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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71085
进行中(尚未招募)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2017-12-15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非小细胞肺癌
GB222Ⅲ期临床试验
重组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临床安全性有效性比较的Ⅲ期临床试验
201203
比较 GB222 联合化疗与贝伐珠单抗联合化疗治疗晚期 NSCLC 患者 12 周客观缓解率(ORR)的相似性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内试验
国内: 578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年龄 18~75 岁,不限性别;2.理解试验步骤和内容,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3.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手术治疗的局部晚期(Ⅲb 期,不适合接受 多学科治疗)、转移性(IV 期)或复发性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若混有多种肿瘤成分,则应对其主要细胞成分进行分类;4.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 PS)0-1;5.预期生存 ≥ 6 个月;6.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和评价的肿瘤病灶(RECIST1.1 标准);7.无严重血液学疾病,血红蛋白≥ 90 g/L,中性粒细胞≥ 1.5×109/L,血小板 ≥ 100×109/L;8.总胆红素≤ 1.5 x 正常值上限(ULN),且对不存在肝转移的患者,天冬 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小于 2.5 x ULN;对存在肝 转移的患者,两者均<5 x ULN;9.血清肌酐≤ 1.5 x ULN 或肌酐清除率计算值≥ 50 mL/min,且尿常规检测 结果显示尿蛋白< 2+。对于基线时尿常规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患者,应 当进行 24 小时尿液采集且 24 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必须<1.0g 方可 入选;10.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且部分促凝血酶原时间(PTT 或 aPTT) ≤ 1.5 x ULN;11.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12.育龄女性患者妊娠试验阴性,育龄女性或男性均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及试验结束后 6 个月内采取医学上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者;13.患者可以按时随访,能够与研究者做良好的沟通并能够依照研究规定完 成研究;
登录查看1.中央型鳞状细胞癌、混合性非小细胞和小细胞癌、或者以鳞状细胞为主 要成分的混合性腺鳞癌;2.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 EGFR 敏感突变(19 号外显子缺失;21 号外显 子 L858R 突变)和/或 ALK 基因融合/重排的患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确定 EGFR 或 ALK 状态的可以入选);3.病史或检查结果显示在筛选前 6 个月内有血栓性疾病;4.影像显示有肿瘤侵入大血管的迹象,研究者或放射科医师必须排除肿瘤 已完全接近、包绕或侵犯至大血管内腔(例如肺动脉或上腔静脉)的患者;5.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患者无论既往是否接受相关治疗均不可入选,包括 有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史等,在筛选时经 CT 或 MRI 证 实脑部转移;6.在筛选前30天内接受胸部根治性放疗,在接受首剂研究药物治疗前2 周 内对胸部之外的骨病灶进行姑息放疗的患者;7.在筛选前 4 周内接受过较大的手术操作(包括开胸活检),发生重大创伤, 或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的患者;8.在首次接受单抗治疗前 48 小时之内进行过较小的手术操作(包括置 管),由研究者判断是否有出血倾向;9.目前或近期(接受首剂单抗前 10 天内)使用阿司匹林(>325 mg/天) 或其它已知可以抑制血小板功能的非甾体抗炎药;10.目前或近期(接受首剂单抗前 10 天内)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肠胃外抗凝血 药或血栓溶解剂进行治疗,允许预防性使用抗凝血药;11.病史或检查结果表明具有遗传性出血倾向或凝血障碍、从而可能增加出 血风险或有血栓病史的患者;12.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140 mmHg 和/或舒张压> 90 mmHg);13.既往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的患者;14.具有临床意义(例如活动性)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脑血管意外(CVA) 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筛选前小于等于 6 个月)、心肌梗死(筛选前≤ 6 个 月)、不稳定型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 II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需要在研究 期间接受药物治疗且可能会干扰研究治疗、或药物无法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15.在随机前 6 个月内显著的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 脉瘤或近期动脉血栓形成);16.严重的未愈合的伤口、处于活动期的消化性溃疡或骨折;17.在筛选前 6 个月内有腐蚀性食管炎或胃炎、炎性肠病或憩室炎、腹瘘、 胃肠穿孔或腹腔内脓肿的病史;18.孕妇和哺乳期妇女;19.在筛选前 30 天之内,曾接受其它任何试验药物治疗或参加过另一项临床试验;20.已知对贝伐珠单抗或其任何辅料和任何化疗药物成分过敏,已知有变态 反应性疾病病史或为过敏体质者;21.具有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的持续或活动性感染迹象;肝脏、肾脏、 神经或代谢功能障碍等疾病;体检结果或试验室检查结果中出现禁忌使 用研究药物或使患者处于治疗有关并发症高风险的适当可疑疾病或症状迹象;22.诊断患有气管-食管瘘(既往患有该疾病但已治愈者可以入选);23.临床上显著的第三间隙积液(如经抽水或其他治疗仍无法控制的腹腔或 胸腔积液);24.有肺纤维化病史或在筛选时 CT 显示有活动性肺炎;25.既往接受过对于当前阶段疾病(不适合接受多学科治疗的ⅢB 期、IV 期 或复发性疾病)的化疗或另一种系统性抗癌药物的治疗(例如单克隆抗 体、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注:允许接受既往手术和放射治疗,但前提条 件是必须符合试验方案列出的有关两种治疗方法的标准。如果既往接受 过辅助化疗,6 个月内复发的受试者需要排除入组;26.在随机前 5 年内患有 NSCLC 以外的恶性肿瘤,除了充分治疗的宫颈原 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根 治术后的导管原位癌;27.在筛选前 3 个月内有咯血史,咳出至少 1/2 茶匙(2.5 mL)的鲜血;28.丙肝抗体(HCV-Ab)、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抗体(Anti-HIV)及抗梅 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符合其中任何一项者;29.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滴度检测≥ 1 × 103拷贝数/L 的患者;若 HBV DNA 滴度检测< 1×103 拷贝数/L,如果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慢性乙肝处于稳定期且不会增 加受试者风险,则受试者可入组;30.有自身免疫病史;31.经询问有酗酒(饮用超过 28 单位/周酒精者, 1 单位=285 ml 啤酒或 25 ml 烈酒或 1 玻璃杯葡萄酒)或药物滥用史;32.患者交流、理解和合作不够,或依从性较差,不能保证按方案要求进行者;33.研究者认为由于各种原因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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