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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3391】一项评价XH-5102片口服给药在骨髓增殖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I/I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3391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XH-5102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XH-5102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01-16

临床申请受理号

CXHL2200518;CXHL2200517

靶点
适应症

骨髓增殖性肿瘤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XH-5102片口服给药在骨髓增殖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I/I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XH-5102片口服给药在骨髓增殖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I/II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610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观察XH-5102片单次及多次口服给药在骨髓增殖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XH-5102片单次及多次口服给药在骨髓增殖性肿瘤患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后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 次要研究目的 1) 观察XH-5102片在骨髓增殖性肿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2) 初步评价XH-5102片治疗骨髓增殖性肿瘤的初步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55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4-07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2.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年发布的PMF、PV和ET标准和国际骨髓纤维化研究与治疗工作组(IWG-MRT)建议的PPV-MF和PET-MF标准,患者的诊断必须为PMF、PV、ET、PPV-MF或PET-MF(不管JAK2的突变状态如何);3.剂量递增研究以下条件满足任意一项:(1)骨髓纤维化患者根据动态国际预后积分系统(DIPSS),必须至少处于中危-1及以上的接受治疗的骨髓纤维化患者(具有1种或多种影响预后的因素),满足既往芦可替尼难治或不耐受,可接受相关定义如下:芦可替尼难治:芦可替尼治疗≥3 个月,核磁共振(MRI)示脾脏体积缩小<10%,或者触诊示脾脏体积从基线减小<30%,或者初始应答后再生长(复发)。芦可替尼不耐受:芦可替尼治疗≥28天并发下列任何病症(不耐受):出现红细胞输血需求(至少2单位/月,并持续2个月)或者在接受芦可替尼治疗时出现≥3级不良反应,如血小板减少、贫血、血肿和/或出血。(2)对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ET),羟基脲和/或干扰素治疗耐药或者不耐受且接受过二线治疗。(3)对于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羟基脲和/或干扰素治疗耐药或者不耐受且接受过二线治疗。;4.ECOG体力状况:0~2分;5.预计生存期超过3个月;6.符合无集落刺激因子、生长因子、血小板生成因子或血小板输注等协助下PLT≥75×10^9 /L及ANC≥1.0×10^9 /L、HGB>60 g/L。受试者在检查前2周内未接受生长因子、集落刺激因子、血小板生成因子及血制品输注;7.患者脾脏最突出的部位必须超过肋骨下缘至少5 cm或由于体型原因(肥胖)不可触及,但筛选时经MRI/CT扫描脾脏评估证实体积≥450 cm3;8.骨髓原始细胞和外周血原始细胞<20%;9.主要肝肾功能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下列标准:ALT≤ 2.5×ULN;AST ≤ 2.5×ULN;血清肌酐 ≤1.5×ULN;总胆红素 ≤2×正常上限(ULN);10.无严重凝血功能异常;11.扩展研究部分符合以下任一队列的条件:a) 队列一:JAK抑制剂不耐受或难治/复发的中高危骨髓纤维化患者。b) 队列二:既往未接受过JAK抑制剂治疗或既往经JAK抑制剂治疗≤10天的中高危骨髓纤维化患者。c) 队列三:经羟基脲和/或干扰素治疗不耐受或耐药的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12.能够理解本临床研究的程序和方法,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未恢复至I级或以下(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无法解决的稳定的慢性毒性,周围神经毒性等);2.既往进行过脾切除术的患者或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脾区放射治疗的患者;3.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手术的患者或未从手术中恢复的患者;4.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者,但已治愈的黑色素瘤、皮肤癌和原位癌者除外;5.具有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者;6.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不能停止使用精神药物、镇静药物的患者;7.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者;8.筛选前6个月内有III级或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分级)、无法控制或尚不稳定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女性QTc>470ms, 男性QTc>450ms)、脑血管意外事件或肺栓塞等血栓疾病的患者;9.经药物治疗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mmHg,舒张压≥100mmHg);10.HBsAg阳性且HBV-DNA检测≥检测正常值上限;HCV抗体阳性;HIV抗体阳性;11.有免疫缺陷的患者(患有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12.患者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其它MPN治疗药物者,如免疫调节疗法治疗(如干扰素-α、大于10毫克/天的泼尼松或皮质类固醇),放疗和促红细胞生成素,雄激素,血小板生成素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处在6个药物消除半衰期内的患者;13.已知有酒精/药物滥用史;14.在首次给药前1周内服用过强效或中度的CYP3A抑制剂(如酮康挫、克拉霉素、伊曲康唑、奈法唑酮、泰利霉素、维拉帕米)或强效CYP3A4诱导剂(如利福平、卡马西平、苯妥英钠);15.在首次给药前48h内使用葡萄柚、杨桃或其制品等可能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特殊饮食者;16.疑似对芦可替尼或同类药物过敏者;17.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女性筛选期血妊娠试验检测阳性;18.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不愿意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的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性受试者;19.1个月内曾参加过或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20.研究者判断患者需要一种或多种会干扰主要终点的治疗或不适合参加该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233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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