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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92525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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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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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性骨髓瘤
双靶向BCMA和GPRC5D的嵌合型抗原受体T细胞制剂SKLB-BiCAR01治疗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的临床研究
双靶向BCMA和GPRC5D的嵌合型抗原受体T(CAR-T)细胞制剂SKLB-BiCAR01治疗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的临床研究
1. 主要目的 评估双靶向 BCMA 和 GPRC5D 的 CAR-T 细胞制剂 SKLB-BiCAR01 静脉输注治疗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次要目的 (1) SKLB-BiCAR01 治疗骨髓瘤的疗效, 包括评估微小残留病灶 (minimal residual disease, MRD); (2) 研究 SKLB-BiCAR01 细胞制剂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3. 探索性目的 (1) SKLB-BiCAR01CAR-T 细胞及其他 T 细胞在体内外周血/骨髓的表型变化; (2) 评估细胞因子分泌谱系。
单臂
Ⅰ期
无
不适用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学科卓越发展 1.3.5 工程项目(ZYJC21007)600万;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项目(0082204153091)16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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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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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202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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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龄>=18 岁,<=70岁的中国受试者 2. 根据IMWG诊断标准,有初次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的检查证明资料 3. 根据以下任一标准确定筛选时存在可测量病灶: (1). 如果是 IgG 型 MM,血清 M 蛋白≥10g/L;如果是 IgA、IgD、IgE 或 IgM MM,血清 MM 蛋白>=5g/L;或 (2). 尿 M 蛋白水平>= 200mg/24 小时;或 (3). 轻链 型MM,血清游离轻链(sFLC)>= 100mg/L 且 k/λ FLC 比值异常;或 (4). 存在髓外病变 4. 骨髓浆细胞或骨髓组织测BCMA表达≥50%;骨髓浆细胞GPRC5D 的表达>=20%;可通过肿瘤组织免疫组化或流式细胞术检测靶抗原的表达 5. 既往接受过至少 3 线多发性骨髓瘤治疗,每线治疗有至少1个完整治疗周期,除非对治疗方案的最佳缓解状况记录为PD(根据IMWG标准) 6. 接受过一种PI和一种IMiD 7. 在最近一次治疗过程中或之后12个月内,根据研究者参考 IMWG 标准的疗效评估,必须存在有检查资料证明的疾病进展。疾病无缓解是指治疗期间未能达到微小缓解或出现疾病进展(PD)。另外,在前6个月内有疾病进展(如上)证据且随后在最近一线治疗中表现出难治或无缓解的受试者可以入选研究 8. ECOG体能状态等级为0或 1 9. 预计生存期>=12周 10. 筛选期临床实验室数值符合以下标准,可重复进行一次实验室检查,以确定受试者是否有资格参加研究 (1) 血常规 1) 血红蛋白 >=8.0g/d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没有输注过红细胞[RBC];允许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 2) 血小板 50×10^9/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必须未接受过输血支持) 3) 淋巴细胞计数 >=0.3×10^9/L 4)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0.75×10^9/L(允许使用过生长因子支持,但在实验室检查前 7天内必须未接受过支持治疗) (2) 生化 1) AST 和 ALT <=3.0×正常上限(ULN) 2) 肌酐清除率 >=40 mL/min/1.73 m^2 ,根据肾脏疾病膳食改良公式计算(或 24 小时尿液采集结果) 3) 总胆红素 <=2.0×ULN 4) 校正血清钙 <= 12.5 mg/dL (<= 3.1 mmol/L)或游离离子钙<= 6.5 mg/dL (<= 1.6 mmol/L) *对于在筛选时符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允许在筛选时首次血液学检查后进行红细胞输注,以维持血红蛋白水平>=8.0 g/dL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时和首次接受环磷酰胺和氟达拉滨治疗前的高敏感性血清妊娠试验(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必须为阴性 12.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确保性伴侣能有效避孕;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使用有效避孕措施,并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使用这些避孕措施。具体详见本方案附件避孕措施、育龄女性的定义和避孕要求 13. 受试者必须签署ICF,表明其理解本研究的目的和程序并且愿意参加研究。须在开始任何一项研究相关但不属于受试者疾病标准治疗的检查或程序前获得知情同意 14. 愿意并能够遵循本方案规定的禁忌和限制事项;
登录查看1. 被诊断为或治疗过除多发性骨髓瘤之外的其他侵袭性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 (1). 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在入组前或≥2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或 (2). 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现无疾病证据 2. 既往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在单采成分血前): (1). 在14天内或至少5个半衰期内(以更短时间为准)接受过靶向疗法、表观遗传治疗或试验性药物治疗,或使用过侵入性的试验性医疗器械; (2). 在21天内使用单克隆抗体治疗多发性骨髓瘤; (3). 在14天内进行细胞毒性治疗; (4). 在14天内进行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 (5). 在7天内接受免疫调节剂治疗; (6). 在14天内接受放疗。但如果射野覆盖≤5%的骨髓储备,则无论放疗结束日期是哪天,受试者都有资格参加研究 3. 除了脱发或周围神经病变外,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必须好转至基线水平或≤ 1 级 4. 出现下列心脏疾病 (1). 纽约心脏协会III级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2). 入组前<=6个月发作过心肌梗死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搭桥(CABG); (3). 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或不明原因晕厥病史,非血管迷走神经性或 不是由于脱水所致; (4). 严重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 (5). 经超声心动图(在单采成分血前<=8周进行),心脏功能受损(LVEF<=45%); (6). QT 间期(QTc)≥ 470 毫秒; (7). 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150 mmHg 和/或舒张压≥ 95 mmHg) 5. 在单采成分血前 7 天内累积使用的皮质类固醇的等效剂量≥70mg泼尼松 6. 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1). 为治疗多发性骨髓瘤,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 (2). 单采成分血前≤12周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7. 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或有该病史,或表现出多发性骨髓 瘤脑膜/脊髓膜受累的临床体征 8. 在签署ICF前6个月内发生中风或癫痫发作 9. 筛选时患有浆细胞白血病(按照标准分类,浆细胞>2.0×10^9 /L)、华氏巨球 蛋白血症、POEMS综合征(多发性神经病变、脏器肿大、内分泌病变、单克 隆蛋白病和皮肤改变)或原发性AL淀粉样变性 10.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应阳性 11. 在单采成分血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2. 根据附件定义的乙型肝炎感染。如果感染状态不明,则需通过定量乙肝病毒DNA水平来确定感染状态 13. 患有丙型肝炎感染(定义为抗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HCV-RNA 定量检测结果阳性)或已知具有丙型肝炎病史。对于因既往患病痊愈而显示丙型肝炎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仅当确证性 HCV RNA检测结果为检测不到时,方可入组。对于有 HCV 感染病史的受试者,需要确认有持续的病毒学应答 (SVR,即抗病毒治疗完成后≥24周)以判断入选资格 14. 需要吸氧才能维持充分的血氧饱和度 15. 已知对SKLB-BiCAR01细胞制剂或其辅料(包括DMSO)有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超敏反应或不耐受。对研究相关药物(如托珠单抗、环磷酰胺和氟达拉滨)的任何赋形剂有过敏史或高敏性患者 16. 严重的基础病症,例如: (1) 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的活动性病毒、细菌感染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真菌感染 (2)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 (3) 3年内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 (4) 有明显临床证据表明痴呆或精神状态改变 (5) 任何帕金森症或其他神经退行性疾病史 17. 不利于受试者在研究中心接受或耐受计划治疗、理解知情同意书的任何问题, 或者任何研究者认为参加研究不符合受试者最佳利益(例如损害健康)的状 况,或者任何可能会阻止、限制或混淆研究方案规定评估的状况 18. 参加本研究期间或接受研究治疗后1年内怀孕、哺乳或计划怀孕的女性受试者 19. 参加本研究期间或接受研究治疗后 1 年内有生育计划的男性受试者 20. 在单采成分血前2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给予研究治疗后 2 周内手术。(注:计划进行局麻手术的受试者可以参加本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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