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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30368
主动暂停(由于安全性原因,中止临床试验。)
呋格列泛片
化药
呋格列泛片
2014-04-28
企业选择不公示
/
2型糖尿病
在2型糖尿病亚太受试者中比较TAK-875与安慰剂
在2型糖尿病亚太受试者中评价TAK-875与安慰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3期、多中心、随机、双盲、24周临床研究
100027
主要目的:在饮食和体育锻炼基础上,根据24周治疗阶段的HbA1c相对于基线变化,评价加用TAK-875治疗与安慰剂相比对血糖控制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在24周治疗阶段中,评价TAK-875与安慰剂相比,对其它血糖控制参数的影响,包括具有临床意义的HbA1c、FPG和餐后2小时葡萄糖(PPG) 应答水平。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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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346 ; 国际: 63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能够理解并遵守研究方案要求。;2.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能够理解并遵守研究方案要求。;3.在开始任何研究程序前,受试者或受试者的法定代表(如果适用)在书面知情同意书上及任何需要的隐私授权上签署姓名和日期。;4.在开始任何研究程序前,受试者或受试者的法定代表(如果适用)在书面知情同意书上及任何需要的隐私授权上签署姓名和日期。;5.受试者为至少18岁的或超过所在国家法定允许年龄(如果该国家的法定年龄大于18岁)的男、女性,有2型糖尿病(T2DM)诊断史。;6.受试者为至少18岁的或超过所在国家法定允许年龄(如果该国家的法定年龄大于18岁)的男、女性,有2型糖尿病(T2DM)诊断史。;7.在筛选时,受试者的HbA1c为7.0%~10.0%(含),并且已接受了至少3个月的饮食控制和体育锻炼治疗。;8.在筛选时,受试者的HbA1c为7.0%~10.0%(含),并且已接受了至少3个月的饮食控制和体育锻炼治疗。;9.在筛选时,受试者体重指数(BMI)为≥18.5~ ≤45 kg/m2。;10.在筛选时,受试者体重指数(BMI)为≤45 kg/m2。;11.如果受试者规律使用非排除药物,在筛选前剂量必须稳定至少4周。但是,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允许PRN(根据需要)使用处方药或非处方药。;12.如果受试者规律使用非排除药物,在筛选前剂量必须稳定至少4周。但是,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允许PRN(根据需要)使用处方药或非处方药。;13.如果男性受试者未绝育、性活跃、并且其女性伴侣有生育可能,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整个研究过程中,以及末次给药后30天,该受试者需同意使用充分的避孕措施。;14.如果女性受试者有生育可能、并且有未绝育的男性伴侣,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整个研究过程中,以及研究用药末次给药后30天,该受试者需同意常规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15.如果女性受试者有生育可能、性活跃、并且其男性伴侣未绝育,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整个研究过程中,以及末次给药后30天,该受试者需同意常规使用充分的避孕措施。;16.受试者能够并且愿意使用家用葡萄糖监测仪监测葡萄糖,并始终记录血葡萄糖浓度并完成受试者日记。;17.在第-1周访视时,受试者的HbA1c浓度为7.0 ~10.0%(含),并且FPG ≤270 mg/dL (15.0 mmol/L)(根据这些标准,如果受试者不符合随机化资格,那么,可每周重复评价,最多额外评价2周)。;18.受试者能够并且愿意使用家用葡萄糖监测仪监测葡萄糖,并始终记录血葡萄糖浓度及受试者日记。;19.根据由研究工作人员进行的药片计数,受试者在单盲安慰剂导入期中对单盲研究药物的总体依从性至少为75%但不能超过125%。;20.在第-1周访视时,受试者的HbA1c为7.0 ~10.0%(含),并且FPG ≤270 mg/dL (15.0 mmol/L)(根据这些标准,如果受试者不符合随机化资格,那么,可每周重复评价,最多额外评价2周)。;21.根据由研究工作人员进行的片剂计数,受试者在单盲安慰剂导入期中对单盲研究药物的总体依从性至少为75%但不能超过125%。;22.有生育可能的女性受试者在第1天(访视4)随机化前和首次双盲研究药物给药前的尿hCG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23.有生育可能的女性受试者在第1天(访视4)随机化前和首次双盲研究药物给药前的尿hCG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登录查看1.受试者不能理解所在国家的官方语言(口语或书面),将向所在国家提供批准知情同意书的认证翻译件。;2.受试者不能理解所在国家的官方语言(口语或书面),将向所在国家提供批准知情同意书的认证翻译件。;3.受试者是执行该研究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的直接家庭成员、是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是研究中心工作人员的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妹;无论亲生或合法收养)或受试者在胁迫下同意参加该研究。;4.受试者是执行该研究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的直接家庭成员、是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是研究中心工作人员的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妹;无论亲生或合法收养)或受试者在胁迫下同意参加该研究。;5.在筛选访视时,受试者的血红蛋白水平≤12 g/dL (≤120 g/L) (男性受试者)或≤10 g/dL (≤100 g/L)(女性受试者)。;6.在筛选访视时,受试者的血红蛋白水平≤12 g/dL (≤120 g/L) (男性受试者)或 ≤10 g/dL (≤100 g/L)(女性受试者)。;7.受试者存在可影响HbA1c测定的血红蛋白病史。;8.受试者存在可影响HbA1c测定的血红蛋白病史。;9.在筛选前12周内,受试者捐献或接受任何血制品,或计划在研究中献血。;10.在筛选前12周内,受试者捐献或接受过任何血制品,或计划在研究中献血。;11.在筛选或基线时,受试者的收缩压≥160 mm Hg或舒张压≥95 mm Hg(如果受试者符合该排除标准,可在初始测量后至少30分钟重复测量一次,并将根据第2次的测量决定)。;12.在筛选或基线时,受试者的收缩压≥160 mm Hg或舒张压≥95 mm Hg(如果受试者符合该排除标准,可在首次测量后至少30分钟后重复测量一次,并将根据第2次的测量结果决定合格性)。;13.在筛选前3个月内,受试者接受了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旁路术、发生了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具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14.在筛选前3个月内,受试者接受了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旁路术、发生了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15.在筛选时,受试者的血清肌酐水平≥1.5 mg/dL (≥133 μmol/L)【男性受试者】和≥1.4 mg/dL (≥124 μmol/L)【女性受试者】和/或肾小球滤过率(GFR)估计值<60 mL/min/1.73m2。;16.在筛选时,受试者的血清肌酐水平≥1.5 mg/dL(男性受试者)和≥1.4 mg/dL(女性受试者)和/或肾小球滤过率(GFR)估计值<60 mL/min/1.73m2。;17.受试者有未得到控制的甲状腺疾病。;18.受试者有确定的显著甲状腺疾病史或并发体征(如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如突眼性甲状腺肿和桥本甲状腺炎或活动性甲状腺结节。;19.在筛选前6个月内,受试者有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的激光治疗史。;20.在筛选前6个月内,受试者有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的激光治疗史。;21.受试者有糖尿病性胃轻瘫治疗、胃囊带术或胃分流术史。;22.在筛选前1年内,受试者曾行胃束带术或胃分流术。;23.在筛选时,受试者的丙氨酸转氨酶(ALT)和/或天冬氨酸转氨酶(AST)>2.0x正常范围上限(ULN)。;24.在筛选时,受试者的丙氨酸转氨酶(ALT)和/或天冬氨酸转氨酶(AST)〉2.0x正常范围上限(ULN)。;25.在筛选时,受试者的总胆红素超过正常范围上限。例外:如果受试者有家族性非溶血性非阻塞性黄疸综合征记录,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允许胆红素水平升高。;26.在筛选时,受试者的总胆红素超过正常范围上限。例外:如果受试者确定有家族性非溶血性非阻塞性黄疸综合征,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允许胆红素水平升高。;27.已知受试者有人免疫缺陷病毒(HIV)、乙肝病毒(HBV)或丙肝病毒(HCV)感染史。;28.已知受试者有人免疫缺陷病毒(HIV)、乙肝病毒(HBV)或丙肝病毒(HCV)感染史。;29.如果受试者没有已知的HBV感染史,那么应在筛选时进行HBV全套检查。如果检查为阳性,并且根据研究者的诊断,有活动性感染的临床表现,那么,应排除受试者。此外,如果认为受试者需要抗病毒治疗,那么应排除受试者(如果检查结果表明仅为HBsAg携带者,但没有活动性感染的临床表现,并且不需要抗病毒治疗,那么,只要符合所有其它标准,可以入选该受试者)。;30.如果受试者没有已知的HBV感染史,那么应在筛选时进行HBV筛查。如果检查为阳性,并且根据研究者的诊断,有活动性感染的临床表现,那么,应排除受试者。此外,如果认为受试者需要抗病毒治疗,那么应排除受试者(如果检查结果表明仅为HBsAg携带者,但没有活动性感染的临床表现,并且不需要抗病毒治疗,那么,只要符合所有其它标准,可以入选该受试者);31.受试者有筛选前缓解〈5年的癌症史。允许有基底细胞癌或皮肤1期鳞状细胞癌史。;32.受试者有癌症史,并且在筛选前<5年内复发。允许有基底细胞癌或皮肤1期鳞状细胞癌史。;33.在筛选前30天内,受试者接受了任何研究性药物或在筛选前30天内接受了>7天的任何抗糖尿病药物治疗。;34.受试者在筛选前30天内接受了任何研究性药物,或在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了〉7天的任何抗糖尿病药物治疗。;35.受试者在既往临床研究中接受了TAK-875治疗。;36.受试者在既往临床研究中接受了TAK-875治疗。;37.受试者有过敏反应、超敏反应史,或对任何TAK-875成份过敏。;38.受试者有过敏反应、超敏反应史,或对任何TAK-875成份过敏。;39.在筛选访视前2年内,受试者有药物滥用史(定义为使用违禁药物)或有酒精滥用史(定义为每日规律饮用酒精超过4次)。;40.在筛选访视前2年内,受试者有药物滥用史(定义为使用违禁药物)或有酒精滥用史(定义为规律每日消耗酒精超过4次)。;41.受试者在筛选前已使用了或预期会使用第7.4节排除药物和治疗列出的排除药物。;42.在筛选前,受试者已使用了或预期会使用第7.4节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治疗列出的排除药物。;43.如果为女性,受试者已妊娠(实验室检查证实有生育可能的女性血清/尿hCG检查阳性)或正在哺乳,或计划在研究前、研究中或参加研究后1个月内妊娠;或计划在该时间阶段内捐献卵子。;44.如果为女性,受试者已怀孕(实验室检查证实,即有生育可能的女性血清/尿hCG阳性)或正在哺乳,或计划在研究前、研究中或参加研究后1个月内怀孕;或计划在该时间阶段内捐献卵子。;45.如果为男性,受试者计划在研究过程中或在末次研究药物后30天内捐献精子。;46.受试者有任何其它生理或精神疾病,并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会影响受试者的预期寿命或根据研究方案难以成功管理和随访。;47.在安慰剂导入期,受试者接受了第7.4节中列出的排除药物(允许局部及吸入性皮质类固醇制剂)。;48.受试者有任何其它生理或精神疾病,并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会影响预期寿命或根据方案难以成功管理和随访。;49.在第1天(访视4),受试者的收缩压≥160 mm Hg或舒张压≥95 mm Hg(如果受试者符合该排除标准,可在首次测量后至少30分钟后重复测量一次,并根据第2次的测量结果决定合格性)。;50.在安慰剂导入期,受试者接受了第7.4节中列出的禁止使用的药物(允许局部及吸入性皮质类固醇制剂)。;51.在第1天(访视4),受试者的收缩压≥160 mm Hg或舒张压≥95 mm Hg(如果受试者符合该排除标准,可在首次测量后至少30分钟后重复测量一次,并根据第2次测量的结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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