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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IPC-15007190
尚未开始
艾本那肽注射液
化药
艾本那肽注射液
201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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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型糖尿病
一项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剂量递增 I 期临床研究以评价在未接受过抗糖尿病药 物治疗的 2 型糖尿病患者中 CJC-1134-PC 每周给药 1 次、渐进到目标剂量的安全性、 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
一项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剂量递增 I 期临床研究以评价在未接受过抗糖尿病药 物治疗的 2 型糖尿病患者中 CJC-1134-PC 每周给药 1 次、渐进到目标剂量的安全性、 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
1.评价在未接受过抗糖尿病药物治疗(初治) 的 2 型糖尿病患者中 CJC-1134-PC 每周给药 1 次、渐进到目标剂量的安全性、 耐受性; 2.评价 CJC-1134-PC 在初治的 2 型糖尿病患者中连续给药与渐进给药的药代动力学( PK); 3.初步评价 CJC-1134-PC 在 2 型糖尿病初治患者中的药效学 (PD).
随机交叉对照
Ⅰ期
SAS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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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捷健生物药物研发(河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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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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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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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70 岁的男性或女性; 2. BMI 20- 40kg/m2; 3.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标准, 确诊患 2 型糖尿病并且未接受过 抗糖尿病药治疗; 4. 筛选前已有稳定的生活方式, 例如饮食调节与体能锻炼至少一个 月; 5. 筛选时空腹血糖 FPG ≤13.9mmol/L (250 mg/dL) ; 6. 筛选时 HbA1c≥7.0% - ≤10% ; 7. 12 导联心电图检查没有发现有明显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8. 如患者正在服用非排除标准内的药物, 则在筛选前至少 4 周必须达 到稳定剂量; 9. 血常规、血生化、尿常规、凝血常规检查必须在正常值范围内或没 有明显临床意义改变(与糖尿病状态有关的或本方案允许的检查除 外) ; 10. 愿意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11. 有怀孕能力的女性(指没有接受手术结扎或没有停经)或有怀孕能 力的性伴侣的男性患者, 同意在研究期间及停药后的 6 个月采用避 孕措施。避孕措施包括含有精子灭活的避孕套、阴道隔、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等。;
登录查看1. 怀孕或哺乳期女性; 2. 正在使用减肥药、 OTC 药(包括中成药类辅助药) , 以及在筛选前 3 个月患者体重有明显的改变(变化幅度至少±10%) ; 3. 在筛选前已接受过口服降糖药治疗; 4. 在筛选前已接受过胰岛素治疗; 5. 以前曾接受过胰高血糖素样肽-1( GLP-1)类似物或其他肠促胰岛 素治疗; 6. 在本研究药物开始治疗前 30 天内接受了其他研究药物或在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了其他试验性抗糖尿病产品; 7. 静止状态下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可以重复检 查 2 次(每次相隔 5 分钟以上)并取均值; 8. 血肌酐水平异常, 且经过研究者判断为异常有临床意义, 或者肌酐 清除率<50mL/min; 9. 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或总胆红素水平异常, 且经过研究者判断 为异常有临床意义; 10. 空腹甘油三酯>4.52mmol/L( 400mg/dL ) ; 11. 患有胰腺炎、活动性胆道疾病或严重的高甘油三酯血症; 12. 家族或个人有髓质甲状腺癌病史或预示患者可能有髓质甲状腺癌的 遗传背景(如多发性内分泌腺瘤 2 型) ; 13. 患有除皮肤鳞癌及基底细胞癌外的肿瘤病史, 并且在筛选前 5 年内 未完全缓解 (已治疗好的子宫颈上皮肿瘤 I 级或 II 级除外); 14. 目前有症状的心功能不全(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 III 级或 IV 级)或最 近 (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阵发性缺血性发 作或脑血管意外, 或有严重心律失常; 15. 严重神经病变, 包括但不限于 1) 严重自律神经病变(如体位性低 血压或治疗性胃瘫痪)或 2)严重外周神经病变(如: 未愈合的糖尿 病溃疡、需要超过一种药物治疗的神经性疼痛) ; 16.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增生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激光治疗史; 17. 患有研究者认为不稳定的糖尿病并发症; 18. 目前正在使用的日常用药并伴随有胃肠道症状病史, 如: 高剂量乙 酰水杨酸、非类固醇类抗炎药、二磷酸盐;每日低剂量(325mg 或更少)乙酰水杨酸则允许; 19. 曾有过上消化道手术史(如胃改道)并预料会影响到上消化道活动 功能、明显胃食道病史、或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的明显胃肠道疾病史 (如胃瘫痪) ; 20. 为任何原因使用类固醇类药或抗凝血药; 21. 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 HIV1 型或 2 型抗体阳性病史或检查结果; 22. 研究者认为在给药前的 5 天内患者有急性疾病(包括带有恶心呕吐 的胃肠道疾病) ; 23. 智力不全影响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及对研究的依从; 24. 重度吸烟者(每天吸烟超过半包)或嗜酒者(饮酒量女性每周超过 14 份量, 男性每周超过 21 份量?1 份量是指 25 毫升列酒, 285 毫升 3% 啤酒或葡萄酒 1 杯?), 既往 12 个月有嗜酒精史或嗜药史或其他可疑 的药物上瘾史而导致可能影响患者的研究依从性; 25. 在本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30 天内有超过 450mL 的献血史。患者须同 意在研究期间及最后一次药物给药后 30 天内不会献血; 26.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28 天服用了任何改变肝酶活性的药物(见附录 7.4) ; 27.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14 天摄取了任何维生素产品或草药; 28. 在研究药给药前 24 小时内服用过任何含酒精的制品; 29.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7 天内吃过柚子或含柚子类的产品; 30.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48 小时摄取了任何含咖啡因, 或含黄嘌呤食物 或饮料; 31. 药物滥用检查(吗啡、大麻)、酒精呼气试验阳性; 32. 任何在体检或病史评价中发现的明显的临床异常, 其中包括以往的 过敏反应史、对 CJC-1134-PC 原料药或者辅料过敏、实验室检查异 常史, 使研究者认为患者不适合参加该项临床研究或参加该项研究 会增加患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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