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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460】宫血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治疗特发性肺纤维化(IPF)的I期临床实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0460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宫血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宫血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3-07

临床申请受理号

CXSL2101001

靶点

/

适应症

特发性肺纤维化(IPF)

试验通俗题目

宫血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治疗特发性肺纤维化(IPF)的I期临床实验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宫血间充质干细胞(SC01009)注射液在特发性肺纤维化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PK/PD和初步有效性的单、多次给药剂量递增及扩展的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311217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宫血间充质干细胞(SC01009)注射液在特发性肺纤维化患者中单、多次给药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初步评价宫血间充质干细胞(SC01009)注射液在特发性肺纤维化患者中的有效性。 探索性目的:评价宫血间充质干细胞(SC01009)注射液在特发性肺纤维化患者中单、多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PK)、药效学(PD)及免疫学特征。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7-13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40~75周岁(含边界值),男性或女性;2.根据2018年ATS/ERS/JRS/ALAT共同发布的《特发性肺纤维化临床诊断指南》,诊断为特发性肺纤维化(IPF);3.筛选时病情稳定至少4周。患者必须符合以下两者之一:a. 至筛选时至少4周内未接受尼达尼布和/或吡非尼酮治疗,或b. 筛选时至少接受稳定方案的尼达尼布或吡非尼酮治疗4周,并且计划在进入本研究后继续稳定接受这一背景治疗。[稳定方案治疗的定义为患者个体能基本耐受吡非尼酮或尼达尼布治疗];4.4)体重指数(BMI)19~28 kg/m2(含边界值);5.用力肺活量(FVC)≥50%正常预计值,且第1秒用力呼气量/用力肺活量(FEV1/FVC)≥0.70;6.残气量RV≤120%正常预计值;7.一氧化碳弥散量(DLCO)(血红蛋白校正)≥30%正常预计值;8.静息状态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60mmHg;9.筛选时能够完成6分钟步行试验(6MWT);10.自愿签署并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患有除IPF以外其他类型的间质性肺疾病(ILD),包括已知病因的ILD(如家庭或职业环境暴露、结缔组织病和药物毒性等),肉芽肿性ILD(如结节病),以及其他少见的ILD(如肺泡蛋白质沉积症、肺淀粉样变等);2.IPF初治患者,未接受过任何治疗;3.筛选时处于IPF急性加重期,或筛选前1年内IPF急性加重发作或因为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而住院达3次或以上者;4.终末期肺纤维化,等待肺移植(6个月内);5.筛选前6个月内有其他肺部疾病,包括慢性阻塞性肺病(在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后,FEV1/FVC<0.70)、肺气肿(根据 HRCT 的中心审查,肺气肿占 HRCT 的 ≥ 50%,或肺气肿的程度大于纤维化程度)、肺动脉高压(存在研究者认为会显著限制遵守研究要求的或可能影响研究安全性或疗效评估的肺动脉高压)、活动性肺结核、肺栓塞、哮喘失控、气胸、尘肺等;肺癌、闭塞性支气管炎或其他活动性肺脏疾病;既往行肺切除术;6.目前需要使用氧疗治疗者(氧疗时间>15h/d);7.筛选前4周内有肺部感染,或有其他严重感染需抗生素治疗者;8.筛选前6个月内有严重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新功能分级为III级和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25%;9.筛选前6个月内有脑卒中、脑动静脉畸形、脑血管损伤等脑血管疾病者;10.有恶性肿瘤病史(充分治疗的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基底细胞癌或原位子宫颈癌除外);患有骨髓增生性疾病、内分泌紊乱性疾病或有明显免疫功能异常者;11.患有严重的其他系统疾病,如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肝硬化、急性肾小球肾炎、结缔组织病,具有严重的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频发室上性心动过速、房颤、房扑等)或II度及II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者等;12.有精神病史或自杀危险者,有癫痫病病史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病史者;13.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14.肝功能异常者(ALT或AST>2.5倍正常值范围上限);15.肾功能异常者(血肌酐>2.5倍正常值上限),或筛选前28天内接受过透析治疗;16.任何原因造成的白细胞减少症(白细胞<4×109/L)或粒细胞缺乏症(白细胞<1.5×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者;17.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艾滋病抗体、梅毒抗体检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阳性者;18.血压控制不佳(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高血压患者;19.血糖控制不佳(空腹血糖>11.1mmol/L)的糖尿病患者;20.经研究者判断预期生存期可能小于1年者;21.计划接受肺移植,或有任何干细胞或实体器官移植史的患者;22.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包括肺部手术)或者伤口未愈合(诊断性手术或者判断受试者已经从手术中完全恢复的情况除外),或计划进行大型手术者;23.筛选前4周内服用高剂量糖皮质激素,如强的松>15mg/d(或等剂量其他糖皮质激素);24.目前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氯丁酸、硫唑嘌呤、环磷酰胺、甲氨蝶呤)、肺动脉高压用药(如波生坦)、未批准治疗IPF用药(如干扰素-γ(INF-γ)、青霉胺、环孢素、麦考酚酸)或其他治疗IPF用药仍在5个用药半衰期内;25.筛选前曾长期服用可能引起肺纤维化的药物,如胺碘酮、博来霉素等;26.已知或怀疑对研究药物的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者;27.酒精(定义为每天饮酒>2单位/每周饮酒>14单位,饮酒1单位相当于360mL啤酒或45mL酒精含量40%的烈酒或150mL葡萄酒)或药物滥用者;或精神障碍者;28.妊娠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未行绝育手术/未绝经/不愿意在研究期间使用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期妇女;未行绝育手术/不愿意在研究期间使用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的男性;29.在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任何临床试验者;30.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西部战区总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20;100020;250000;610000;710000;100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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