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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0936
进行中(招募完成)
注射用贝利尤单抗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贝利尤单抗
2021-04-27
企业选择不公示
本品与常规治疗联合,适用于常规治疗基础上仍具有高疾病活动(例如:抗ds-DNA抗体阳性及低补体、SELENA-SLEDAI评分≥8)的活动性、自身抗体阳性的系统性红斑狼疮(SLE)5岁及以上患者。
评价贝利尤单抗联合标准治疗中国系统性红斑狼疮儿科患者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研究
一项在中国活动性系统性红斑狼疮(SLE)儿科患者中评价贝利尤单抗联合标准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多中心、开放性研究
100025
1)主要目的 ? 评价贝利尤单抗(10mg/kg)IV在中国SLE儿科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次要目的 ? 评价贝利尤单抗(10mg/kg)IV在中国SLE儿科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评价贝利尤单抗(10mg/kg)IV在中国SLE儿科患者中的有效性 ? 评价贝利尤单抗(10mg/kg)IV在中国SLE儿科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 3)其他 ? 评价贝利尤单抗(10mg/kg)IV在中国SLE儿科患者中的药效学特征
单臂试验
Ⅳ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65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1-10-30
/
否
1.目前或之前满足美国风湿病学会(ACR)11项SLE分类标准中的至少4项;2.受试者在知情同意时年龄满5周岁至17周岁;3.患有活动性SLE疾病,定义为筛选时SELENA SLEDAI评分≥8分;4.自身抗体检测结果明确为阳性,定义为ANA滴度≥1:80和/或抗dsDNA血清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5.基线时接受稳定SLE治疗。 基线时的稳定治疗包括在第0天前至少30天期间以固定剂量皮质类固醇、抗疟药、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剂和NSAID单药治疗或联合治疗: a) 皮质类固醇(泼尼松或泼尼松等效药物,最高0.5 mg/kg/天): i. 对于接受隔日类固醇给药的受试者,以2个日剂量的平均值计算每日平均类固醇剂量。 b) 其他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包括甲氨蝶呤、硫唑嘌呤、来氟米特、吗替麦考酚酯(包括吗替麦考酚酯、盐酸吗替麦考酚酯和吗替麦考酚钠)、钙调磷酸酶抑制剂(例如,他克莫司、环孢菌素)、西罗莫司、口服环磷酰胺、6-巯基嘌呤或沙利度胺。 c) 抗疟药(例如,羟氯喹、氯喹、奎纳克林) d) 非甾体抗炎药(NSAID) e) 第0天前的30天内不得添加新SLE治疗。;6.男性和/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必须按照参与临床研究受试者的避孕措施的相关当地法规采取避孕措施。 男性 男性无需采取避孕措施。 女性 如果女性未怀孕、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有资格入组研究: ● 不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或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按照章节10.4(附录4)所述要求,在贝利尤单抗治疗期间以及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16周内(相当于末次给药后,药物清除所需的时间,即5个终末消除半衰期)使用失败率<1%的高效避孕措施。研究者应评价高效避孕措施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的相关性。 在贝利尤单抗首次给药前35天内,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高敏妊娠试验(血清或按当地法规要求)结果必须为阴性。;7.研究者负责审查病史、月经史和最近的性活动,以降低入组未检出早期妊娠女性的风险。 知情同意;8.在开展研究的特定活动之前,研究者或其指定人员将从每例研究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处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以及受试者的同意书(适用时)。研究者将保留每例受试者签署的同意书原件。;
登录查看1.通过Schwartz公式计算的肾小球滤过率估计值(eGFR)<30 mL/min。;2.患有急性重度肾炎,定义为研究者认为可能发生导致受试者在研究的前6个月内需要IV环磷酰胺、MMF或高剂量皮质类固醇诱导治疗的显著肾病恶化(例如,存在尿沉渣和其他实验室异常)。 注: 应用本研究允许使用的药物可控制的临床稳定狼疮肾炎不会导致受试者从本试验中排除(出现任何最高水平蛋白尿也不会导致受试者被排除)。肾炎的临床评估和医学治疗由研究者酌情决定。;3.有重要器官移植史(例如,心脏、肺、肾脏、肝脏)或造血干细胞/骨髓移植史。;4.有临床证据显示存在非SLE导致的重要、不稳定或不受控制的急性或慢性疾病(即心血管、肺、血液、胃肠道、肝脏、肾脏、神经系统、恶性肿瘤或感染性疾病),研究者认为这些疾病可能对研究结果产生混杂影响或使受试者面临不必要的风险。;5.已计划接受外科手术或有任何其他疾病(例如,心肺)、实验室异常或病症(例如,静脉通路不良)史,研究者认为这些情况可导致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6.过去5年内有恶性肿瘤史。;7.有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8.IgA缺乏症(IgA水平<10 mg/dL)。;9.存在需要治疗的急性或慢性感染,如下所示: a) 目前正在接受任何慢性感染(如结核病、肺孢子虫、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带状疱疹和非典型分枝杆菌)抑制治疗。 b) 第0天前60天内因感染接受住院治疗。;10.存在近期感染,研究者认为其可导致受试者不适合参与研究或可能使受试者面临不必要的风险。;11.当前存在药物或酒精滥用或依赖,或在第0天前的364天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或依赖史。;12.根据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检查值严重程度等级表(章节10.2.1),出现3级或以上实验室检查异常,以下允许出现的情形除外: a) 继发于华法林治疗的稳定3级凝血酶原时间(PT)异常。 b) 由狼疮抗凝物引起但与肝病或抗凝剂治疗无关的稳定3级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异常。 c) 由狼疮肾炎引起但与肝病或营养不良无关的稳定3级低白蛋白血症。 d) 任何级别的蛋白尿 e) 由狼疮肝炎引起但与酒精性肝病、不受控制的糖尿病或病毒性肝炎无关的稳定3级γ-谷氨酰转移酶(GGT)升高。如果存在,任何ALT和/或AST异常必须≤2级。 f) 稳定3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稳定3级淋巴细胞减少症;或稳定3级白细胞减少症(SLE引起);13.对肠外给予造影剂、人或鼠蛋白或单克隆抗体有速发过敏反应史。;14.有严重自杀风险证据的受试者,包括过去6个月内有任何自杀行为史或研究者认为其具有重大自杀风险的受试者。;15.在任何时间接受过贝利尤单抗治疗;16.在第0天前的364天内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a) B细胞靶向治疗(例如,利妥昔单抗、其他抗CD20药物、抗CD22[依帕珠单抗]、抗CD52[阿仑珠单抗]、BLyS受体融合蛋白[BR3]、TACI-Fc) b) 阿巴西普 c) 试验性生物制品;17.在第0天前的90天内,需要3个或以上疗程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合并症(例如,哮喘、特应性皮炎)(允许使用外用或吸入性类固醇)。;18.在第0天前的90天内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a) 抗TNF或抗IL-6治疗(例如,阿达木单抗、依那西普、英夫利西单抗、托珠单抗,培赛利珠单抗,戈利木单抗) b) 白细胞介素-1受体拮抗剂(阿那白滞素) c) 静脉用免疫球蛋白(IVIG) d) 血浆置换;19.在第0天前的30天内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a) 静脉用环磷酰胺 b) 非生物类试验药物(30天窗口期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c) 任何新的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剂、抗疟药、NSAID(见入选标准#5) d) 高剂量泼尼松或等效药物(>1.5 mg/kg/天)或任何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用类固醇。 e) 注:允许使用新的吸入性类固醇、关节内类固醇和新的外用免疫抑制剂(例如,滴眼液、外用乳膏)。允许使用任何NSAID,持续时间<1周。;20.在第0天前的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21.在第0天前的60天内患有需要治疗干预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狼疮(包括惊厥发作、精神病、器质性脑综合征、脑血管意外[CVA]、脑炎或CNS血管炎)。;22.在第0天前的90天内需要肾脏替代治疗(例如,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目前正在接受肾脏替代治疗;23.同时或在筛选前6个月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可能允许参与观察性研究。;24.既往HIV抗体检测呈阳性或筛选时HIV抗体检测呈阳性。;25.有通过病史和检查、胸部X线检查(后前位)和QuantiFERON-TB Gold Plus检查结果为确定阳性证实的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病(TB)证据。;26.乙型肝炎:存在乙型肝炎(HB)感染的血清学证据,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27.丙型肝炎:筛选丙型肝炎抗体检测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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