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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200064999】BM601用于TACE治疗肝细胞癌的安全性、耐受性与抗肿瘤作用的单臂、单中心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200064999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10-25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肿瘤

试验通俗题目

BM601用于TACE治疗肝细胞癌的安全性、耐受性与抗肿瘤作用的单臂、单中心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BM601用于TACE治疗肝细胞癌的安全性、耐受性与抗肿瘤作用的单臂、单中心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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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初步探索BM601在肝细胞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 次要目的: 初步评价BM601在TACE治疗肝癌中的抗肿瘤作用(无法治疗的肿瘤进展(TTUP)、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和疾病缓解持续时间(DOR)、肿瘤无进展生存期(PFS)、疾病进展时间(TTP))。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探索性研究/预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对照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8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9-27

试验终止时间

2023-09-27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男性或女性患者,年龄18~75岁,预计生存期3个月以上; 2. 经病理组织学和/或临床诊断证实为肝细胞癌;中国肝癌临床分期(CNLC)为Ⅰb~Ⅲb期; 3. 一般状况评分ECOG 0~2分; 4. 至少有1个可测量或可评价的肿瘤病灶,即基线期最长径≥3 cm; 5. 患者应具备充足的骨髓储备功能,或无肝肾凝血功能障碍,实验室检查值须满足下列条件: (1)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且白细胞计数>3×10^9/L; (2) 血小板计数>80×10^9/L; (3) 血红蛋白>90 g/L; (4) 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且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30 mL/min; (5) 如无证实的肝转移,AST、ALT<2.5×ULN;如有证实的肝转移,AST、ALT<5×ULN; (6) 总胆红素<3×ULN; (7)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6. 患者未出现脑转移(但无症状脑转移的患者,或患者尽管有脑转移但经过处理病情稳定4周以上的患者除外); 7. 患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预期的依从性好。;

排除标准

1. 已知或怀疑对研究药物成份或其类似物过敏; 2. 患者存在任何不稳定或可能影响其安全性或研究依从性的其他任何疾病或医学状态,任何严重或未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严重心脏病、脑血管病、未控制的糖尿病、未控制的高血压、严重感染、活动性消化道溃疡、免疫功能异常等; 3.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心脑血管疾病/症状/指征: (1) 静息十分钟后采集心电图QTc>470 ms(经过校正的QT间期[通过Fridericia公式校正]),QT间期测量应从QRS复合波起始至T波结束); (2) 任何有临床意义的重要的静息ECG在节律、传导或形态方面的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2度和3度的心脏传导阻滞、PR间期> 250 ms等; (3) 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在40岁以下一级亲属中不明原因的猝死,或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合并用药; (4)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5) 既往有心肌收缩力下降的病史,且在研究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相关症状者:如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肺水肿或心脏射血分数下降等; (6) 既往有急慢性心脑血管病史,且在研究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相关症状者:如心肌梗塞,重度或不稳定型心绞痛,脑梗塞,脑出血,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 4. 罹患其他恶性肿瘤或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者,除外既往已得到有效控制的、非侵袭性的、5年无复发转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和乳腺导管癌; 5. 存在胆管侵犯; 6. 对于育龄期女性(绝经后女性必须已绝经至少12个月才能被认为无生育能力)在研究用药瘤内注射前7天内尿妊娠试验检查结果为阳性者;或经研究者判断,在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有意愿怀孕、哺乳,或不愿采用有效避孕措施者(包括男性受试者及其育龄女性配偶); 7.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 (1) 接受过化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免疫药物治疗等其他抗肿瘤治疗; (2) 接受过大手术; (3) 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采用了或正在采用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非干预性药物临床试验除外); 8. 可能增加研究和研究用药风险、或者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的其他重度、急性、或慢性的临床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情况; 9.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但可能复发的患者,但以下疾病的患者不被排除,可以进一步筛选: (1) I 型糖尿病 ; (2) 甲状腺功能减退(如果仅用激素替代疗法可以控制); (3) 受控制的乳糜泻 ; (4)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牛皮癣、脱发); (5) 其他任何在没有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再次发生的疾病; 10. 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梅毒、丙型肝炎病毒(HCV)。活动性HCV和HIV感染定义为: (1) 抗-HCV抗体且HCV RNA阳性; (2) HIV 抗体阳性; 11. 研究者认为患者有任何原因不适宜参加本试验。;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丽水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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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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