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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635】对比 Relatlimab 和 Nivolumab 固定剂量复方制剂与 Nivolumab 单药用于 III-IV 期黑色素瘤完全切除后的辅助免疫治疗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0635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药物名称

Relatlimab/Nivolumab固定剂量复方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Relatlimab/Nivolumab固定剂量复方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4-06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完全切除的 III-IV 期黑色素瘤

试验通俗题目

对比 Relatlimab 和 Nivolumab 固定剂量复方制剂与 Nivolumab 单药用于 III-IV 期黑色素瘤完全切除后的辅助免疫治疗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对比 Nivolumab+ Relatlimab 固定剂量复方制剂与 Nivolumab 单药用于III-IV 期黑色素瘤完全切除后辅助免疫治疗的 3 期、随机、双盲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4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在完全切除的 III/IV 期 NED 黑色素瘤参与者中,以无复发生存期RFS)为指标比较Nivolumab 和Relatlimab FDC 与 Nivolumab 单药治疗的疗效。 关键次要目的:在完全切除的 III/IV 期 NED 黑色素瘤参与者中,以无远处转移生存期(DMFS )为指标比较Nivolumab 和Relatlimab FDC 与Nivolumab 单药治疗的疗效;在完全切除的 III/IV 期 NED 黑色素瘤参与者中,比较接受Nivolumab 和Relatlimab FDC 与Nivolumab 单药治疗参与者的OS。 其他次要目的:评估 Nivolumab 和Relatlimab FDC 与 Nivolumab 单药治疗在完全切除的 III/IV 期 NED 黑色素瘤参与者中的安全性和毒性;评价研究者评估的下一线治疗结果。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58 ; 国际: 105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6-22;2021-11-01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所有参与者必须根据 AJCC v8 被诊断为IIIA(淋巴结内肿瘤 >1mm)/B/C/D或 IV 期黑色素瘤,且经组织学证实为黑色素瘤已完全手术切除(无疾病)且切缘阴性,即符合资格参加研究。所有黑色素瘤,除了眼黑色素瘤,无论疾病原发部位如何,都将被允许参加研究。;2.如果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已切除且参与者神经系统稳定,则参与者有资格参加研究。;3.必须在随机化前90天内进行完全切除。前哨淋巴结活检(SLNB)阳性后残留淋巴结的管理(即完全淋巴结清扫术)将按照当地标准和针对个体参与者的建议进行。;4.所有参与者必须通过在随机化前 14 天内通过全面体格检查以及随机化前 35天内通过影像学检查证明其无病状态。影像学检查必须包括胸部 CT 扫描、腹部、盆腔和所有已知切除病灶部位的 CT 或MRI 扫描,以及脑部 MRI 或 CT (如果禁忌 MRI 或没有已切除 CNS 病灶史,允许进行脑部 CT)。;5.参与者的ECOG 体能状态评分必须≤1 分。;6.必须在随机化前提交十(10)张未染色的正电荷防脱肿瘤组织切片以及相关的病理学报告至中心实验室,组织样本需来源于在随机化前90天内采集,且自采集至入组期间未进行干预性全身抗癌治疗的手术标本或切除时活检(粗针活检、钻取活检或切除活检)样本。,。细针穿刺或其他细胞学样本不可接受。没有软组织成分的骨病灶活检不可接受。如果提供的肿瘤组织含量不足以进行分析,将要求采集额外的肿瘤组织(替换切片)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7.参与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必须≥12 岁。 例外情况:当地法规和/或机构政策不允许<18岁的受试者(青少年人群)参加研究。对于这些研究中心,合格受试者人群应≥18岁。;

排除标准

1.眼黑色素瘤病史。 注:结膜黑色素瘤不视为眼部黑色素瘤,归类为粘膜黑色素瘤;2.有未经治疗/未切除的 CNS 转移或软脑膜转移。;3.患有活动性、已知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参与者。患有 I型糖尿病、仅需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不需要系统性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或没有外部诱因预计不会疾病复发的参与者,可以入选。;4.患有严重或未受控制的疾病的参与者。;5.筛选前4 周内既往重度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2(SARS-CoV-2)感染(疑似或确诊)。急性症状必须已消失,并且基于研究者评估,不存在将使参与者接受研究治疗的风险更高的后遗症。;6.需要治疗的并发恶性肿瘤(在筛选期间存在)或在随机分组前 2 年内既往活动性恶性肿瘤的病史(即,对于具有既往恶性肿瘤病史的参与者,如果完成治疗在随机分组前至少 2 年且患者没有疾病的证据,则有资格入组)。在任何时间接受了既往早期基底/鳞状细胞皮肤癌或非侵袭性或原位癌根治治疗的参与者均有资格入组。;7.研究治疗开始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每天> 10 mg 波尼松等效剂量)或研究治疗开始前 30 天内需要其他免疫抑制药物全身治疗的参与者。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使用>10 mg 每日强的松当量的吸入性或局部类固醇以及肾上腺类固醇替代治疗。;8.哺乳期女性。;9.针对任何既往恶性肿瘤的既往免疫治疗:不允许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抗-PD-1、抗 -PD-L1、抗 -PD-L2,或任何其他特异性靶向 T-细胞共刺激因子或免疫检查点通路的抗体或药物)。;10.既往接受 LAG-3 靶向药物治疗。;11.接受过针对已切除黑色素瘤的抗癌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全身、局部、放射、和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参与者,但以下各项除外:i) 黑色素瘤病灶手术;ii) 神经外科切除 CNS 病灶后的辅助放疗;iii)随机化前≥6 周完成的既往辅助干扰素治疗。;12.在随机化前 2 周内接受过治疗研究疾病的补充药物(例如,草药补充剂或中药) 治疗。如果此类药物用作支持性治疗,则允许使用。;13.在首次研究治疗前 30 天内接受过任何活疫苗/减毒疫苗治疗(允许接种过灭活疫苗)。;14.当前参与其他干预性试验(包括 COVID-19 试验)的参与者,直至达到方案规定的洗脱期。如果研究参与者在筛选之前已接受试验用 COVID-19 疫苗或其他旨在治疗或预防 COVID-19 的试验用药品,则必须延迟入组,直至由研究者和医学监查员/指定人员讨论后确定疫苗的完整给药方案完成且疫苗或试验用药品的生物学影响已稳定,除非延迟会损害患者的健康或入组的适合性。;15.对研究治疗组分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的参与者。;16.既往免疫治疗相关的危及生命的毒性病史(例如抗-CTLA4 或抗 -PD-1/PD-L1治疗或任何其他特异性靶向T-细胞共刺激或免疫检查点途径的抗体或药物),但采用标准对症处理后不太可能再次出现的毒性除外(例如,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7.有心肌炎病史的受试者(任何病因);18.既往接受过BRAF/MEK靶向药物治疗。;19.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研究治疗前从放射相关毒性中恢复(即,≤1级或恢复至基线水平)。;20.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 a)入选时或研究药物给药前,妊娠试验阳性。 注:在随机化前 14 天内不得输血、使用生长因子和/或凝血因子,以符合3b 至3e 标准。 b)白细胞计数< 2000/μL c)中性粒细胞<1500/μL d)血小板< 100*103/μL e)血红蛋白<9.0 g/dL f)血清肌酐> 1.5×正常值上限(ULN),除非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4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g)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0×ULN h)总胆红素>1.5x ULN(Gilbert 综合征参与者除外,这些参与者的总胆红素必须<3.0x ULN)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伴AIDS,定义为过去一年内机会性感染,或当前CD4 计数< 350 个细胞/uL。如果符合以下条件,HIV 参与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i)在入组研究时,根据临床指征随机化前已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ART给药)至少 4 周 ii)入组研究时根据临床指征继续接受ART iii)由当地医疗保健提供者按照标准治疗监测CD4 计数和病毒载量 l)在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心电图或临床实验室测定中超过目标人群的范围,出现器官功能障碍或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相对于正常值的偏离的证据。 m)肌钙蛋白T(TnT)或I(TnI)>2×机构ULN。 TnT或TnI水平>1~ 2×ULN的受试者如果24小时内重复检测的水平≤1×ULN,可被允许入组。如果24小时内TnT或TnI水平>1-2×ULN,则受试者必须接受心脏病学会诊和心脏评价,并在研究者得出有利的获益/风险评估时考虑治疗。如果无法获得24小时内重复检测的水平,则应尽快进行重复检测。如果TnT或TnI重复水平<2×ULN在24小时后得出,受试者必须接受心脏病学会诊和心脏评价,并在研究者得出有利的获益-风险评估时考虑治疗。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9.4.5节。 n)排除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的受试者,除非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500 IU/mL且受试者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 o)排除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除非HCV核糖核酸(RNA)不可检出。 p)正在接受HCV抗病毒治疗的受试者。 q)乙型肝炎和丁型肝炎的活动性合并感染。;21.过敏反应和药物不良反应 a) 对研究治疗组分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的参与者。 b) 既往免疫治疗相关的危及生命的毒性病史(例如抗-CTLA4 或抗-PD-1/PD-L1 治疗或任何其他特异性靶向T -细胞共刺激或免疫检查点途径的抗体或药物),但采用标准对症处理后不太可能再次出现的毒性除外(例如,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2.他排除标准 a) 囚犯或非自愿被监禁的参与者。(注意: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并且仅在当地法规允许被监禁者被纳入或允许其继续作为参与者的国家。应采取严格措施,并需经BMS 批准。) b) 因治疗精神病或身体疾病(如传染病)而被强制拘禁的参与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14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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