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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81733】ABT-494用于生物治疗效果不佳或不耐受的克罗恩病受试者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81733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乌帕替尼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乌帕替尼缓释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8-10-09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中重度活动性克罗恩病

试验通俗题目

ABT-494用于生物治疗效果不佳或不耐受的克罗恩病受试者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生物治疗效果不佳或不耐受的中重度活动CD患者中评价ABT-494有效性和安全性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治疗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与安慰剂相比,评价upadacitinib作为诱导治疗在中重度活动性克罗恩病(CD)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1 ; 国际: 645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55  ; 国际: 625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8-12-20;2017-12-28

试验终止时间

2021-11-24;2021-11-24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基线时≥ 18且≤ 75岁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或者根据当地法规允许的最低成人年龄。;2.基线前确诊患有克罗恩病至少3个月。必须能够提供与经研究者确认的克罗恩病诊断相一致的活检结果的相应文件。;3.根据中心审阅者确认,SES-CD(除了狭窄的存在)≥ 6(或者对于病变局限于回肠的受试者,SES-CD ≥ 4)。;4.基线时,受试者的平均每天稀便或水样便排便次数≥ 4.0,和/或平均每天腹痛评分≥ 2.0。;5.证实对于以下一种或多种生物制剂疗效不佳或不耐受: ● 至少一个为期6周的英夫利西单抗诱导治疗方案(在基线以及第2周和第6周静脉给药[IV]≥ 5 mg/kg), ● 至少一个为期4周的阿达木单抗诱导治疗方案(在基线时皮下注射[SC]一次160 mg,随后在第2周皮下注射一次80 mg[或者在以下给药方案获批的国家,在基线时皮下注射一次80 mg,随后在第2周皮下注射一次40 mg]), ● 至少一个为期4周的赛妥珠单抗诱导治疗方案(在基线以及第2周和第4周皮下注射400 mg), ● 至少一个为期6周的维多珠单抗诱导治疗方案(在基线以及第2周和第6周静脉给药300 mg), ● 至少一个为期8周的乌司奴单抗诱导治疗方案[静脉给药260 mg(≤ 55 kg)或390 mg(> 55至≤ 85 kg)或520 mg(> 85 kg),随后在第8周皮下注射90 mg], ● 上述生物制剂实现先期临床获益之后,在计划的维持给药期间出现症状复发。 ● 对一种生物制剂不耐受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出现输液相关反应、皮疹、血清病、过敏反应、肝酶升高、脱髓鞘、充血性心力衰竭和感染。不耐受的证实不需要最小给药剂量或治疗持续时间。;6.在筛选期访视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参见第5.2.4节)不得出现阳性的血清妊娠检测结果,并且在研究药物给药前的基线访视时进行的尿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注:筛选时血清妊娠检测结果不确定的受试者必须没有临床疑似妊娠或临界结果的其它病理原因且在≥ 3天之后进行一次血清妊娠检测,以证实仍然没有出现阳性结果。;7.如果为女性,受试者必须为绝经后妇女、或接受过永久性绝育手术,或者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从基线访视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30天内采取至少一种研究方案中规定的避孕措施;8.如果男性受试者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生活,则必须同意从基线访视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0天内采取研究方案中规定的避孕措施;9.主要研究者根据受试者的病史以及在筛选期间的实验室检查、体格检查、胸部X射线检查和12导联心电图检查的结果判定受试者的健康状况良好。;10.受试者必须在开始进行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步骤之前自愿签署由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并且依从本研究方案的要求。在受试者年满18岁但未达到当地法规规定的最低成年年龄的国家,受试者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愿意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例如,日本<20岁)。;

排除标准

1.目前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UC)或未定型结肠炎的受试者。;2.接受克罗恩病相关抗生素治疗的受试者: ● 在基线前没有接受稳定剂量的这些药物治疗至少14天。 ● 已经在基线的14天内停用这些药物治疗。;3.口服氨基水杨酸制剂的受试者: ● 在基线前没有接受稳定剂量的这些药物治疗至少14天。 ● 已经在基线的14天内停用这些药物治疗;4.用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符合以下条件: ●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给药剂量> 30 mg/天;或 ● 布地奈德> 9 mg/天;或 ● 在基线前至少14天没有接受当前疗程治疗,和在基线前没有接受稳定剂量治疗至少7天。;5.接受甲氨蝶呤治疗的受试者: ● 在基线前没有接受当前疗程治疗≥ 42天,和 ● 在基线前没有接受稳定剂量治疗≥ 28天。;6.需要在基线访视前30天内静脉给予(IV)抗感染治疗或者在基线访视前14天内口服/肌肉注射(IM)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感染。;7.需要或正在接受任何肠外营养和/或全肠内营养的受试者。;8.在基线前30天内口服和胃肠外给予中药的受试者。;9.在基线前30天(或更长,如果当地要求[如日本受试者为8周])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的受试者,或者预计在参加研究期间包括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30天(或更长,如果当地要求[如日本受试者为8周])内需要接种活疫苗的受试者。;10.在基线前30天内接受环孢菌素、他克莫司、吗替麦考酚酯或沙利度胺治疗的受试者。;11.在基线的10天内接受硫唑嘌呤(AZA)或6-巯基嘌呤(6-MP)治疗的受试者。;12.在基线前30天内接受粪便菌群移植的受试者。;13.在基线前7天内接受非甾体抗炎药(NSAIDs)治疗的受试者,局部使用NSAIDs和用于保护心血管的低剂量阿司匹林除外。;14.从筛选期至研究结束使用已知的强效细胞色素P450(CYP)3A抑制剂或强效CYP3A诱导剂全身治疗。;15.接受过以下任何药物治疗的受试者: ● 在基线前8周内接受阿达木单抗、赛妥珠单抗、戈利木单抗、英夫利西单抗、那他珠单抗和维多珠单抗治疗,或 ● 在基线前12周内接受乌司奴单抗治疗,或 ● 在基线前30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任何研究性药物治疗,或者目前正在入组另一项干预性研究。;16.在基线前30天内接受过既往JAK抑制剂(例如:托法替尼、巴瑞克替尼、filgotinib)治疗的受试者。 注:在进入研究前接受JAK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如果没有应答不足或失应答,可以入组。;17.受试者在筛选前14天内或在筛选期间正在同时口服布地奈德(或口服倍氯米松)和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局部给药或吸入剂除外。;18.受试者在筛选前14天内或筛选期间静脉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19.受试者在内镜筛查前14天内或筛选期间接受治疗性的灌肠剂或栓剂(例如:直肠给予氨基水杨酸/皮质类固醇),内镜检查所需除外。;20.在筛选前60天内或筛选期间接受血浆置换术(即Adacolumn血浆置换术)治疗的受试者。;21.在过去6个月内,受试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根据研究者的判定)的药物滥用史或酗酒史。;22.既往接受过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复杂肛瘘的局部干细胞疗法除外)。;23.既往接受器官移植需要持续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受试者。;24.受试者存在以下已知的克罗恩病并发症: ● 脓肿(腹部或肛周), ● 症状性的肠道狭窄, ● 暴发性结肠炎, ● 中毒性巨结肠, ● 或者存在可能需要在研究期间接受手术治疗的任何其它表现。● 以下5段中整个缺失2段以上:末段回肠、右半结肠、横结肠、乙状结肠和左半结肠和直肠;25.受试者接受造瘘术或回肠肛门储袋术。;26.受试者被诊断存在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疾病,包括但不局限于短肠综合征。;27.受试者在基线前3个月接受过肠切除术,或有> 3次的肠切除史。;28.筛选期间,受试者的艰难梭菌毒素粪便检测结果呈阳性。;29.根据研究者的临床评估,受试者存在不宜参加本项研究的任何活动性、慢性或复发性感染,包括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复发性或播散性(即使单个发作)带状疱疹、播散性(即使单个发作)单纯疱疹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活动性HBV、HCV和HIV定义为: ● HBV: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 Ag)阳性(+)或HBV脱氧核糖核酸(DNA)聚合酶链反应(PCR)定性检测具有可检测的灵敏度的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 Ab)阳性(+)受试者; ● HCV:在任何具有抗HCV抗体(HCV Ab)的受试者中可检测到HCV核糖核酸(RNA); ● HIV:确认抗HIV抗体(HIV Ab)检测结果呈阳性 ● 确认COVID-19:基线访视必须在出现体征/症状或SARS-CoV-2检测结果呈阳性后至少14天,有症状的受试者必须已经恢复,定义为在未使用解热药物情况下发热缓解且症状好转;● 疑似COVID-19:出现提示存在COVID 19感染的体征/症状、已知暴露或出现高风险行为的受试者应该进行分子学检测(即:PCR)以排除SARS-CoV-2感染,或者必须在潜在暴露后14天内无症状。;30.受试者存在活动性结核病或者符合结核病排除标准;31.存在任何恶性肿瘤病史,除了已成功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NMSC)或局灶性宫颈原位癌。;32.既往或当前存在胃肠道异型增生,除非在筛选期内镜检查期间或之前的任何活检中被完全去除的低级别异型增生病变。;33.存在胃肠道穿孔(阑尾炎或机械性损失除外)、憩室炎或根据研究者判断显著增加胃肠道穿孔风险的病史。;34.妊娠期妇女、哺乳期妇女或者考虑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0天内怀孕的女性受试者。;35.考虑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0天授孕或捐精的男性受试者。;36.对研究药物成分(及其辅料)和/或其它同类产品存在变态反应或显著过敏的病史。;37.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的筛选期内,受试者的实验室值符合以下标准: ● 血清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0 × 正常值上限(ULN); ● 总白细胞计数< 2500/μL; ● 根据简化的四变量肾脏病膳食改良(MDRD)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 30 mL/min/1.73 m2; ● 血红蛋白< 9 g/dL; ● 血小板计数< 100,000/μL;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200 /μL; ●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ALC)< 750 /μL。;38.存在以下任何一种心血管疾病或血栓形成疾病: ● 最近(过去6个月内)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冠脉内支架术; ● 目前尚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证实收缩压> 160 mmHg或舒张压> 100 mmHg; ● 血栓事件的既往史,包括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栓塞; ● 已知的易导致高凝状态的遗传性疾病。;39.受试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重大病史或其它任何原因致使研究者认为将会影响受试者参加本项研究,或者将使受试者不宜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或者会给受试者参加研究带来风险。;40.仅对于日本受试者:筛选期间的β-D-葡聚糖检测结果为阳性或者出现2次结果不确定。;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08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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