临床意义的胃肠道梗阻、胃肠道穿孔、腹腔内脓肿、瘘管形成等。;10.存在活动性、未被控制的或反复发作的炎症性胃肠道疾病。;11.首次给药前7天内或正在持续接受非甾体类抗炎药或抗凝药物治疗。;12.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过重大手术,或有重大创伤(包括骨折),或存在创伤的伤口尚未愈合或愈合不良或存在处理伤口的并发症。;13.严重或未得到控制的心脑血管疾病和高血压。;14.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如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15.研究治疗开始前2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16.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17.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18.已知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已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结果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滴度(HBV-DNA)>1000拷贝/ml,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可检测到HCV核糖核酸[RNA])。;19.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感染治疗。;20.已知存在免疫缺陷病史, HIV抗体(HIVAb)检测阳性。;21.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22.既往抗肿瘤治疗未能缓解的毒性,定义为未消退至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 v5.0)0级或1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23.已知有精神病史且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24.已知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者。;25.已知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或双特异性抗体有严重过敏反应史;已知对多种物质过敏或患有严重过敏性疾病者。;26.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27.首次给药前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28.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29.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30.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受试者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影响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310003;100853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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