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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2235】一项多中心、开放、单臂II期研究:评价FCN-159在颅外动静脉畸形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82235

试验状态

结束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3-25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颅外动静脉畸形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多中心、开放、单臂II期研究:评价FCN-159在颅外动静脉畸形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多中心、开放、单臂II期研究:评价FCN-159在颅外动静脉畸形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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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 评价FCN-159 治疗颅外动静脉畸形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 评价在颅外动静脉畸形患者中接受FCN-159连续口服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9-22

试验终止时间

2024-10-1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65岁的患者。 2.经临床或影像学(包括CTA、MRI、MRA、DSA、彩色多普勒超声等)诊断为颅外AVM, 包括CM-AVM和散发型AVM。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入组 经研究者判断为无法手术或者介入治疗的患者; 经过手术或介入治疗后复发或者治疗无效的患者 至少伴有一种并发症(包括出血、慢性疼痛、溃疡/坏死/坏疽、内脏和/或骨骼受累和/或心脏功能障碍、畸形、功能性障碍)且需要临床干预的患者。 4.能提供组织标本或外周血用于以下生物标志物的中心实验室检测:包括但不限于RASA1、EPHB4、BRAF、KRAS、NRAS、MEK(MAP2K1和MAP2K2)及其他MEK上下游基因以及PTEN、SMAD4等 HHT相关基因。 5.Karnofsky体能水平≥50,见附录4功能状态评分量表/分数。 6.患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筛选期检查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109/L; 血红蛋白≥9g/dL; 血小板≥100×109/L; 血清总胆红≤1.5×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Normal,ULN),具有Gilbert综合征的患者为≤3.0×ULN; 天冬氨酸转氨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丙氨酸转氨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2.5×ULN; 白蛋白≥ 3g/dL; 肌酐 <1.5×ULN或肌酐清除率或放射性同位素GFR≥50ml/min/1.73m2;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7.既往AVM治疗的毒性反应恢复至≤CTCAE5.0版 1级水平(脱发除外)。 8.患者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9.对于有生育能力的患者:患者应同意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即激素联合避孕,与排卵抑制相关的仅孕酮激素避孕,宫内节育器,宫内节育系统,两侧输卵管阻塞,伴侣输精管结扎或在治疗期间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90 天内禁欲。男性患者应同意在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90天内避免捐献精子。;

排除标准

1. 确诊为遗传性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Hereditary Hemorrhagic Telangiectasia,HHT)、PTEN错构瘤肿瘤综合征(The PTEN Hamartoma Tumor Syndrome,PHTS )或丁香综合征(CLOVES综合征)。 2. 既往接受过如下治疗之一的患者: a.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针对AVM的药物治疗; b.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内接受过强CYP3A4、CYP2C8、CYP2C9抑制剂或诱导剂,皮肤外用除外; c.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手术治疗; d.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介入治疗; e.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的患者; f. 既往使用过MEK 1/2抑制剂治疗。 3. 允许在入组前一个月内皮质类固醇治疗< 0.5 mg/kg/天,但必须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停止。 4. 病灶短期内扩张迅速,对患者造成严重功能障碍或威胁生命,需要手术或介入栓塞治疗。 5. 除了根治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乳腺原位癌或宫颈原位癌外,患者目前或在过去三年的时间内患有恶性肿瘤。 6. 不能接受DSA检查或有DSA检查禁忌症(例如:造影剂过敏、凝血功能障碍等)。 7. 未控制稳定的高血压(尽管有药物治疗):在现有抗高血压治疗下,重复检查提示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 mmHg。 8. 存在吞咽困难,活动性消化系统疾病,吸收不良综合症,或其他影响研究药物服用吸收的情况。 9. 既往或目前有视网膜静脉阻塞(RVO)、视网膜色素上皮剥离(RPED)、青光眼及其他有意义异常的眼科检查。 10. 间质性肺炎,包括有临床意义的放射性肺炎。 11. 心脏功能或合并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将排除: a. 筛选期在研究中心进行3次12导联心电图(Electrocardiogram,ECG)测量,根据采用仪器的QTcF公式计算三次平均值,QTcF>470毫秒;存在QTcF延长危险因素的患者,如无法纠正低钾血症、遗传性长QT综合征;或接受延长QTcF间期的药物(主要是Ia、Ic、II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潜在延长QTcF间期的药物,见附录10可能延长QTc的药物。 b.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分级≥ 3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c.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性左束支传导异常; d. 已知并发临床有意义冠心病、心肌病,严重瓣膜病; e. 超声心动图检查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2. 伴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且乙肝病毒DNA超过1000 IU/ml或符合研究中心诊断活动性乙肝感染标准),丙型肝炎(丙肝病毒RNA阳性),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阳性)。 13.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任何在试验过程中出现怀孕的患者需要退出研究。 14. 已知对研究药物,其它MEK1/2抑制剂或其辅料过敏。 15. 按照当前临床中心COVID-19指南和要求无法亲自到访的。 16.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其被迫中途终止研究的因素,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实验室检查值严重异常,家庭或社会因素,可能影响到受试者安全或试验资料收集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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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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