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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90911】HLX10或安慰剂联合化疗一线治疗局部晚期/转移性食管鳞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90911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斯鲁利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斯鲁利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9-05-1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局部晚期/转移性食管鳞癌

试验通俗题目

HLX10或安慰剂联合化疗一线治疗局部晚期/转移性食管鳞癌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比较HLX10或安慰剂联合化疗(顺铂 + 5-FU)一线治疗局部晚期/转移性食管鳞癌患者的随机、双盲、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23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比较HLX10或安慰剂联合化疗一线治疗局部晚期/转移性食管鳞癌(ESCC)患者的临床疗效。 次要目的:比较HLX10或安慰剂联合化疗一线治疗局部晚期/转移性食管鳞癌(ESCC)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89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551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9-06-27

试验终止时间

2024-04-16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周岁-75岁,男女均可。;2.经组织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或通过放化疗治愈的的局部晚期(由当地研究者确定)/复发或远处转移的食管鳞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允许纳入以鳞癌成分为主的腺鳞癌)。;3.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本次复发或转移肿瘤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除外:对于接受过新辅助/辅助治疗的患者,末次治疗时间至复发或进展时间超过6个月可以筛选;对于接受过食管癌根治性同步放化疗或放疗的患者,末次化疗/放疗时间至复发或进展时间超过12个月可以筛选。(注:对于根治性同步放化疗、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或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6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应将其算作一线治疗失败,如果超过6个月,则不能算作一线治疗失败。)。;4.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经中心影像评估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食管等空腔结构不可以作为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也可选做靶病灶)。;5.肿瘤标本PD-L1阳性受试者(CPS ≥ 1%)。受试者必须提供肿瘤组织以进行PD-L1表达水平测定。;6.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7天内ECOG:0~1。;7.预期生存期≥12周。;8.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不允许输血、不允许使用任何细胞生长因子和/或升血小板药);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b. 血小板 ≥ 100×10∧9/L; c. 血红蛋白 ≥ 9g/dL; d. 血清白蛋白 ≥ 3.0g/dL; e. 总胆红素≤1.5 × ULN,ALT、AST和/或ALP ≤ 2.5 × ULN;如存在肝脏转移,ALT和/或AST ≤ 5 × ULN;如果存在肝转移或骨转移ALP ≤ 5 × ULN; f. 血清肌酐 ≤ 1.5 × ULN或肌酐清除率>6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g.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 × ULN。;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首次用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以及在最后一次使用HLX10/安慰剂后至少3个月和最后一次使用化疗后至少6个月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10.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1.BMI<17.5 kg/m2。;2.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3.肿瘤明显入侵食管病灶相邻器官(大动脉或气管)导致具有较高的出血或瘘管风险;气管腔内支架植入术后受试者。;4.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5.既往对单克隆抗体、HLX10任何成分、5-FU、顺铂和其他铂类药物有过敏史。;6.接受过以下任何治疗: a. 既往接受过抗PD-1或抗PD-L1抗体治疗; b.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 c. 同时入组另外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者处于干预性临床研究随访期; d.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最后一程抗癌治疗;允许接受骨转移病灶的姑息性放疗,且在首次用药前2周已经结束。不允许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覆盖30%以上骨髓区域的放疗; e.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要求使用皮质类固醇(> 10 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的受试者;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允许剂量 ≤ 10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 f. 接种过抗肿瘤疫苗者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接种过活疫苗; g.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本研究重大手术定义:术后至少需要3周恢复时间,才能够接受本研究治疗的手术。肿瘤穿刺或淋巴结切取活检允许入组;

7.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恢复至≤CTCAE 1级(脱发除外)或者入组规定的水平。;8.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9.有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如间质性肺炎、结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但不限于这些疾病或综合症);除外白癜风或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使用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介导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使用稳定剂量的胰岛素的I型糖尿病。;10.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和异基因骨髓移植史。;11.受试者具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如:(1)NYHA II级以上心力衰竭(2)不稳定型心绞痛(3)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未经临床干预或临床干预后仍控制不佳。;12.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CTC AE>2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合并症等;基线胸部影像学检查提示存在活动性肺部炎症且伴有临床相关症状或体征;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存在感染的症状和体征,或需要口服,或静脉使用抗生素治疗,除外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的情况。;13.既往和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受试者;6个月以内有放射性肺炎的受试者。;14.受试者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允许入组处于稳定状态,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15.通过病史或CT检查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或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或超过1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的患者。;16.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的受试者,入组时HBV-DNA ≥500 IU/mL 或2500 拷贝/mL。对于高于该标准,除非首先接受抗病毒治疗,并要求下降至正常范围至少2 周,且必须在研究期间全程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方可入组。对于既往需要接受或筛选时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受试者,即使HBV-DNA 符合入组条件,必须在研究期间全程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方可纳入研究。丙型肝炎(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且HCV-RNA阳性)。;17.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5年内曾诊断为任何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除外具有低风险转移和死亡风险的恶性肿瘤(5年生存率>90%),如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及其他原位癌除外。;18.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19.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其被迫中途终止研究的因素,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实验室检查值严重异常,家庭或社会因素,可能影响到受试者安全或试验资料收集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21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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