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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5724】一项基于免疫诱导策略的白蛋白紫杉醇和卡铂序贯 PD-1 单抗注射液在晚期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中的疗效和安全性探索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85724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白蛋白紫杉醇+卡铂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白蛋白紫杉醇+卡铂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6-17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基于免疫诱导策略的白蛋白紫杉醇和卡铂序贯 PD-1 单抗注射液在晚期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中的疗效和安全性探索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基于免疫诱导策略的白蛋白紫杉醇和卡铂序贯 PD-1 单抗注射液在晚期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中的疗效和安全性探索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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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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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白蛋白紫杉醇和卡铂序贯 PD-1 单抗注射液在晚期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中的疗效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探索性研究/预试验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6-30

试验终止时间

2027-06-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受试者才有资格纳入研究。 1)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入组时年龄≥18 周岁,男女均可。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 4)预期生存期≥3 个月。 5)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根治性治疗(手术完全切除、同步/序贯放化疗)的局部晚期(ⅢB/ⅢC 期)或转移性(IV 期)鳞状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8 版肺癌TNM 分期)。如果患者的组织学为混合型(如腺鳞癌),只要存在鳞状成分,则允许入组。 6)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NSCLC 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若患者接受过新辅助/辅助治疗或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肿瘤转移发生在末次治疗后至少12 个月,则允许入组;若患者末次治疗6个月内出现进展,考虑算新一线治疗,则允许入组。 7)根据RECIST v1.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且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 8)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 a)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7 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i.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 1.5 ×10^9/L (1,500/mm^3) ; ii. 血小板计数(PLT)≥ 100 × 10^9/L (100,000/mm^3) ; iii. 血红蛋白≥ 90 g/L。 b)肾脏: i. 肌酐清除率* (CrCl) 计算值≥ 50 mL/min 采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CrCl: CrCl (mL/min) = {(140 - 年龄) × 体重(kg) × F}/ (SCr (mg/dL) × 72) 其中男性的F = 1,女性的F = 0.85;SCr = 血清肌酐。 ii. 尿蛋白≤2+ 或24 小时(h)尿蛋白定量< 1.0 g。 c)肝脏: i. 血清总胆红素(TBil) ≤ 1.5 × ULN;对于肝转移或确诊/疑似Gilbert 综合征的患者,TBil≤3×ULN; ii.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2.5×正常值上限(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 和ALT ≤ 5×ULN 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 ×ULN。 e)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3 天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如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且结果为阴性。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180天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 10)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第180 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 11)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一项为排除病例。 1)组织学为非鳞状细胞NSCLC。注:混合型肿瘤将根据主要细胞类型进行病理类型划分;如果存在小细胞癌成分,则不允许入组;在非小细胞肺癌病理类型中,只要存在鳞状成分(如腺鳞癌),则允许入组;鳞状成分不一定是主要成分。 2)存在EGFR 敏感性突变、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基因易位、已知的ROS1 重排、MET 14 外显子跳跃突变或RET 基因融合阳性的鳞状NSCLC;或其他驱动基因改变且已获批的一线靶向治疗可获取。 3)除鳞状NSCLC 以外,受试者在入组前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排除患有通过局部治疗其他肿瘤已治愈的受试者,例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4)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5)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接受过>30Gy 的胸部放疗;首次给药前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首次给药前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6)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PD-1/L1 抗体、抗CTLA-4 抗体、抗TIGIT 抗体、抗LAG3 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137、GITR、OX40 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的受试者。注:对于既往在新辅助/辅助阶段或根治性放化疗后巩固治疗阶段接受过PD-1/L1 抑制剂的受试者,如果末次治疗结束12 个月以上发生疾病进展,经发起方同意后可能允许参加本研究。 7)既往接受过化疗和PD-1/L1 抑制剂以外的其他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8)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9)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病史。 10)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 抗体检测阳性者;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11)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 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12)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3)既往或当前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 14)首次给药前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2 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15)当前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 阳性且HBV-DNA 超过1000 拷贝/mL(200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以高者为准),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16)在首次给药前30 天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30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在首次给药前3 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 17)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18)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注:先前治疗过的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两周(至首次给予研究药物),且研究药物给药前3 天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没有任何脑转移灶的长径>1.5 cm,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可以入组。 19)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肿瘤侵犯重要血管及脏器(如主动脉、心脏及心包、上腔静脉、气管、食管等);肿瘤纵隔淋巴结转移侵犯气管、主支气管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20)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21)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22)既往存在心肌炎、心肌病、恶性心律失常病史。首次给药前12 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梗塞或缺血等)。 23)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胃肠穿孔,腹瘘,胃肠梗阻,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首次给药前1 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 24)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NCI CTCAE 5.0 版3 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当前存在高血压且经口服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 或舒张压≥100mmHg。 25)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首次给药前1 个月内存在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消化道出血、咳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 茶匙鲜血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允许痰中带血者入组)、鼻腔出血(不包括鼻衄出血及回缩性涕血);首次给药前10 天内接受过持续的抗凝治疗。 26)有证据显示具有控制不良的甲状腺疾病或视网膜疾病。 27)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NCI CTCAE 5.0 版0 级或1 级,或入组/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 28)在首次给药前的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29)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30)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31)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32)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33)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 / 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3 个月体重减轻超过10%)等。 34)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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