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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3107
进行中(招募中)
SHR-1819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SHR-1819注射液
2021-12-01
企业选择不公示
/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SHR-1819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注射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动力学研究
SHR-1819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皮下注射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的随机、双盲、剂量递增、安慰剂对照Ⅰ期临床试验
201210
主要目的:评估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皮下注射 SHR-1819 注射液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的:描述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皮下注射 SHR-1819 注射液的药代动力学(PK)、药效动力学(PD)和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初步探索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皮下注射 SHR-1819 注射液的临床疗效。
平行分组
Ⅰ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内试验
国内: 2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2-01-30
/
否
1.受试者在研究相关的任何程序开始前自愿签署知情同意,能够与研究者顺利交流,理解并愿意严格遵守本临床研究方案的要求完成研究;
登录查看1.一般情况: 1) 处于怀孕或哺乳期女性(怀孕定义为受孕后直至妊娠终止的状态)或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实验检测为阳性; 2) 在筛选前半年内有酒精滥用或非法药物滥用史; 3) 研究者判断存在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和疗效评价的情况;
2.筛选期或基线期,实验室检查和/或12-Lead ECG中出现下述情况(必要时可重复一次检测进行确认): 1) 血红蛋白(男性)<100.0 g/L,或(女性)<90.0 g/L; 2) 白细胞计数<3.0×109/L; 3)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4) 血小板计数<100×109/L; 5)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倍正常值上限(ULN); 6) 总胆红素(T-BIL)>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7) 血清肌酐>正常值上限(ULN); 8) 乙肝表面抗原(HBsAg)、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梅毒抗体检查、抗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查阳性; 9) 12-Lead ECG 检查提示有临床意义的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异 常,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心肌缺血、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或显著QTc 延长(QTc>500 ms)。;3.存在下列任何病史或合并疾病: 1) 对研究药物或研究药物中的任何成份过敏; 2) 既往有春季角膜结膜炎(vernal keratoconjunctivitis,VKC)和/或特 应性角膜结膜炎(atopic keratoconjunctivitis ,AKC)病史; 3) 已知或疑似免疫抑制史,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史(如结核病、 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囊虫病、曲霉菌 病),尽管感染已缓解;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异常频繁、复发或长期感染; 4) 筛选前 4 周内,患有慢性活动性或急性感染需要抗生素、抗病毒 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者抗真菌药的全身性治疗;或者筛 选前 1 周内患有浅表皮肤感染。注:感染消退后,可重新对患者进 行筛选(仅限一次); 5) 经研究者和/或传染病专科医生判断(结合病史,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X 线或 CT 提示),患有或可疑的活动性结核病、潜伏性未治疗结核病、未完全治疗的结核病或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除 有治疗记录证明受试者已经充分治疗,根据研究者和/或传染病专家的医学判断,可以开始使用生物制剂治疗); 6)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寄生虫侵染/感染病史; 7) 筛选前 5 年内曾有或现患恶性肿瘤(完全切除且没有复发证据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8) 患有严重的、进行性的、未控制的心脑血管、肝、肾、肺、胃肠道、造血系统、内分泌、神经系统及精神系统等疾病,以及其它研究者认为患者不宜加入本试验的情况。;4.使用下列任何药物/治疗或参加临床研究(定义为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并至少接受过一次药物或器械治疗): 1) 曾接受过其他靶向 IL-4Rα 的生物制剂治疗,或参加过其他靶向 IL-4Rα 生物制剂的临床研究; 2) 基线前 8 周或者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研究性药物(如 JAK 抑制剂)或医疗器械治疗; 3) 基线前 4 周内,接受过针对特应性皮炎的系统应用糖皮质激素或系统应用免疫抑制剂; 4) 基线前 4 周内,接受过针对特应性皮炎的全身性中药治疗; 5) 基线前 4 周内,接受过针对特应性皮炎的紫外线疗法(包括但不限于窄谱中波紫外线(NB-UVB)和中大剂量 UVA1)或定期使用人工日光浴棚/室治疗特应性皮炎; 6) 基线前 2 周内,接受过≥2 次漂白粉浴; 7) 基线前 1 周内,接受过以下外用药物治疗特应性皮炎者: a) 外用糖皮质激素或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治疗; b) 外用中药治疗; c) 其他外用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外用磷酸二酯酶 4(PDE- 4)抑制剂); 8) 基线前接受以下生物制剂治疗: a) 任何细胞清除剂,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基线前 6 个月内,或者直到淋巴细胞计数恢复正常(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b) 其它生物制剂:基线前 5 个半衰期(如果半衰期已知)或 16周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9) 基线前 6 个月内接受过过敏原特异性免疫治疗; 10) 基线前 4 周内接受过白三烯抑制剂治疗; 11) 筛选期内开始使用处方润肤剂或含有活性成分(如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者丝聚蛋白分解产物)的润肤剂治疗(如果筛选访视前,患者已经开始使用此类润肤剂,则可以稳定剂量继续使 用); 12) 基线前 3 个月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术后尚未恢复者,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重大手术者; 13) 筛选前 1 月内献血史,或有严重的失血(总血量≥500 mL),或在2 个月内接受过输血者; 14) 基线前 12 周内接种了减毒活/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活疫苗,或基线前的 12 周内参与了一项疫苗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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