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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1035
进行中(招募中)
TQB-3006片
化药
TQB-3006片
2024-03-26
企业选择不公示
/
晚期恶性肿瘤
TQB3006片在晚期恶性肿瘤中的I期临床试验
评估TQB3006片在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中安全性、耐受性与药代动力学的I期临床试验
211100
主要目的:评估TQB3006片在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评估TQB3006片在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初步有效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93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4-04-25
/
否
1.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2.年龄:18-75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计算);ECOG PS评分:0或1分;预计生存期≥3个月;3.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剂量扩展期为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4.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无妊娠意义),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男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育措施;5.血常规检查标准(检查前7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 1) 血红蛋白(HGB)≥ 90 g/L ; 2)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1.5×109/L ; 3) 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 。;6.血生化检查: 1) 总胆红素(TBIL)≤ 1.5倍正常值上限 (ULN) ; 2)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 2.5×ULN。若伴肝转移,则ALT和AST≤ 5×ULN; 3) 血清肌酐(CR)≤ 1.5 ULN或肌酐清除率 (CCR) ≥50 ml/min (应用标准的Cockcroft-Gault或CKD-EPI公式)。;7.凝血功能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未接受过抗凝治疗)。;8.尿常规检查:尿蛋白<2+(基线尿蛋白≥2+时,7天内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当尿蛋白<1g 时方可入选);;
登录查看1.3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5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T1 (肿瘤浸润基膜)];2.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短肠综合征和肠梗阻等);3.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CTC AE 1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4.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或未能从先前手术中充分恢复,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外科手术者;5.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6.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28天内减毒活疫苗、7天内灭活疫苗接种史、或者研究期间计划行疫苗接种;7.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或最近12个月内有癫痫发作、意识障碍史,或有不明原因昏迷史者;8.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9.已知对本研究的研究药物所含的活性成分、辅料和同类药物过敏者;10.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可能复发(包括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受试者可纳入]);受试者患有无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接受胰岛素治疗的已经控制的I型糖尿病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受试者则不能纳入;11.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1) 未控制的高血压(经标准抗高血压治疗后仍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100 mmHg)、既往有高血压脑病/高血压危象史; 2) 患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1)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见附件三)II级以上心脏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LVEF(左室射血分数)<50%;(2)不稳定型心绞痛;(3)随机化前≤12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5)QTc≥450ms(男),QTc≥470ms(女)(F公式,若QTc异常,可间隔2分钟连续检测三次,取其平均值); 3) 肝硬化失代偿期、活动性肝炎: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阳性,且HBV DNA检测值>1*104拷贝/mL或>2000 IU/mL;丙肝参考:HCV抗体阳性,且HCV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未能控制稳定者。控制稳定且能规律服药者可筛选)。 4)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5)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6) 糖尿病控制不佳(糖化血红蛋白持续异常); 7)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级感染); 8) 活动性梅毒。;12.首次用药前4周内曾接受过化疗、根治性放疗或免疫治疗等其他抗肿瘤治疗,或仍处于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的受试者(以最短出现的时间为准); 既往曾接受过局部放疗的,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入组:姑息性放疗或脑部放疗距离首次用药超过2周,且本次研究选择的靶病灶不在放疗区域内,或靶病灶位于放疗区域内,但已确认进展;13.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NMPA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14.有临床症状或需反复引流的胸腔/腹腔/心包积液、或首次接受试验药物1个月内接受过治疗为目的的引流;15.已知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 (除非无症状,或接受过治疗且稳定,在脑转移治疗后至少2周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并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停止了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14天。);16.存在肿瘤骨转移所导致的严重骨损伤和脊髓压迫;包括6个月内发生的或预计近期可能发生的负重骨(如脊椎骨、股骨等)病理性骨折、控制不佳的严重骨疼痛等;17.经研究者评估和判断,试验期间有活动性出血风险的受试者;18.首次用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19.经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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