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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300067286
正在进行
阿伐替尼片
化药
阿伐替尼片
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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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治复发性急性髓系白血病
一项评估阿伐替尼治疗伴C-KIT突变的RUNX1::RUNX1T1或CBFB::MYH11的难治复发性急性髓系白血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探索性临床研究
一项评估阿伐替尼治疗伴C-KIT突变的RUNX1::RUNX1T1或CBFB::MYH11的难治复发性急性髓系白血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探索性临床研究
1. I期临床试验评估单药组(阿伐替尼)和联合用药组(阿伐替尼+FLAG)在伴C-KIT 突变的 RUNX1::RUNX1T1或CBFB::MYH11 的难治复发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通过评估确定治疗的最佳剂量作为II期的推荐剂量(Recommended Phase II Dose,RP2D); 2. II期临床试验探索阿伐替尼用于治疗伴C-KIT 突变的 RUNX1::RUNX1T1或CBFB::MYH11的难治复发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的疗效及安全性。
队列研究
探索性研究/预试验
不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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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石药业(苏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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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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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3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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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试者能够理解,并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未成年受试者需法定监护人同意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受试者必须患有 R/R AML,即符合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中国诊疗指南(2021年版): •复发性AML诊断标准:完全缓解(CR)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细胞>0.050(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 •难治性AML诊断标准:经过标准方案治疗2个疗程无效的初治病例;CR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12 个月内复发者;12 个月后复发但经过常规化疗无效者;2次或多次复发者;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 3) 年龄≥14岁(14岁患者体表面积需≥1.2m2),男女不限(含14周岁); 4) 骨髓分子生物学检测出C-KIT D816或C-KIT N822突变,且需同时检测出CBFB::MYH11基因或检测出RUNX1::RUNX1T1融合基因的患者; 5) 体能状态评分(ECOG PS)0-2分; 6) 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 血清总胆红素≤1.5 ×正常值范围上限(ULN),除非认为是 Gilbert 综合征或白血病所致; •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 3.0×ULN,除非认为是白血病所致; • 血小板计数≥20 ×109/L; • 血清肌酐≤ 2.0 × ULN • 基于 Cockcroft-Gault 肾小球滤过率(GFR)估计值,肌酐清除率> 40 mL/min; 注:肾小球滤过率(eGFR,Cockcroft公式):Ccr=(140-年龄)×体重(kg)/ (72 ×Scr(mg/dl)),其中女性按计算结果×0.85计; 7) 受试者需经骨髓穿刺和/或活检确诊及评估AML 病情; 8) 育龄女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3个月内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男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3个月内采用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 已知对KIT抑制剂药物类似物过敏者; 2) 既往接受过米哚妥林治疗者; 3) 既往接受过突变特异性C-KIT抑制剂治疗并且在治疗期间发生疾病进展; 4) 在疾病复发时,合并有TP53或FIT3-ITD突变者; 5) 入组前3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并仍在/需要进行抗肿瘤治疗者; 6) 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包括: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以内的心肌梗死或不稳定或无法控制的情况(例如,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 III-IV 级); •心律失常(NCI CTCAE V5.0标准≥ 3 级)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 (ECG) 异常; •心电图显示基线校正QT(QTc)间期> 470 ms; 7) 2级以上周围神经病变或神经痛(CTCAE 5.0标准); 8) 经颅脑CT检查显示有颅内出血者; 9) 入组前3个月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未从早期手术中完全康复,或在研究期间或最后一次研究药物治疗后3个月内计划进行手术(注:不包括局部麻醉下进行的手术或椎体后凸成形术或椎体成形术); 10)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可能混淆研究结果、或影响受试者完成本研究的伴随疾病(不受控制的糖尿病、急性弥漫性浸润性肺病、神经或精神疾病等)或其他任何情况; 11) 正在接受任何其他试验性药物或试验性医疗器械者; 12) 受试者出现立即危及生命的白血病重度并发症,例如,不受控制的出血、伴有缺氧或休克的肺炎,和/或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13)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14)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细胞治疗,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化疗/靶向/免疫治疗(若药物代谢5 个半衰期小于4 周,以5个半衰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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