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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1721】Selinexor在子宫内膜癌钟维持治疗的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11721

试验状态

主动终止(Global试验结果未被FDA批准,非安全性原因主动终止。)

药物名称

塞利尼索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塞利尼索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07-15

临床申请受理号

JXHL2100072

靶点
适应症

子宫内膜癌

试验通俗题目

Selinexor在子宫内膜癌钟维持治疗的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晚期或复发性子宫内膜癌患者联合化疗后使用Selinexor/安慰剂进行维持治疗的随机、双盲、III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124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根据研究者评估结果,评价并比较selinexor与安慰剂作为晚期或复发性子宫内膜癌患者维持治疗的疗效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0 ; 国际: 248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12  ; 国际: 248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1-11-30;2020-11-22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女性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至少18岁。;2.组织学确诊的子宫内膜样、浆液或未分化类型的子宫内膜癌。子宫癌肉瘤亦可。;3.根据RECIST 1.1版,完成至少12周的紫杉烷类-铂类联合疗法(不包括辅助或新辅助疗法)的单线治疗,并实现部分或完全缓解(PR或CR): a. 原发IV 期疾病,定义为: a) 一线紫杉烷类-铂类治疗期间接受了初始或之后的R0切除的肿瘤细胞减灭术(R0切除代表所有肉眼可见肿瘤的完全切除),并在至少12周紫杉烷类-铂类化疗后获得了CR, 或者 b) 一线紫杉烷类-铂类治疗期间接受了初始或之后的R1切除的肿瘤细胞减灭术(R1切除代表未完全切除所有肉眼可见肿瘤),并在至少12周紫杉烷类-铂类化疗后PR或CR, 或者 c) 未进行任何手术且紫杉烷类-铂类化疗至少12周后PR或CR 或者 b. 首次复发时(即, I-IV期疾病包括手术和/或化疗在内的首次治疗后的复发), 定义为: a) 诊断为I-III期疾病并初诊时接受辅助化疗之后复发。患者至少接受12周紫杉烷类-铂类化疗,与复发开始化疗时相比达到PR或CR, 或者 b) 诊断为I-III期疾病且初诊时未接受辅助化疗之后复发。患者至少接受12周紫杉烷类-铂类化疗,与复发开始化疗时相比达到PR或CR, 或者 c) 诊断为IV期疾病且接受了联合或未联合手术的初始化疗之后复发。患者至少接受12周紫杉烷类-铂类化疗,与复发开始化疗时相比达到PR或CR 如果需要在12周治疗期间暂停化疗,满足上述其他标准并经RECIST 1.1版评估为PR或CR的患者,也可以考虑。;4.必须能在完成化疗末次治疗后5 ~ 8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5.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 ~ 1分。;6.患者必须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2周内具有足够的骨髓功能和器官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标准所定义: a. 肝功能:总胆红素不得过1.5倍正常值范围上限(ULN);无肝转移患者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 × ULN。已知有肝转移的患者:AST和ALT ≤5 × ULN。 b. 造血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 × 109/L;血小板计数≥100 × 109/L,血红蛋白≥9.0 g/dL。 c. 肾功能: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CrCl)预估值≥20 mL/min。;7.据研究者判断,患者必须: a. 预期寿命至少为12周,并且 b. 适合接受试验性治疗;8.有生育能力的绝经前女性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的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血清β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周内采用高效的避孕方法。;9.患者根据联邦、当地和机构指南提供了书面知情同意。患者必须在首次筛选程序前提供知情同意。;

排除标准

1.存在任何肉瘤、神经内分泌分化小细胞癌或透明细胞癌。;2.在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受输血或血小板输注。;3.正在接受同步抗癌治疗。;4.既往接受过XPO1抑制剂治疗。;5.既往接受过抗-PD1或抗-PD-L1免疫治疗(例如,帕博利珠单抗)。;6.正在接受研究药物同步治疗或正在参与另一项临床试验。;7.C1D1前接受过全身抗癌治疗的患者,包括≤3周(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的试验药物或放疗。对四肢骨转移引起的疼痛进行症状控制的姑息放疗可能被允许,前提是放射治疗不涉及靶病灶,并且放疗的原因不反映PD。;8.在C1D1前14天内发生重大损伤或进行手术,以及/或计划在研究治疗期间手术。;9.既往存在恶性疾病,但不包括无疾病期至少3年的其他恶性疾病。并发其他恶性疾病,但根治性治疗的宫颈原位癌或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10.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危害患者的安全或影响方案依从性的危及生命的疾病、医学状况或器官系统功能障碍。;11.已知对selinexor存在禁忌。;12.已知对试验药物或其辅料具有无法控制的超敏反应。;13.基线影像学前3个月内靶病灶进行过放疗。;14.既往化疗和/或放疗留有永久性3级或4级毒性,但不包括脱发。;15.活动性脑转移(如,稳定<8周,既往无足够的放疗和/或手术治疗,有症状,需要抗惊厥治疗。允许随机分组前至少1个月剂量稳定的皮质激素治疗)。;16.已知不稳定的心血管功能: a. 症状性缺血,或 b. 无法控制的具有临床意义的传导异常(例如排除抗心律失常的室性心动过速;不排除I度房室传导阻滞或无症状的左前束传导阻滞/右束分支传导阻滞),或 c. 患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级≥3),或 d. 3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17.处于妊娠期或正在哺乳期的女性。;18.首次给药前1周存在需要使用胃肠外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抗真菌药物治疗的无法控制(例如临床不稳定)的感染;但是,可以接受上述药物的预防性使用,即使是胃肠外用药。;19.活动性丙肝和/或乙肝感染。;20.无法吞咽片剂药物的患者,吸收不良综合征患者,或具有可能干扰研究药物吸收的任何其他胃肠道疾病或胃肠道功能障碍的患者。过去2个月内有需鼻胃管或静脉输液的肠梗阻病史者不允许入组(手术或其他非恶性原因所致的梗阻除外)。;21.具有可能妨碍患者提供知情同意或不依从研究程序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者。;22.患者不愿或不能遵守方案。;23.官方或司法命令为研究机构人员的患者。;24.从属于申办方、研究者或研究中心的患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400030;4102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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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的其他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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