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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70362】Vascepa治疗空腹甘油三酯水平≥500 mg/dL且≤2000 mg/的I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70362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二十碳五烯酸乙酯胶囊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二十碳五烯酸乙酯胶囊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7-08-1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极高甘油三脂

试验通俗题目

Vascepa治疗空腹甘油三酯水平≥500 mg/dL且≤2000 mg/的I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空腹甘油三酯水平≥500 mg/dL且≤2000 mg/dL的受试者接受Vascepa治疗的疗效和安全性的III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72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评估空腹TG水平≥500 mg/dL且≤2000 mg/dL(≥5.6 mmol/L且≤22.6 mmol/L)的受试者接受ICOSAPENT ETHYL (IPE)4 g/日治疗或2 g/日治疗与安慰剂相比在降低空腹TG水平方面的疗效。 本研究的次要目的如下: 1. 评估ICOSAPENT ETHYL (IPE)4 g/日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评估ICOSAPENT ETHYL (IPE)2 g/日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3. 评估对极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VLDL-C)的影响; 4. 评估对载脂蛋白B(apo B)的影响;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6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373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8-02-09

试验终止时间

2020-04-07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理解研究程序,愿意遵循研究日程表进行研究,并且同意参加研究(在筛选访视(访视1[第-8周或第-6周])之前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2.年龄>18岁,男女不限; 入选本研究的女性必须符合以下全部3条标准:非孕妇;非哺乳期妇女;以及 研究期间无妊娠计划; 育龄期女性在筛选访视(访视1[第-8周或第-6周])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注:根据研究者的相关记录,符合下列任意一条标准的女性均不视作育龄期女性: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已行子宫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处于绝经后期,定义为末次月经后的绝经时间≥1年,或促卵泡激素(FSH)水平在绝经范围内; 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在筛选访视至研究结束期间(包括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9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避孕,除非其性伴侣已行手术绝育或禁欲。有效的避孕方法系指能够一致性、正确使用的避孕方法(包括植入式避孕药、注射式避孕药、口服避孕药、透皮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含杀精剂的隔膜、含杀精剂的男用或女用避孕套,或宫颈帽);3.筛选访视时未使用调脂药治疗,或在筛选访视时按下列方案调整调脂药治疗; 使用他汀类药物治疗(伴或不伴依折麦布)。研究者将对当前正在使用他汀类药物(伴或不伴依折麦布)治疗的受试者进行评估,以确认是否可在筛选访视时安全中止该治疗,或者是否应继续该治疗。关于筛选访视时他汀类药物的安全停用标准,请参见附录A。若继续使用他汀类药物(伴或不伴依折麦布)治疗,在基线TG值符合随机化(即,访视2[第-2周])标准之前的≥4周内,用药剂量必须保持稳定;或者使用非他汀类调脂药(烟酸>200 mg/日、贝特类药物、鱼油、其他含ω-3脂肪酸或其他具有潜在调脂作用的草药制剂或膳食补充剂)单药治疗,或与他汀类药物联合治疗。当前正在使用这些非他汀类调脂药治疗的受试者必须能够在筛选访视时安全停用所有非他汀类调脂药。关于筛选访视时非他汀类调脂药的安全停用标准,请参见附录A;4.甘油三酯水平≥500 mg/dL且≤2000 mg/dL(≥5.6 mmol/L且≤22.6 mmol/L)(基于访视2[第-2周]和访视3[第-1周]的平均值[算术平均值])。注:如果受试者在访视2和访视3的平均TG水平在入组研究的规定范围之外,则在访视3的1周后额外采集空腹TG测量用样本(该访视为访视3.1)。若在访视3.1时采集了第3份样本,则根据访视3和访视3.1的平均值(算术平均值)确定受试者是否符合进入本研究的资格;访视1的甘油三酯水平应在≥500 mg/dL且≤2300 mg/dL范围内;访视2和访视3的单次甘油三酯水平可不受≥500 mg/dL且≤2000 mg/dL的标准界定;5.愿意在研究期间维持稳定的饮食和体力活动水平;6.受试者既往使用过贝特类药物治疗疗效欠佳,由研究者判断;

排除标准

1.受试者的体重指数>40 kg/m2;2.受试者在筛选访视(访视1[第-8周或第-6周])之前的30天内参加另一项涉及研究药物的临床试验;3.受试者在筛选访视(访视1[第-8周或第-6周])与访视2(第-2周)之间的体重变化>3 kg;4.受试者在筛选访视时的HbA1c >9.5%(访视1[第-8周或第-6周]);5.受试者需要在访视1(第-8周或第-6周)之后和研究的双盲治疗期(达访视7[第12周])内使用任何非研究性、非他汀类调脂药或补充剂治疗,包括:烟酸>200 mg/日;贝特类药物;ω-3脂肪酸药物;富含ω-3脂肪酸的补充剂(例如,亚麻籽、鱼油或海藻油)或食物(允许每周摄入2顿鱼);甾醇/甾烷醇产品; 膳食纤维补充剂,包括>2茶匙Metamucil或含欧车前的补充剂/日;红曲米补充剂、大蒜补充剂或大豆异黄酮补充剂;任何其他具有已知或潜在调脂作用的药物、草药制剂或膳食补充剂;6.受试者在筛选访视之前的6个月内有卒中、心肌梗死、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或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术病史;7.受试者有急性或慢性胰腺炎病史;8.受试者有症状性胆结石病史(已行胆囊切除术的情况除外);9.受试者已知患有肾病范围(>3 g/日)内的蛋白尿;10.受试者有可能影响研究实施或数据解读的严重及临床显著性肝脏疾病、肺部疾病、肾脏疾病、血液学疾病、胃肠道疾病(包括临床显著性消化不良)、内分泌系统疾病(1型或2型糖尿病除外)、免疫系统疾病、皮肤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疾病、肿瘤学疾病或过敏性疾病(包括药物过敏,但并不包括给药时未治疗或已治愈的季节性过敏)的病史或证据;11.受试者已知患有家族性脂蛋白脂酶障碍或缺乏(Fredrickson I型)、载脂蛋白C-II缺乏症或家族性血β脂蛋白异常(Fredrickson II型);12.受试者需要接受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治疗肾功能不全;13.受试者有恶性肿瘤病史,但不包括那些无疾病期>5年的受试者,或所患恶性肿瘤仅为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的受试者;14.受试者有减肥手术史;15.受试者所患的高血压控制不佳:坐位收缩压>160 mmHg和/或坐位舒张压>100 mmHg;16.受试者已知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7.受试者在筛选访视时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或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访视1[第-8周或第-6周]);18.受试者预期将在研究的筛选期或双盲治疗期内接受大型手术;19.受试者在筛选访视之前≥4周内曾长期接受不稳定剂量(>20%剂量调整)的处方药治疗代谢或心血管疾病,或调节风险因素(例如,降压药和降糖药);20.受试者持续接受减肥药(包括非处方药)治疗;21.受试者持续接受HIV蛋白酶抑制剂、环磷酰胺或异维A酸治疗;22.受试者在筛选访视之前≥4周内曾接受不稳定剂量(>20%剂量调整)的他莫昔芬、雌激素或孕激素治疗;23.受试者需常规使用或预期需要使用各种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研究期间,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吸入性或经鼻给药皮质类固醇治疗;24.受试者在筛选访视之前≥6周内的促甲状腺激素(TSH)>1.5 ×正常值上限(ULN),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证据,或者接受不稳定剂量(>20%剂量调整)甲状腺激素治疗;25.受试者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 × ULN;26.受试者存在无法解释的肌酸激酶浓度>3 × ULN或因已知肌肉疾病(例如,多发性肌炎、线粒体功能障碍)引起的肌酸激酶升高;27.受试者在筛选访视之前30天内曾献血≥500ml,或在筛选访视之前7天内有献血史(访视1[第-8周或第-6周);28.受试者在筛选访视后预期将每日饮用>2杯酒精饮料(访视1[第-8周或第-6周]后的任何研究时间);29.受试者在筛选访视之前1年内有吸毒史(访视1[第-8周或第-6周之前);30.受试者患有任何研究者认为可能给受试者带来风险,或导致参加研究不符合受试者最佳利益的疾病或相关治疗;31.受试者的精神状态不佳,或任何其他预期会导致受试者难以遵循研究方案要求的原因(访视1[第-8周或第-6周]);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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