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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00177】SDT-101马来酸盐胶囊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I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00177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SDT-101马来酸盐胶囊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SDT-101马来酸盐胶囊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0-03-1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恶性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SDT-101马来酸盐胶囊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I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SDT-101马来酸盐胶囊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单次给药和多次连续给药的 I 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1512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评价SDT-101马来酸盐胶囊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探索SDT-101马来酸盐胶囊单次及多次给药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及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2.评价SDT-101马来酸盐胶囊在人体的药代动力学特点 3.评价SDT-101马来酸盐胶囊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的初步疗效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3~9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0-05-15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 岁,≤75 岁,性别不限;2.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为恶性实体瘤;3.既往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能耐受现有治疗的患者。扩展阶段受试者在以下6个队列中符合以下任一队列: 1、HR+/HER2-晚期乳腺癌脑转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若目前正在接受内分泌治疗,可以继续接受原内分泌治疗;若目前正在服用皮质类固醇,必须在给药前至少7天内保持稳定或减少剂量;首次给药前2周完成局部治疗(其中脑转移放疗需要3个月),并从以上治疗中恢复。 2、经病理学确诊的ER+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卵巢癌(若目前正在接受内分泌治疗,允许继续接受原内分泌治疗)。 3、经病理学确诊的ER+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子宫内膜癌(若目前正在接受内分泌治疗,允许继续接受原内分泌治疗)。 4、高级别脑胶质瘤,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经MRI证实为高级别脑胶质瘤,并且有明确进展的证据;若正在服用皮质类固醇,必须在给药前至少7天保持稳定剂量;必须既往接受过外照射和替莫唑胺化疗,从放疗结束到首次给药必须≥6周,且已从先前治疗的毒性中恢复。 5、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不可手术脊索瘤。 6、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的中高度软组织肉瘤。;4.扩展阶段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 1、实体瘤依据RECIST V1.1标准。 2、脑转移根据改良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一个≥0.5cm的颅内可测量靶病灶(可测量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 3、胶质瘤依据RANO标准。;5.ECOG评分≤1分(胶质瘤KPS≥50);6.预期生存时间≥3月;7.良好的器官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1.5×10^9/L;血小板计数 ≥100×10^9/L, 血红蛋白 ≥90g/L;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总胆红素(Bil)≤1.5×ULN;谷丙转氨酶(ALT)≤2.5×ULN,谷草转氨酶(AST)≤2.5×ULN(肝转移者 ≤5×ULN);血清肌酐Cr ≤1.5×ULN或CCr ≥50mL/min。;8.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女性患者在入组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为阴性;9.受试者或监护人能够理解并自愿同意参加本临床研究,且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可以按计划进行访视、治疗、检查以及其他研究程序;

排除标准

1.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扩展阶段HR+/HER2-晚期乳腺癌脑转移、ER+晚期复发或转移卵巢癌、ER+晚期复发或转移子宫内膜癌的患者允许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特殊药物说明如下: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2.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作为受试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并给药的患者;3.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使用过 CYP3A4 强抑制剂、强诱导剂;4.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未恢复至I级或以下(除外任何级别的脱发),或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5.有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得到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以上情况不适合入组(扩展阶段HR+/HER2-晚期乳腺癌脑转移受试者除外);6.心功能受损或有重大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目前存在左室射血分数<50%;过去的6个月内曾发生心肌梗塞或动脉血栓栓塞事件;目前存在不稳定心绞痛;QTc间期>450ms;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级III或IV级心力衰竭;任何被研究者判断为不适于参加本试验的其他心脏疾病。;7.患有严重的或者未能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难以控制的恶心和呕吐、无法吞咽研究药物、任何可能干扰影响药物吸收代谢的胃肠道疾病;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滴度>1000拷贝/ml或200IU/ml或研超出研究中心检测的正常值范围),和/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和/或梅毒螺旋体检测阳性,和/或HIV抗体检测阳性;严重的并发症和基础病,如消化道出血、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肾功能衰竭、不可控的糖尿病或活动性感染等;有明显颅内出血的证据;8.使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的患者或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手术者;9.有免疫缺陷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10.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经研究者判断癫痫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患者除外),特殊情况说明:脑转移患者及脑胶质瘤患者在给药前 4 周内>2次癫痫发作,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11.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东方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310115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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