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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0329
进行中(尚未招募)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2024-02-01
企业选择不公示
暂时改善成人中、重度的眼角纹(鱼尾纹)
注射用 A 型肉毒毒素(衡力®)暂时改善成人中、重度的眼角纹(鱼尾纹)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阳性对照、非劣效Ⅲ期临床研究
注射用 A 型肉毒毒素(衡力®)暂时改善成人中、重度的眼角纹(鱼尾纹)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阳性对照、非劣效Ⅲ期临床研究
730046
评价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 A 型肉毒毒素(衡力®)暂时改善成人中、重度眼角纹(鱼尾纹)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内试验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最大程度微笑时双侧出现中度或重度的眼角纹(需双侧严重程度分级相同)。由研究者和受试者根据面部皱纹量表(Facial Wrinkle Scale,FWS)进行评估(研究者和受试者对最大程度微笑时眼角纹的分级必须相同);
登录查看1.过敏体质,或对研究药物及任一组成成分过敏,或已知对任何血清型肉毒毒素存在免疫或者超敏反应者;2.合并重症肌无力、Lambrt-Eaton 综合征、运动神经病、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或任何可能干扰神经肌肉功能疾病者;3.合并重大的全身性疾病、急性传染病者(包括活动性肺结核等);4.合并有闭角型青光眼风险的患者和解剖学上有窄房角的患者;5.既往有癫痫病史、或患有轻度癫痫发作,或患有严重认知障碍或精神疾病影响试验执行者;6.入组前在以下特定时段内接受过特定操作或治疗者:a.3 个月:非剥脱性表皮重建激光或光子治疗[用于皮肤年轻化治疗的强脉冲光(IPL)或宽频光],红蓝光治疗,皮肤微晶磨削或浅表的化学剥脱。b.6 个月:口服维甲酸类药物治疗。c.12 个月:位于或者临近研究的治疗区域,并可能干扰对眼角纹评估的任何剥脱性、点阵或射频激光治疗,眼睑 成形术(重睑术,下睑手术),眉上提或相关手术或眶周的永久性修饰(如纹眼线,纹眉);使用非永久性软组织填充剂的中面部或眶周治疗。d.5 年:任何中层或深层的面部剥脱;7.合并面部外用维甲酸类药物和/或激素类药膏者,除非前述治疗在入组前至少 1 个月是作为某项持续稳定的治疗方案的一部分,且同意在研究期间继续保持稳定;8.筛选前 6 个月内接受过任何肉毒毒素制剂治疗,或者预计在研究期间使用除试验药物外的任何肉毒毒素制剂者;9.曾接受任何以下治疗或操作:a.眶周手术,面部提升;b.中面部或眶周使用永久性软组织填充剂;人工假体植入,和/或自体脂肪移植;10.任何以下情况:a.存在眼睑悬垂或皮肤松弛,且研究者认为很难通过肉毒毒素治疗来改善和/或有可能干扰对眼角纹的评估。b.研究者判断,通过物理伸展的方法不能实质性减轻其眼角皱纹。c.面部明显不对称。d.真皮深层疤痕。e.过厚的油性皮肤。f.眼眉或眼睑下垂。g.注射部位的活动性感染或皮肤疾病。h.既往或目前存在的面瘫;11.不能或不愿在研究期间维持同样的护肤品使用方案者;12.筛选前 14 天内使用过抗胆碱能药物、抗凝剂、抗血小板药物、氨基糖苷类抗菌素(如庆大霉素等)、胆碱脂酶拮抗剂、琥珀酰胆碱、筒箭毒碱、硫酸镁、奎尼丁、钙离子通道阻滞剂、林克酰胺类药物、多粘菌素或其他可能干扰神经肌肉功能的药物者;13.筛选时人类免疫缺陷性病毒(HIV)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任一项阳性,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血清 HBV-DNA≥1000 IU/mL(仅在HBsAg 阳性患者中进行)者;14.既往有酗酒史、药物滥用史或存在药物依赖者;15.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或女性受试者近两周内发生无保护性行为者,或女性受试者妊娠试验阳性;受试者(或其伴侣)在整个试验期间及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有生育计划或捐精/捐卵者,试验期间及研究结束后6 个月内不愿采取一种或一种以上避孕措施者;16.筛选访视前 1 个月内曾接受其它任何试验药物治疗或参加过另一项干预性临床试验者;17.研究者认为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受试者提供知情同意或遵循试验方案的情况,或受试者参加试验可能影响试验结果或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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