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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413049
CTR20212861
已完成
注射用CU-20401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CU-20401
2021-12-01
CXSL2101098
/
颏下脂肪
评价CU-20401皮下注射在颏下脂肪(SMF)人群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有效性的Ib/II期临床研究
评价CU-20401皮下注射在颏下脂肪(SMF)人群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有效性的Ib/II期临床研究
200041
Ib期 主要研究目的: 评价CU-20401皮下注射在SMF人群中的安全性; 次要研究目的: 1) 评价CU-20401皮下注射在SMF人群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 评价CU-20401皮下注射在SMF人群中的初步有效性; 3) 评价CU-20401皮下注射在SMF人群中的免疫原性。 II期 主要研究目的: 评价CU-20401皮下注射在SMF人群中的有效性; 次要研究目的: 1) 评价CU-20401皮下注射在SMF人群中的安全性; 2) 评价CU-20401皮下注射在SMF人群中的免疫原性。
平行分组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68 ;
国内: 48 ;
2022-02-27
2022-09-17
否
1.对试验内容、试验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能够按照方案要求完成研究,对注射美容效果有合理的预期,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2.筛选时年龄在18~65周岁(含边界值)的男性或女性;3.筛选时体重指数(BMI)在17~40(kg/m2)范围内(含临界值;4.筛选时研究者根据临床医生报告的颏下脂肪评分量表(CR-SMFRS)(见附件1)评定为颏下脂肪堆积造成中至重度颏下轮廓凸出,即评分为2~3分者;5.非孕期及哺乳期女性,且受试者(含男性和女性)在筛选期及整个试验期间无妊娠计划并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无捐精、捐卵计划者;
登录查看1.既往接受过颏下部位的外科手术、抽脂治疗或注射过与试验药物类似的溶脂药物(例如:磷脂酰胆碱等)的受试者;2.筛选前颈部或下颏部位接受过生物材料填充(如:玻尿酸、胶原蛋白等)治疗者;3.筛选前3个月内颈部或颏下部位注射过肉毒毒素,或接受过无创紧肤治疗者;4.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颏下部位美容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真皮填充、手术除皱、光电治疗、水光针、微针、化学脱皮术或祛疤手术等;5.患有其他非颏下脂肪堆积过多原因(例如:甲状腺肿大、淋巴结肿大、马德龙病、静息状态下颈阔肌突出等)造成的颏下区域增大或影响研究者对颏下脂肪的评估者;6.颏、颈部位有明显的疤痕、感染、癌性或癌前病变和/或有未痊愈伤口,颌后缩等,经研究者评估可能影响评价结果者;7.根据研究者判断,颏下脂肪溶解后会造成颏下皮肤松弛程度(SMSLG)为4级或具有其他解剖学特征(例如:颈阔肌下脂肪凸出,颈部或颏下区域皮肤极度松弛,颈阔肌带凸出),从而造成不可接受的美容效果;8.既往有瘢痕增生倾向或瘢痕疙瘩者,经研究者判断治疗后可能会影响疗效评估或受试者安全;9.筛选时受试者存在吞咽困难症状或有相关疾病;10.筛选时生命体征检查、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AST或ALT值高于正常值上限两倍;血清肌酐高于正常值上限1.5倍)、心电图检查,结果显示异常并经判断有临床意义,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试验者;11.筛选时存在其他急性或慢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脑血管、呼吸、内分泌、消化、肾脏、肝脏、血液和淋巴、免疫、代谢及骨骼、中枢神经系统或精神障碍性疾病等),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增加其使用试验药物的相关风险,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解释,或不能很好地配合试验者;12.筛选时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Anti-TP)检查阳性者;13.给药前4周内凝血试验结果(凝血酶原时间、部分凝血活酶时间)表明存在任何临床意义上的出血性疾病者(接受抗血小板治疗、抗凝剂和乙酰水杨酸治疗的受试者可在7天清洗期后入组;14.筛选前4周内颏下区域使用过外用药物(例如:糖皮质激素、维A酸软膏),或预期在研究过程中(至最后一次注射完成后12周)需要在颏下部位使用这些药物者;15.计划在试验期间进行任何可能会导致体重发生显著变化(≥10%)的手术或服用任何可能会导致体重发生显著变化(≥10%)的药物(例如: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激素、减肥药、减肥手术;16.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400mL)者;17.有晕针晕血史,存在临床表现显著异常者;18.筛选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或筛选前3个月内使用过毒品(包括但不限于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四氢大麻酚酸、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等;19.酗酒者或试验前3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超过21单位酒精(1单位=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量为40 %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酒精呼气试验阳性者。;20.过敏体质,对胶原酶或对研究药物组分或其辅料有过敏史者;21.筛选前6个月内接受过胶原酶治疗;22.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的药物或筛选前1个月内参加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者;23.哺乳期、妊娠期妇女;24.不能耐受核磁共振成像(MRI)者(如:带有起搏器/电子刺激仪,装有胰岛素泵、人工耳蜗,或体内植入不锈钢金属物等);25.研究者判定患有其他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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