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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2324
主动终止(2024年9月3日,试验安全监测委员会(SMC)审查了DDRiver322NSCLC研究MS201924_00221b期部分的预先计划分析结果,由于tuvusertib联合cemiplimab治疗在两个治疗组中的活性不足,不建议将研究推进至下一部分,申办方决定终止本试验。)
M-1774胶囊
化药
M-1774胶囊
2024-07-05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
M1774 联合Cemiplimab 治疗非鳞状细胞NSCLC 受试者
一项在既往抗PD-(L)1 和铂类药物治疗后疾病进展的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评价ATR 抑制剂M1774 联合Cemiplimab 的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开放、多中心、Ib/IIa 期研究
510000
Ib 期主要目的:评估M1774 联合cemiplimab 干预治疗在OR 方面的有效性,以支持IIa 期试验的给药方案选择; 评价M1774 联合cemiplima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以支持IIa 期试验的给药方案选择 Ib 期次要目的:评估M1774 联合cemiplimab 在DoR 方面的有效性;评估M1774 联合cemiplimab 在PFS 方面的有效性,不考虑后续抗癌治疗;评估M1774 联合cemiplimab 继以后续抗癌治疗在OS 方面的有效性。 IIa 期的主要目的:评估M1774 联合 cemiplimab 干预治疗在OR 方面的有效性; IIa 期的次要目的:评估M1774 联合cemiplimab在DoR方面的有效性;评估M1774 联合cemiplimab 在PFS 方面的有效性,不考虑后续抗癌治疗;评估M1774 联合cemiplimab 继以后续抗癌治疗在OS 方面的有效性;评价M1774 联合cemiplima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平行分组
Ⅱ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5 ; 国际: 120 ;
国内: 0 ;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或>18 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定成年年龄而定);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nsqNSCLC;3.在以下全身性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经放射学证实/记录的疾病进展(全部条件均应满足): a. 用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不超过1 线抗PD-(L)1 治疗。对于抗PD-(L)1 治疗敏感的疾病(例如治疗中断后),以相同抗PD-(L)1 再激发仍视为1 线治疗 b. 用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铂类药物治疗,与抗PD-(L)1 治疗联合或序贯给药。如果接受铂类药物辅助治疗的受试者在末次给药后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则该受试者符合此标准。铂类药物治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后,不允许再接受细胞毒性治疗 c. 既往接受抗PD-(L)1 治疗达到的BOR 为SD 或更好缓解,即至少1 次基线后影像学评估显示无疾病进展 d. 受试者必须在接受抗PD-(L)1 治疗期间或抗PD-(L)1 治疗末次给药后16 周内出现疾病进展;4.经研究者按照RECIST 1.1 版评估为有可测量病灶。;5.ECOG PS 0 或1;6.具有足够的血液学功能,表现为: ● 血小板计数≥ 100,000/mm3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00/μL,且最近14 天内未接受过生长因子治疗 ● 血红蛋白≥ 9.0 g/dL,且最近14 天内未接受过促红细胞生成素或红细胞输注;7.7. 肝功能良好,表现为: ● 总胆红素≤1.5 × ULN。如果有记录证明存在吉尔伯特综合征,则允许总胆红素≤2.0 × ULN ● AST 和ALT 水平≤3 × ULN 或≤5 × ULN(存在肝转移时);8.肾功能良好,定义为按照Cockcroft Gault 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60 mL/min:(肾小球滤过率[mL/min]= {(140 - 年龄) × 体重) / (72 ×血清肌酐[mg/dL])} × 0.85 [如为女性];9.需要有存档的FFPE 肿瘤组织。如果无存档材料可用,则需要由认证实验室采用基于NGS 的检测方法进行肿瘤基因检测分析,并通过有适当监管批准状态的分析方法确定PD-L1 状态。;10.仅IIa 期部分:采用经适当监管批准的分析方法,对肿瘤分子改变进行中心实验室液体活检分析。受试者将被分配到以下三个层级之一: ● STK11 和/或KEAP1 失功能性突变:A 层 ● ATM、ARID1A、SMARCA4 或PBRM1 失功能性突变:B 层 ● 其他改变或无确定的改变:C 层;11.研究者确认每例受试者同意使用适当的避孕药和屏障避孕方法(如适用)。;12.能够按方案附录2 所述提供经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循ICF 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登录查看1.由当地采用经适当监管状态的检测方法确定携带可治疗的EGFR 或ALK 基因变异的肿瘤受试者。携带其他可治疗变异的肿瘤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允许接受过不超过1 线已有靶向治疗。;2.入组前3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例外情况: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基底细胞癌及宫颈原位癌,或研究者认为(并经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已治愈且在3 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3.已知存在脑转移,除非临床稳定(即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4 周内影像学检查无进展证据,无新发脑转移证据)并且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14 天期间接受≤10 mg 的稳定或递减剂量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未使用皮质类固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的神经病学症状和脑转移治疗导致的后遗症可以接受。患有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无论临床稳定性如何,均予以排除。;4.活动性和/或不受控制的感染。例外情况: a. 如果HIV 感染受试者在6 个月内接受了有效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且检测不到病毒载量,并且预计不会发生药物-药物相互作用,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b. 存在慢性HBV 感染证据的受试者,如果经抑制治疗(如有指征)未检测到HBV 病毒载量,ALT、AST 和总胆红素水平 <ULN,且预计不会发生药物-药物相互作用,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c. 有HCV 感染史的受试者如已接受治疗并且治愈,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目前正在接受治疗的HCV 感染受试者,如其检测不到HCV 病毒载量,且ALT、AST 和总胆红素水平<ULN,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5.器官移植,包括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6.在研究药物给药开始前180 天内存在未控制或控制不佳的动脉高压、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III 级)、未控制的心律失常、QTc 平均值(使用QTcF 公式计算)>470 ms;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术、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任何其他重大血管疾病。;7.有需要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8.有对研究药物中的活性成分或任何辅料(如聚山梨酯80)过敏史或已知其过敏。;9.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不适合参加本研究或可能影响M1774 吸收的任何其他临床状况、不受控制的并发疾病或其他情况,例如(但不限于)重大的小肠切除术、胃部手术或需要胰酶替代治疗的外分泌胰功能不全。;10.既往使用ATR、CHK1 和WEE1 抑制剂。;11.禁用的合并治疗。;12.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 周内和接受研究药物期间接种活疫苗。允许接种灭活疫苗(例如灭活流感疫苗)。在当地/地区卫生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允许接种灭活RNA 或非复制病毒载体SARS-CoV-2 疫苗。不允许接种新型SARS-CoV-2 减毒活疫苗。;13.患有需要长期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如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药物)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接受免疫刺激剂时可能恶化)或有此类疾病既往史,或有≥3 级irAE 史或任何导致永久终止既往抗PD-1/PD-L1 治疗的毒性史。例外情况: a. 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疗的疾病,如1 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亢进 b. 允许接受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缺陷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4.在开始研究药物给药前4 周内(亚硝基脲、丝裂霉素C为6 周内)接受过既往化疗、生物治疗(如抗体)或全身性免疫刺激剂(如干扰素和白介素2)的受试者,或在开始研究药物给药前4 周内或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小分子药物或任何试验用药物的受试者。;15.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接受过既往放疗,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2 周内接受过>30 Gy 的既往肺部放疗。针对转移性病灶的既往姑息性放疗如果已在研究药物给药前≥2 周完成,且受试者的所有相关放疗毒性已恢复至≤1 级,则该受试者允许入选。;16.持续存在与任何既往治疗相关的AE,且AE 尚未恢复至≤1 级(例外:除非研究者认为该AE 无临床意义[例如脱发]且/或经支持性治疗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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