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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200057711】BR105注射液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抗肿瘤活性的开放、剂量递增及剂量扩展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200057711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BR-105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BR-105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3-15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适应症

晚期恶性肿瘤

试验通俗题目

BR105注射液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抗肿瘤活性的开放、剂量递增及剂量扩展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BR105注射液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抗肿瘤活性的开放、剂量递增及剂量扩展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3114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Ia期:评价BR105注射液单药治疗(单次和多次给药)在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 Ib期:初步探索BR105注射液单药治疗在选定肿瘤适应症受试者中的抗肿瘤活性,确定II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海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62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3-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5-03-03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理解本试验的性质、目的和试验程序并且能够依照方案完成试验者; 2.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性别不限; 3.Ia期: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的晚期恶性肿瘤或复发难治恶性淋巴瘤患者;Ib期:Ib期剂量扩展研究部分将根据Ia期试验结果限定为具体的受试者人群,初步拟定为复发难治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及晚期胃癌患者; 4.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1; 5.预计生存期≥3个月; 6.根据RECIST v1.1或Lugano 2014标准,在Ia期受试者基线期可没有可测量病灶,Ib期受试者基线期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不接受仅骨转移或仅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7.受试者如过去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应在以往治疗的毒性反应恢复至CTCAE v5.0等级评分≤1级或基线水平后(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才可入组; 8.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入组前14天内使用任何细胞、生长因子、输血治疗的受试者应除外),定义如下; (1)中性粒细胞计数(Neu)≥ 1,500/mm^3 (1.5×10^9/L); (2)血小板计数(PLT)≥100,000/mm^3(100×10^9/L); (3)血红蛋白(HGB)≥9g/dL(90g/L); (4)血清肌酐(Cr)≤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50 ml/min; (5)总胆红素(TBIL)≤1.5×ULN,肝转移患者或肝癌患者应≤2×ULN; (6)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水平≤2.5×ULN,肝转移患者或肝癌患者应≤5×ULN; (7)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育龄期女性受试者进入本研究时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用药品后6个月内采用适当有效的避孕措施如禁欲和双重屏障法(例如避孕套加避孕隔膜)、口服避孕药、放置宫内节育器等。;

排除标准

1.已知对试验用药品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者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 2.既往接受过靶向抗CD47或抗SIRPα药物的治疗; 3.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史(包括Evans综合征)或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史; 4.因血栓高风险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 5.在首次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1)首次试验用药品治疗前28天之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实施重大手术(因诊断需要进行的组织活检是允许的); (2)首次试验用药品治疗前14天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喷鼻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类固醇激素(即不超过10 mg/d泼尼松或同等药物生理学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 (3)首次试验用药品治疗前28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及试验用药品治疗结束后60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4)首次试验用药品治疗前28天内接受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者肿瘤栓塞术);或首次试验用药品治疗前56天内使用过治疗性的放射药剂; (5)首次试验用药品治疗前28天内参加了其他临床试验且使用了试验相关药物者; 6.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仅需替代性治疗情况的(如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所致的残留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7.合并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癌、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留置导管的患者除外);或无法控制的高钙血症;或合并脊髓压迫; 8.既往2年内患有任何其它恶性肿瘤,不包括完全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癌,其他既往经过治疗且研究者判断目前疾病状况稳定的恶性肿瘤,以及研究者判断其他恶性肿瘤可能从本试验获益的; 9.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TP)抗体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RNA定量检测结果大于检测下限;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肝病毒DNA检测结果≥1ⅹ10^3IU/ml; 10.存在严重的控制不佳的伴随疾病者,例如: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分级II级以上),增加血栓栓塞事件的心律失常或心绞痛,近6个月内进行过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血管成形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经过治疗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等; 11.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如果不需要免疫抑制的移植可纳入(如角膜移植、头发移植); 12.入组前14天内出现任何需要通过静脉输注进行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3.有活动性结核病,或筛选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14.存在有间质性肺病,如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等,或非感染性肺炎; 15.目前患有影响静脉输注、静脉采血疾病者; 16.存在已知或怀疑不能够遵守研究方案的情况(如精神类药物滥用、酒精依赖、心理障碍或吸毒史); 17.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8.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或可能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完成本试验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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