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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413049
CTR20211550
已完成
LNP-023胶囊
化药
盐酸伊普可泮胶囊
2021-07-09
企业选择不公示
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PNH)
每日两次口服iptacopan 在未接受过补体抑制剂治疗的成人PNH 患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
一项多中心、单臂、开放标签的,旨在评估每日两次口服iptacopan 在未接受过补体抑制剂治疗的成人PNH 患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试验
100022
该单臂、开放标签研究的目的是确定iptacopan 对未接受过补体抑制剂治疗(包括抗C5 抗体)的PNH患者是否安全有效
单臂试验
Ⅲ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20 ; 国际: 40 ;
国内: 20 ; 国际: 40 ;
2021-12-07;2021-08-31
2023-01-10;2023-04-18
否
1.参加研究前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2.年龄 ≥ 18 岁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通过高灵敏度流式细胞仪(Borowitz et al 2010)确诊为PNH,伴RBC 和WBC(粒细胞/单核细胞)克隆大小 ≥ 10%。;3.在筛选期开始研究治疗前通过中心实验室评估证实平均血红蛋白水平< 10 g/dL: a. 对于筛选期间未接受红细胞输注的患者,需检测两次血红蛋白(平均值< 10 g/dL),间隔两到八周。或 b. 在首次筛选访视时血红蛋白< 10 g/dL,随后接受红细胞输注的患者,可符合资格。;4.筛选期间至少2 次(间隔两到八周)中心实验室检测显示LDH > 1.5 × 正常值上限(ULN)。;5.要求接种抗脑膜炎奈瑟菌感染的疫苗,建议在开始iptacopan治疗前至少2周进行。然而,研究者可酌情决定在iptacopan治疗开始前2周内或iptacopan治疗开始后2周内(最长至第14天)进行这些疫苗接种。如果在接种后不到2周或在接种该疫苗之前开始iptacopan治疗,受试者必须在iptacopan治疗开始时和接种后至少2周期间使用预防性抗生素。;6.如果以前未接种过肺炎链球菌和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则应进行这类疫苗接种(如果可获得并根据当地/国家法规),建议在开始iptacopan治疗前至少2周进行。然而,研究者可酌情决定在iptacopan治疗开始前2周内或iptacopan治疗开始后2周内(最长至第14天)进行这些疫苗接种。如果在接种后不到2周或在接种特定疫苗之前开始iptacopan治疗,受试者必须在iptacopan治疗开始时和接种后至少2周期间使用预防性抗生素。;7.能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能够理解并遵守研究要求。;
登录查看1.入组时或入组前5 个消除半衰期内或30 天内(以较长者为准;或当地法规要求的更长时间),参加过任何其他试验药物研究或使用过其他试验药物。;2.既往接受过补体抑制剂治疗,包括抗C5 抗体;3.对iptacopan 或其任何辅料或相似化学类别的药物有过敏史;4.已知或疑似患有遗传性补体缺陷;5.造血干细胞移植史;6.患者有骨髓功能衰竭的实验室证据(网织红细胞 < 100 × 10^9/L,血小板 < 30 × 10^9/L,中性粒细胞 < 0.5 × 10^9/L);7.研究药物给药前 ≤ 14 天内有活动性全身细菌、病毒(包括COVID19)或真菌感染;8.研究药物给药前 ≤ 7 天内出现发热 ≥ 38°C(100.4°F);9.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已知的HIV 感染史或筛选时HIV 抗体阳性);10.有荚膜细菌(如脑膜炎球菌或肺炎球菌)复发性侵袭性感染史;11.重大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重度肾脏疾病(例如eGFR < 30 mL/min/1.73 m2, 透析)、晚期心脏病(例如NYHA IV 级心力衰竭)、重度肺疾病(例如重度肺动脉高压 [WHO IV 级])或研究者认为妨碍受试者参加研究的肝脏疾病(例如活动性肝炎)。;12.肝脏疾病(如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HCV RNA 阳性,或者筛选时肝功能检查异常提示的肝损伤,定义如下: ALT、GGT、碱性磷酸酶单项参数均不得超过3 × ULN;13.筛选时不稳定的医学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肌缺血、活动性胃肠道出血、与PNH无关的并存的慢性贫血,或研究者判断活性药物治疗无效的不稳定血栓事件。;14.在过去5 年内有任何器官或系统的恶性肿瘤史(皮肤局部基底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不论是否接受治疗,以及是否存在局部复发或转移证据。;15.任何可能干扰患者参与研究的医学状况。;16.在筛选之前的下述时间段内,如果不是稳定的给药方案,则禁止合用下列任何药物,如第 6.2.2 节所列: 1. 红细胞生成刺激剂(ESA)至少8 周 2. 任何免疫抑制剂至少8 周 3. 用于治疗血液疾病的全身性糖皮质激素(< 0.5 mg/kg)至少4 周 4. 维生素K 拮抗剂(例如华法林)且国际标准化比值稳定至少4 周 5. 低分子量肝素和直接口服的抗凝药利伐沙班、阿哌沙班和艾多沙班至少4 周 6. 补铁剂、维生素B12 和叶酸至少4 周 7. 缺氧诱导因子脯氨酰羟化酶抑制剂(HIF-PHI),如罗沙司他,至少8 周 8. 雄激素至少4 周;17.妊娠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患者。;18.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所有生理上有能力怀孕的女性,在试验药物给药期间和停用试验药物后1 周采用有效避孕方式的女性除外。有效的避孕方式包括: 1.完全禁欲(如果禁欲符合受试者的首选和常规生活方式)。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期法、宫颈粘液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法)和体外射精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2. 在使用试验药物前至少6 周进行过女性绝育(已进行过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子宫切除)、子宫全切术或输卵管结扎术。如果仅进行过卵巢切除术,则必须经后续的激素水平评估确证女性生殖状态。 3. 男性绝育(在筛选前至少6 个月)。对于参与研究的女性受试者,输精管切除的男性伴侣应是该受试者的唯一伴侣 4. 屏障避孕法:避孕套或屏障帽(避孕隔膜或宫颈帽/穹窿帽)。英国:使用杀精泡沫/凝胶/薄膜/乳膏/阴道栓 5. 采用口服(雌激素和孕酮)、注射或植入激素避孕法或具有类似疗效的其他形式激素避孕法(失败率 < 1%),例如激素型阴道避孕环或经皮激素避孕或放置宫内节育器(IUD)或宫内节育系统(IUS) 6. 如果使用口服避孕药,则女性在使用试验药物前应已稳定服用同一种避孕药物至少3 个月。 如果女性在至少6 周前就已有12 个月的自然(自发)闭经且具有适当的临床特征(例如年龄适当、血管舒缩症状史)或已进行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子宫切除)、子宫全切术或输卵管结扎术,则认为她们已绝经且无生育能力。在只切除卵巢的情况下,仅当根据后续的激素水平评估证实该女性的生殖状态时,才将其视为无生育能力。 如果当地法规中不同于上述避孕方法(以防止妊娠),则采用当地法规,详见ICF。;19.可能会干扰患者参与试验的目前的药物或酒精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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