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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300071212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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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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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评价口腔骨修复材料用于口腔骨修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试验——多中心、随机、单盲、阳性对照、非劣效临床试验
评价口腔骨修复材料用于口腔骨修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试验——多中心、随机、单盲、阳性对照、非劣效临床试验
验证口腔骨修复材料用于口腔骨修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随机平行对照
其它
使用中央随机系统进行随机
单盲
深圳兰度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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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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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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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18~65周岁; 2、切牙、尖牙、前磨牙单颗牙齿(邻牙完好**)拔起后需植骨进行牙槽嵴位点保存,需使用口腔可吸收膜的口腔骨缺损修复者,并在拔牙后26周以后进行修复的受试者; 3、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者。 注*:指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满18周岁以上,且不满66周岁。 注**:邻牙完好,即邻牙无可能影响术区愈合或无可能影响结果测量的病损或修复体。;
登录查看1、本试验开始前90天内*曾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2、曾接受和/或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头、颈部的放射治疗或化学治疗者; 3、试验开始前90天内*曾接受和/或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可能影响或促进骨代谢的药物治疗者,包括降钙素、甲状旁腺素、双膦酸盐类药物、大剂量长时间的类固醇类激素类药物、免疫抑制剂、抗抑郁症药物,以及其他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骨代谢的药物; 注:大剂量长时间的类固醇类激素类药物,指口服地塞米松超过40mg/天,且连续使用4天以上;或静脉注射地塞米松超过 200mg/天,且持续使用2天以上;或等剂量其他类固醇类激素类药物。 4、严重的心脏疾病患者(即纽约心功能分级(NYHA)Ⅱ级和Ⅱ级以上者); 5、肝肾功能异常者(ALT、AST 超过正常值3倍;肌酐、尿素氮超过正常范围值且研究者判断为有临床意义); 6、糖尿病控制不佳者(经药物控制空腹血糖仍≥7.0mmol/L,或随机血糖≥11.1 mmol/L,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6.5%); 7、HIV 感染者; 8、有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疾病者:血小板计数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率(INR)、纤维蛋白原(FIB)异常,且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者; 9、精神异常的无行为能力者; 10、孕妇; 11、哺乳期或准备未来26周内妊娠的女性**; 12、重度吸烟者(每天吸烟10支以上); 13、未经牙周基础治疗的牙周病患者; 14、牙槽窝任意一侧骨壁缺失大于三分之二者; 15、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者。 注*:这里的开始时间,指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时间。 注**:指从使用研究产品开始26周内计划妊娠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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