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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1689】AZD0305单药治疗或与抗癌药物联合治疗复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1689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AZD0305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AZD-0305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6-12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

适应症

复发性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试验通俗题目

AZD0305单药治疗或与抗癌药物联合治疗复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复发性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中评价AZD0305单药治疗或与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免疫原性、药效学和初步有效性的I/II期、开放性、多中心模块化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51032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AZD0305单药治疗和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RRMM受试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RP2D。 次要目的:评估AZD0305单药治疗和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RRMM受试者的初步有效性;评价AZD0305单药治疗和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RRMM受试者的PK特征;评估AZD0305单药治疗和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RRMM受试者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评价BM和/或PB中的药效学标志物;探索GPRC5D表达和/或其他基线特征(BM和PB)与有效性结局的相关性;评价达到CR或更佳疗效的受试者的MRD;使用纵向样本了解AZD0305治疗耐药的分子机制。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2 ; 国际: 8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12-22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受试者年龄至少为18岁或达到研究所在区域签署知情同意的法定年龄。;2.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2。;3.研究者确定受试者预期寿命≥6个月。;4.受试者必须患有IMWG多发性骨髓瘤诊断标准(Kumar et al 2016)定义的MM。;5.受试者不得是已知能提供临床获益的治疗方案的候选者。;6.受试者必须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可测量病灶标准: (a) 血清M蛋白水平≥0.5 g/dL。 (b) 尿M蛋白水平≥200 mg/24 h。 (c) 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10 mg/dL和血清免疫球蛋白κ/λ游离轻链比值异常。;7.器官和骨髓功能良好,详见如下。 血红蛋白b≥7.5 g/d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c≥1×109/L(1000/mm3);血小板计数b≥75×109/L(75000/mm3);总胆红素≤1.5×ULN且无Gilbert综合征(如果受试者患有Gilbert综合征,则≤3×ULN);AST和ALT≤2.5×ULN;CrCl(Cockcroft-Gault法):CrCl(mL/min)=(140-年龄 [岁])×体重(kg)×(F)d(72×血清肌酐mg/dL)≥30 mL/分钟; a 筛选实验室检查值必须证明受试者的合格性,但必要时可在筛选时间窗内重复检查一次。在筛选期间未达到ANC或血小板计数合格性标准的受试者,在接受GCSF和/或输血治疗后不应在研究中再次接受检查。 b 正在进行或近期红细胞或血小板输注(筛选实验室评估日期前7天内)不符合血液学标准。 c 允许在筛选实验室评估日期72小时前使用短效髓系生长因子(例如,GCSF)。允许在筛选实验室评估日期10天前使用长效髓系生长因子(例如Peg-GCSF)。 d 其中,女性F = 0.85,男性F = 1。;8.男性和/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采取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关于临床研究受试者可采取的避孕方法的规定。 (a) 男性受试者: -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的未绝育男性受试者必须在参加研究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7个月内使用避孕套。强烈建议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在此期间也使用高效避孕方法。此外,男性受试者在参加研究期间以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7个月内不得捐献精子。 (b) 女性受试者: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永久绝育(包括子宫切除术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和/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但不包括双侧输卵管闭塞[术语阻塞是指不会物理切除输卵管的闭塞和结扎技术]),或绝经后女性。如果在计划的入组日期前连续闭经12个月且无其他医学原因,则视为绝经后女性。绝经后状态可通过血清促卵泡激素水平处于绝经后女性的实验室参考范围内确认。年龄特异性要求如下: (i) 对于<50岁的女性,如果在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连续闭经12个月或更长时间且促黄体生成素和卵泡刺激素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视为绝经后期。 (ii) 如果≥50岁的女性在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连续闭经12个月或更长时间,则认为其已绝经。 - 与未绝育男性伴侣发生性生活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高效避孕法定义为坚持并正确使用时年失败率<1%的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并且必须从筛选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7个月期间持续使用。因此,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须包括避孕套和至少1种高效避孕方法。在此之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责任医生讨论。 -不可接受的避孕法如下:定期禁欲(日历法、基础体温法、排卵后法)、体外射精(性交中断法)、仅杀精剂和哺乳期闭经法。女用避孕套和男用避孕套不得同时使用。 -所有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9.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从ICF和本方案所列的要求和限制。;10.在收集支持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的可选遗传学研究样本之前,提供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的可选遗传学研究信息知情同意书(参见附录D2)。;11.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良好沟通,可以理解并遵守本研究要求。;12.受试者必须既往接受过至少3线治疗,包括蛋白酶体抑制剂(如硼替佐米)、免疫调节剂(如来那度胺)和抗CD38抗体(如达雷妥尤单抗)。;

排除标准

1.淀粉样变性、浆细胞性白血病(符合WHO标准:外周血中细胞≥20%,浆细胞绝对计数≥2×109/L)或华氏巨球蛋白血症或多发性神经病、脏器肿大、内分泌病、M蛋白和皮肤(POEMS)综合征。;2.受试者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8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试验用药物。;3.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3年内有MM以外的恶性肿瘤既往病史(经研究者和申办者的临床负责人同意,已治愈且3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基底细胞癌、宫颈癌或乳腺癌)。;4.受试者存在MM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临床体征。;5.已知患有COPD的受试者。;6.既往有ILD病史的受试者。;7.受试者在过去5年内已知患有中度或重度持续性哮喘,或任何分类的哮喘未得到控制。;8.HIV感染、活动性结核病、HBV或HCV感染,但以下情况除外: (a) 抗HIV Ab(IgG)阳性并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管理的受试者的病毒载量必须为阴性且CD4+计数≥350个细胞/μL才有资格参加研究。 (b) 抗HBc Ab(IgG)阳性的受试者的HBV DNA必须<100 IU/mL才有资格参加研究。 (c) 抗HCV Ab(IgG)阳性的受试者必须存在未检出HCV RNA水平才有资格参加研究。;9.患有未得到充分控制的重度心血管疾病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 (a) 重度心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 血栓栓塞事件需要抗凝治疗或配有静脉滤器。 (c)根据纽约心脏病学会标准,心功能不全III或IV级。 (d) 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卒中或其他3级或以上心血管和脑血管事件。 (e) 临床上未受控制的高血压。 (f) 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使用任何已知延长QT间期的合并用药。;10.患有不受控制的或重度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抗生素治疗和/或其他给药的持续或活动性感染(例如,活动性COVID-19/SARS-CoV-2感染等)的受试者。SARS-CoV-2检测并不是进入研究的强制性要求,检测应遵循当地临床实践指南/标准。;11.受试者有免疫缺陷疾病史,包括其他获得性或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进行过器官移植。;12.既往抗肿瘤治疗所导致的任何AE尚未恢复至≤1级(经研究者判断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如脱发和其他≤2级长期毒性除外)。;13.患有≥2级周围神经病的受试者。;14.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血浆置换的受试者。;15.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种任何减毒活疫苗。;16.受试者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干预性治疗(不包括肿瘤活检、穿刺等)。;17.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强效CYP3A4抑制剂(包括葡萄柚或相关产品)的受试者。;18.已知对AZD0305或本品的任何辅料过敏的受试者。;19.既往在单克隆抗体治疗后发生3级或3级以上超敏反应的受试者。;20.参与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21.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太可能遵守研究程序、限制和要求,不应参加研究。;22.当前处于妊娠期(经妊娠试验阳性证实)或哺乳期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23.受试者患有可能妨碍研究治疗依从性的精神疾病或障碍。;24.既往参加过本研究。;25.原发性难治性MM(受试者对任何治疗均未产生任何微小缓解或任何程度的缓解)。;26.既往接受过抗GPRC5D或含MMAE治疗的受试者。;27.受试者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或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28.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5个PK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抗骨髓瘤治疗(不包括放疗)的受试者。这包括接受泼尼松(或等效皮质类固醇)累积剂量≥140 mg或地塞米松单次给药剂量≥20 mg/d,连续给药4天的受试者。允许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例如,治疗危及生命的速发严重过敏反应和其他反应)。;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44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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