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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335】一项在有刻板性癫痫长时间发作的≥12周岁研究参与者中评价Staccato阿普唑仑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开放性、院外扩展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0335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阿普唑仑吸入粉剂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阿普唑仑吸入粉剂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3-0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本品用于快速终止12周岁及以上患者的刻板性癫痫长时间发作。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有刻板性癫痫长时间发作的≥12周岁研究参与者中评价Staccato阿普唑仑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开放性、院外扩展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有刻板性癫痫长时间发作的12周岁及以上研究参与者中评价Staccato阿普唑仑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开放性、多中心、院外扩展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01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 Staccato 阿普唑仑的长期安全性和耐受性 评价Staccato阿普唑仑重复治疗的成功概率(用于治疗初始 6 个月内发生的癫痫发作[最多10次癫痫发作接受治疗]) 评价Staccato阿普唑仑重复治疗的成功概率且 2小时内癫痫发作未复发(用于治疗初始 6 个月内发生的癫痫发作[最多10 次癫痫发作接受治疗]) 评价 Staccato 阿普唑仑的长期肺部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75 ; 国际: 28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1-18;2022-02-10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或提供同意书,如必要)时必须≥12周岁。;2.在签署知情同意时,研究参与者必须有一名≥18周岁的照护者;照护者必须是研究 参与者的亲属、伴侣、朋友或LAR,或为研究参与者提供日常护理并与研究参与者 有重要私人关系的人员;照护者必须能够识别和观察研究参与者的癫痫发作;3.确诊局灶性或全身性癫痫或两者混合型癫痫且有刻板性癫痫长时间发作史,包括至 少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癫痫发作 a) 全身性癫痫发作,开始时为失神发作或肌阵挛发作,持续时间至少为5分钟。 b) 持续至少3分钟的局灶性癫痫发作。 c) 持续至少90秒的局灶性发作或肌阵挛发作,随后出现全身/双侧强直阵挛性发作,总持续时间至少为3分钟;4.研究参与者在筛选访视之前完成一项使用Staccato阿普唑仑的研究(EP0162,ENGAGE-E-001或UP0100);5.研究参与者在确诊癫痫后以及筛选访视前5年内有证明不存在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 的脑部计算机体层扫描或磁共振成像检查记录。;6.男性和女性研究参与者: - 男性研究参与者必须同意在院外治疗期间和末次IMP给药后至少7天内按照附 录4(第10.4节)所述采取避孕措施,并且在此期间禁止捐精。 - 非妊娠期(见方案附录4[第10.4节])、非哺乳期以及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的 女性研究参与者适合参加本研究: ○ 不是方案附录4(第10.4节)中定义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或者 ○ 如果是WOCBP,则同意在院外治疗期间和末次IMP给药后至少30天内遵 循方案附录4(第10.4节)中所示的避孕指南;7.研究参与者能够按方案附录1(第10.1节)所述签署知情同意(或提供同意书,必 要时),包括遵循ICF、本方案和iPMP中所示的要求和限制条件。未成年人将在ICF 或特定同意书(必要时)上签名并注明日期;8.研究参与者的照护者必须能够按方案附录1(第10.1节)所述签署知情同意,包括 遵循ICF、本方案和iPMP中所示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排除标准

1.研究参与者患有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危害或损害研究参与者的本研究参与能力的任何医学或精神疾病。;2.研究参与者在过去1年内有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定义的酒精或药物使用障碍现病史;3.已知研究参与者对本方案中所述的IMP或类似药物(和/或试验用器械)的任何成分 或对沙丁胺醇(或类似支气管痉挛急救药物,如需满足所在国家特定要求)过敏。;4.研究参与者被诊断为房颤或二尖瓣狭窄。;5.筛选访视前 8 周内有惊厥性(全面性强直阵挛)癫痫持续状态病史。;6.研究参与者有已知的非癫痫发作既往史或现病史,且无法与符合要求的癫痫发作区分;7.研究参与者发生具有临床意义的已知气道超敏反应(例如,对已知过敏原(如花粉、动物或食物)引起的支气管痉挛)和/或急性呼吸道体征/症状(例如,呼吸短促、肺部听诊时哮鸣)。 注:如果轻度哮喘参与者符合本研究入选要求(参阅排除标准 8a),即使已知其发生过气道超敏反应,也可以入组本研究。;8.参与者罹患轻度哮喘以外的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慢性肺部疾病(例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 [包括特发性肺纤维化])和/或近期有咯血或气胸病史或现病史。 注:如果轻度哮喘参与者符合以下所有 4 项条件,则可以入选本研究: -病史记录显示筛选访视前至少 6 个月被诊断为哮喘且符合 2022 版全球哮喘防治倡议 (GINA) 指南和/或美国国家哮喘教育和预防项目专家组第三份报告 2007 年修订版指南。哮喘诊断记录可来自多种医疗信息源,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病历、哮喘治疗处方和/或既往肺量测定评估(包括给予短效 β2 受体激动剂 [SABA] 可逆转 FEV1)。 -筛选访视前使用稳定的哮喘药物方案至少 4 周,稳定方案包含每日使用低剂量吸入用皮质类固醇(或每日使用白三烯受体拮抗剂)以及根据需要使用 SABA 的维持治疗。 -筛选访视时通过肺量测定法测得 FEV1 ≥ FEV1 预测值的 80% 且 FEV1/FVC 比值 ≥0.7。在筛选时,进行肺量测定评估之前须确保末次 SABA 用药后的洗脱期至少达到 6 小时。如果结果超出范围,可重新进行一组连续三次的肺量测定(参见第 8.2.7.1 节)。如果读数仍超出范围,则排除该研究参与者。 -控制良好的轻度哮喘。参与者应在达到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始 Staccato 阿普唑仑 2mg 用药:过去 4 周轻度哮喘控制良好(根据 GINA 症状控制工具 [2022 版 GINA 指南] 确定):(i) 日间哮喘症状(例如,喘息、呼吸短促、咳嗽和/或胸闷)出现频率 ≤2 天/周,(ii) 未发生哮喘导致半夜醒来的情况,(iii) 使用 SABA 控制症状的频率 ≤2 天/周,以及 (iv) 未发生哮喘导致活动受限的情况。;9.该标准已被删除;10.该标准已被删除;11.研究参与者的 SARS-CoV-2 抗原检测呈阳性,并出现需要住院或门诊治疗的中度至重度呼吸窘迫体征/症状,如院外吸氧、吸入性药物广泛治疗和/或 4 周或以上口服药物治疗,除非在筛选前至少 6 个月完全痊愈;12.此条标准并入标准 11;13.研究参与者在筛选访视前 4 周内出现过重度上呼吸道感染,或在筛选访视前 3 个月内出现过重度支气管炎/肺炎;14.研究参与者有急性狭角型青光眼既往史或现病史;15.研究参与者患有禁用口服阿普唑仑的疾病(例如,重症肌无力、重度呼吸功能不全和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16.研究参与者有长QT综合征既往史或现病史、长QT综合征导致猝死的家族史或不明原因晕厥。;17.研究参与者一生中有自杀企图史(包括实际企图、中断的企图或自杀未遂),或如“自上一次访视”版本的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来自主研究 EP0162 的 研究参与者 ) 或 “ 筛 选 / 基 线 ” 版 本 C-SSRS (来自主研究ENGAGE-E-001或UP0100的研究参与者)问题4或问题5为肯定回答(“是”)所示,在过去6个月内有自杀意图;18.研究参与者正在使用任何强效CYP3A4抑制剂,包括唑类抗真菌药(酮康唑和伊曲康唑)和奈法唑酮;19.研究参与者正在长期使用任何阿片类药物(例如,芬太尼、羟考酮、吗啡)或镇静催眠药;20.研究参与者正在长期服用非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例如,普萘洛尔、纳多洛尔和噻吗洛尔)。;21.研究参与者正在接受活动性严重精神疾病的药物疗法/治疗且筛选访视前4周内调整药物。;22.研究参与者在筛选前30天内参加过另一项除Staccato阿普唑仑以外的IMP(和/或试验用器械)研究或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IMP(和/或试验用器械)研究。;23.根据研究者判断,研究参与者存在任何提示快速进展(即,预计在本研究参与期间不会保持稳定)的脑部疾病或脑肿瘤体征(临床或成像技术)。稳定的动静脉畸形、脑膜瘤或其他良性肿瘤是可接受的;24.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研究参与者存在可能会增加研究参与相关风险或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解读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 注:肾功能损害但病情稳定的参与者,如果其他方面符合入选标准,则可以入组本研究。 注:轻度(Child Pugh 评分为 5-6 分 [含])或中度(Child Pugh 评分为 7-9 分 [含])肝功能损害的参与者,如果其他方面符合入选标准,则有资格入选本研究。有关确定 Child Pugh 评分所使用的标准,请参阅附录 13,第 10.13 节。;25.该标准已被删除;26.研究参与者在筛选访视期间有30秒以上的血氧饱和度<95%(或在海拔>2500米的地区低于正常值)。如果结果超出范围,则允许重测一次。如果读数仍超出范围,则排除该研究参与者。;27.研究参与者在筛选访视时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28.研究参与者在筛选访视时或开始IMP给药前3个月内的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 注:只有当确证性丙型肝炎核糖核酸检测呈阴性时,既往痊愈疾病引起的丙型肝炎抗体检测阳性研究参与者方能入组研究。;29.研究参与者的以下任何一种参数存在> 2.0×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 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或总胆红素> 1.0×ULN(如果已知患有Gilbert综合征,则总胆红素≥ 1.5×ULN,或肝功能损害研究参与者的总胆红素> 2.0×ULN);30.研究者评估认为,研究参与者当前患有不稳定型肝脏或胆道疾病,定义为存在腹水、脑病、凝血障碍、低白蛋白血症、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持续性黄疸或肝硬化。注:如果研究参与者在其他方面符合入选标准,则病情稳定的慢性肝病(包括Gilbert 综合征和无症状性胆结石)是可接受的;31.研究者认为研究参与者的按心率校正QT间期(QTc)> 450 msec(男性)、QTc间 期> 470 msec(女性)或QTc间期> 480 msec(束支传导阻滞研究参与者)、PR间 期≥220 msec或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 - QTc是采用Fridericia公式按心率校正的QT间期(QTcF)。QTc可以是机器读 取值,也可以是人工通读取值;32.研究参与者在筛选访视时的药物滥用尿液筛查结果呈阳性。;33.研究参与者在静息5分钟后的血压(BP)或心率(HR)超出正常范围(收缩压: 90 mmHg-150 mmHg;舒张压:40 mmHg-95 mmHg;HR:40 bpm-100 bpm)。如 果结果超出范围,则允许重测一次。如果读数仍超出范围,则排除该研究参与者;34.研究者认为研究参与者因任何原因而不得参加研究,包括研究参与者在遵循研究要求的稳定性或能力方面是否有问题;35.根据研究者判断,研究参与者计划进行任何可能会干扰研究参与的择期手术/操作;36.研究参与者正在使用含有四氢大麻酚或醋酸维生素E的电子烟或电子烟产品;37.在主研究(EP0162、ENGAGE E 001 或 UP0100)中出现过与 IMP 治疗相关的支气管痉挛和/或具有临床意义呼吸系统症状的参与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610041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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