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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413049
CTR20222005
进行中(招募中)
注射用YL-201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YL-201
2022-09-23
CXSL2200217
/
晚期实体瘤
YL2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一项评估YL2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I期、多中心、非随机、开放性、首次人体研究
215000
剂量递增部分(第1部分) 主要目的: 1、评估YL2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YL2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并选择YL201的推荐扩展剂量(RED) 剂量扩展部分(第2部分) 主要目的: 1、进一步评价当剂量为MTD/RED时,YL2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价当剂量为MTD/RED时,YL2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3、确定YL2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II期推荐剂量(RP2D)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40 ; 国际: 196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2-10-25;2022-06-09
/
否
1.试验开始前已获知试验情况,并自愿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2.年龄≥18岁;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 PS)评分为0或1;4.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要求;5.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同意从筛选时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并且不得捐献卵子或回收卵子供自己使用。男性患者必须同意从筛选时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并且不得冷冻或捐献精子;6.预期生命≥3个月;7.能够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和程序;8.经病理学确诊为晚期实体瘤,既往标准治疗已被证明无效或不可耐受,或无标准治疗可用;9.剂量递增部分(第1部分):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版,至少有1个可评价的肿瘤病灶。对于仅存在骨病灶的前列腺癌患者,经与申办方讨论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入组;10.剂量扩展部分(第2部分):根据RECIST 1.1版,至少有1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对于仅存在骨病灶的前列腺癌患者,经与申办方讨论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入组;11.剂量扩展部分(第2部分):愿意提供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对于无法提供肿瘤样本或样本不足的患者,经与申办方讨论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入组;
登录查看1.既往在使用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或由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组成的ADC治疗时不耐受,包括但不限于托泊替康、伊立替康和Dxd(例如,重度腹泻);2.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全身性抗癌治疗,包括化疗、分子靶向治疗、激素治疗、免疫治疗或生物治疗(口服氟尿嘧啶[例如替加氟和卡培他滨]或小分子靶向治疗为首次给药前2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药物为首次给药前6周内;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非特异性免疫调节剂[例如胸腺肽、干扰素和白介素]为首次给药前2周内);4.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包括腹部的姑息性立体定向放疗(非腹部的姑息性立体定向放疗为首次给药前2周内);5.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进行大手术;6.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HSCT;7.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类固醇(>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8.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活疫苗;9.软脑膜癌病史;10.脑转移或脊髓压迫,除非无症状,或经治疗后症状稳定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内不需要使用类固醇和抗惊厥药治疗;11.患有未控制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12.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肺部炎症病史,或当前患有ILD/肺部炎症,或筛选时存在影像学无法排除的疑似ILD/肺部炎症;13.具有临床意义的合并肺部疾病;14.诊断为Gilbert综合征;15.伴有未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例如胸腔积液、腹水、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者;16.患有活动性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引起出血或穿孔的其他胃肠道疾病;17.首次给药前1周内出现未控制的感染,需要全身治疗者;18.已知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9.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活动性HBV定义为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水平高于研究中心的ULN;活动性HCV定义为丙型肝炎抗体阳性且HCV RNA水平高于研究中心的ULN;20.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未恢复,定义为毒性尚未恢复至NCI CTCAE≤1级、基线水平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任何级别)、色素沉着(任何级别)和周围神经病变(≤2级)除外。出现不可逆毒性(如听力损失)且根据合理预期不会因研究药物而加重的患者,可以在与申办方讨论后入组;21.对原料药、制剂中的非活性成分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超敏反应史;22.哺乳期妇女,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经妊娠试验确认怀孕的女性;23.研究者认为存在可能干扰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对患者合作和参与研究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疾病、医学状况、器官系统功能障碍或社会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疾病或物质/酒精滥用;24.剂量扩展部分(第2部分):3年内患有多种原发恶性肿瘤,但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已治愈的原位疾病或已治愈的其他实体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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