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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1241
进行中(尚未招募)
AZD9829
治疗用生物制品
AZD-9829
2024-04-24
企业选择不公示
恶性血液疾病
AZD9829治疗CD123+恶性血液疾病的研究。
一项评估AZD9829在CD123阳性恶性血液疾病患者中作为单药治疗或联合治疗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抗肿瘤活性的开放性、多中心、模块化I/II期研究
200070
-评估AZD9829单药治疗或联合治疗CD123+恶性血液疾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AZD9829单药治疗或联合治疗CD123+恶性血液疾病的抗肿瘤活性。 -表征AZD9829的PK特征并确定其免疫原性。 -评价与耐药机制相关的药效学和生物学背景。
单臂试验
Ⅰ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2 ; 国际: 96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4-02-13
/
否
1.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受试者报告的结果测量指标)时,年龄必须≥18岁。;2.当地实验室基于流式细胞术或免疫组化结果显示为CD123表达阳性的恶性血液疾病受试者。有关受试者类型和疾病特征的详细入选标准,请见各个模块。;3.男性或女性避孕措施的使用应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相关规定。;4.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从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5.愿意并能够参与本研究方案中所有所需的评估和程序,包括接受研究治疗的IV给药,并在需要时在研究治疗给药期间至少住院24小时。;6.ECOG体能状态评分≤2;7.安全性实验室和正常器官功能详见表3。;
登录查看1.血清学检查提示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 (a)抗HBc IgG检测呈阳性的受试者需要在入组前获得阴性HBV PCR结果。HBV表面抗原阳性和使用PCR检测到HBV阳性的患者将被排除。 (b)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在入组前的PCR结果需要为阴性。HCV PCR结果呈阳性的受试者将被排除。;2.已知HIV检测呈阳性。;3.已知心血管疾病,定义为: (a)有症状性或需要治疗(CTCAE 3级)的心律失常病史(多源性室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室性心动过速)、治疗后仍有症状或未受控制房颤,或者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有无症状性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使用药物控制房颤的受试者可参与研究。 (b)未受控制的高血压。 (c)筛选前6个月内出现过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进行过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搭桥术。 (d)筛选前6个月内有脑灌注问题(例如,颈动脉狭窄)或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 (e)出现症状性心力衰竭(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定义为≥2级)。 (f)既往或当前的心肌病未得到充分控制。 (g)患有重度心脏瓣膜病。 (h)在5分钟内记录重复三次心电图获得的平均静息QTcF>470 msec,取平均值。 (i)有任何增加QTc间期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症状性心力衰竭、先天性LQTS、有LQTS或40岁以下不明原因猝死的家族史。 (j)已知可延长QTc的合并用药从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开始至DLT审查期(如适用)或计划的ECG评估期间不得使用;其他情况应谨慎使用。;4.已知的活动性CMV感染(阳性CMV IgM和/或阳性PCR结果)。;5.与其他药物相关的QT间期延长史,需要停用药物。;6.既往抗癌治疗引起的任何尚未缓解的非血液学毒性(CTCAE >2级),但脱发、白癜风和可通过替代激素治疗控制的内分泌系统疾病除外。;7.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史,以下情况除外: (a)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2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复发的潜在风险较低。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至少2年没有已知活动性疾病且正在接受维持治疗(例如,用于多发性骨髓瘤的来那度胺,用于乳腺癌的激素维持治疗)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可允许入组。 (b)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无疾病证据的恶性雀斑样痣。 (c)充分治疗的无疾病证据的原位癌。 (d)正在进行监测或激素治疗控制的局部非侵袭性原发性疾病(例如,正在进行观察或激素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前列腺癌)。;8.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以下任何证据: (a)重度或未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与腹泻、重度肝功能损害、间质性肺疾病相关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或 (b)可能限制研究要求依从性、显著增加发生AE的风险或损害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力的精神病/社会状况,或 (c)有易出血类疾病病史或活动性易出血类疾病(例如血友病、Von Willebrand因子病),或 (d)未受控制的全身活动性真菌感染、细菌感染、病毒感染或其他感染(定义为表现出感染相关的持续体征/症状,在采用适当的抗生素或其他治疗后仍无改善)。;9.活动性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0.研究者认为使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或存在安全性风险的需要治疗的任何重度和不受控制的医学状况(例如,不受控制的高血压、肝衰竭、不稳定的呼吸或心脏疾病)。;11.既往接受过任何CD123靶向治疗。;12.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过GVHD的免疫抑制或GVHD预防治疗。以下情况是允许的: (a)外用类固醇治疗≤2级的皮肤GVHD可一直持续。 (b)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使用稳定剂量或逐渐减量全身性类固醇治疗GVHD。;13.所有已知会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合并用药或CYP3A4强效抑制剂。如果可能,在根据SoC实践治疗受试者时,将寻求除CYP3A强效抑制剂以外的替代治疗。;14.在入选研究时接受过以下任何治疗: (a)首次计划给药的14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研究用药品。 (b)在首次计划给药的14天内接受过细胞毒化疗,白细胞增多>10,000个细胞/mm3或疾病快速进展的受试者使用羟基脲除外。 (c)在首次计划给药的14天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允许局部姑息性放疗)。 (d)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HSCT,除非距离首次计划给药>90天且受试者无需要治疗的活动性GVHD,但≤2级皮肤GVHD除外。 (e)既往接受过自体HSCT,除非移植发生在首次计划给药前>90天,并且移植相关毒性缓解至至少1级。 (f)接受过过继性细胞疗法,如自体或供体自然杀伤细胞或T淋巴细胞输注(例如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除非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0天并且治疗相关毒性缓解至至少1级。 (g)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15.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16.需要持续的类固醇治疗,包括用于治疗淋巴样癌或其他病症的全身性(例如静脉注射或口服)皮质类固醇(>10 mg泼尼松等效剂量)。用于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稳定剂量(≤ 10 mg泼尼松等效剂量)除外。;17.已知对AZD9829或IMP的任何辅料过敏的受试者。;18.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19.经研究者判定不太可能遵从研究程序、限制及要求的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20.既往曾入组本研究。;21.仅限女性-目前怀孕(证实妊娠试验阳性)或正在哺乳。将采集所有有生育能力女性受试者的样本进行妊娠试验。尿液试纸可用于初步试验。如果尿液试纸测试呈阳性或未确定,则进行定量血清检查用于确认。其他试验可由研究者自行判断实施,例如在怀疑避孕失败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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