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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01670】一项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评价食物对米拉贝隆药代动力学影响的 IV 期、开放性、随机、单次口服剂量、双向交叉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01670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米拉贝隆缓释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米拉贝隆缓释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0-08-18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成年膀胱过度活动症(OAB)患者尿急、尿频和/或急迫性尿失禁的对症治疗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评价食物对米拉贝隆药代动力学影响的 IV 期、开放性、随机、单次口服剂量、双向交叉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评价食物对米拉贝隆药代动力学影响的 IV 期、开放性、随机、单次口服剂量、双向交叉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22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在健康中国男性和女性受试者中确定食物对米拉贝隆单次口服剂量的药代动力学影响。 次要目的:在健康中国男性和女性受试者中评估米拉贝隆单次口服剂量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性目的:在健康中国男性和女性受试者中评估米拉贝隆单次口服剂量的药代动力学。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交叉设计

试验分期

Ⅳ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24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0-09-29

试验终止时间

2020-10-22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程序之前(包括对禁用药物进行停药前,如适用),必须从受试者处获得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法规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和隐私权语言。;2.在筛选时,受试者为健康的中国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年龄在 18 至 45 岁(含 18 和 45 岁)之间。;3.在筛选时,受试者的体重指数范围为 19.0 至 24.9 kg/m2(含 19.0 和24.9 kg/m2),男性受试者体重至少为 50 kg,女性受试者体重至少为 45 kg。;4.女性受试者未怀孕且符合至少 1 项以下条件: a.不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b.WOCBP 同意从知情同意之日起至最终 IP 给药后至少 30 天期间遵循避孕指南;5.从筛选时起、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最终 IP 给药后 30 天内,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不得进行哺乳。;6.从首剂 IP 给药时起、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最终 IP 给药后 30 天内,女性受试者不得捐献卵子。;7.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包括哺乳期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最终 IP 给药后 30 天内使用避孕措施。;8.在研究期间以及最终 IP 给药后 30 天内,男性受试者不得捐献精子。;9.有妊娠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妊娠期间、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最终 IP 给药后 30 天内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10.受试者同意在参与本研究的同时不参与另一项干预性研究,参与本研究的时间定义为筛选前 84 天直至最后一次研究访视完成。;

排除标准

1.女性受试者在筛选前 6 个月内妊娠或在筛选前 3 个月内哺乳。;2.受试者已知或疑似对米拉贝隆或所用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3.受试者曾暴露于米拉贝隆。;4.受试者在第 1 周期第 -1 天进行的肝功能检查(碱性磷酸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γ-谷氨酰转移酶和总胆红素 [TBL])> 1.5×正常值上限 (ULN)。;5.受试者在首次 IP 给药前有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过敏性疾病史(包括药物过敏、哮喘、湿疹或过敏反应,但不包括未经治疗的无症状季节性过敏)。;6.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胃肠道、内分泌、血液学、肝脏、免疫、代谢、泌尿、肺、神经系统、皮肤、精神、肾脏和/或其他重大疾病或恶性肿瘤病史或证据。;7.受试者在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1 周内发生过发热性疾病或症状性、病毒、细菌(包括上呼吸道感染)或真菌(非皮肤)感染。;8.受试者有以下任何关于结核病的状况:活动性结核病史;第 1 周期第 -1 天的胸部 X 光检查发现异常;接触感染性结核病患者。;9.在筛选时或第 1 周期第 -1 天,在研究者对体格检查、心电图 (ECG) 和研究方案定义的临床实验室检查进行审查后,发现受试者出现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10.在筛选时或第 1 周期第 -1 天,受试者偏离以下生命体征范围或常规 12 导联 ECG 结果。如果平均血压、脉搏或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 间期 (QTcF) 超过以下限值,则可以再进行 1 次重复三次测量。最终判断应基于复检结果。 血压 收缩压:≥ 90 mmHg,< 140 mmHg; 舒张压:≥ 40 mmHg,< 90 mmHg; 脉搏 ≥ 45 bpm,≤ 99 bpm; 体温 ≥ 35.0°C,≤ 37.5°C; 常规 12 导联 ECG 结果:正常或临床无关异常: QTcF:< 430 msec(男性受试者); < 450 msec(女性受试者)。;11.受试者在首次 IP 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任何处方药或非处方药(包括维生素、天然药和草药,例如圣约翰草和中药),但偶尔使用扑热息痛(最多 2 g/天)、局部皮肤病产品(包括皮质类固醇产品)、激素避孕药或激素替代疗法 (HRT) 除外。;12.受试者在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3 个月内每天吸烟 > 10 支(或等量烟草)。;13.在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3 个月内,男性受试者每周饮酒 > 21 个单位,女性受试者每周饮酒 > 14 个单位(注:1 个单位 = 10 g 纯酒精、250 mL 啤酒 [5%]、35 mL 烈酒 [35%] 或 100 mL 葡萄酒 [12%]),或筛选前 2 年内受试者有酒精依赖史、药物依赖史、化学药品依赖史或酒精、药物滥用史,或筛选时或第 1 周期第 -1 天受试者酒精检测呈阳性。;14.受试者在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3 个月内使用过任何滥用药物(安非他明、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大麻素、可卡因和/或阿片类),或在筛选时或第 1 周期第 -1 天受试者检测出滥用药物(安非他明、苯二氮卓类、大麻素、可卡因和阿片类)呈阳性。;15.受试者在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3 个月内使用过任何代谢诱导剂(例如,巴比妥类和利福平)。;16.受试者曾出现严重失血、在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90 天内捐献全血 ≥ 400 mL、30 天内捐献全血 ≥ 200 mL 或 14 天内捐献血液成分和/或在 60 天内接受任何血液或血液制品输注。;17.受试者筛选时甲型肝炎病毒抗体(免疫球蛋白 M)、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梅毒的血清学检测呈阳性。;18.受试者是安斯泰来、研究相关合同研究组织或研究中心的员工。;19.研究者或助理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1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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