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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00028】M7824联合同步放化疗后M7824 维持治疗III期非小细胞肺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00028

试验状态

主动终止(所有数据显示的风险/收益概况不支持继续研究)

药物名称

M-7824(MSB-0011359C)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M-7824(MSB-0011359C)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0-07-0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不可切除III期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M7824联合同步放化疗后M7824 维持治疗III期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比较M7824 联合同步放化疗后 M7824 维持与安慰剂联合同步放化疗后 Durvalumab 维持治疗III 期非小细胞肺癌的多中心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16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受试者在 cCRT 联合 M7824 后续 M7824(维持)治疗或者 cCRT 联合安慰剂后续Durvalumab(维持)治疗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4 ; 国际: 35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18  ; 国际: 168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0-11-16;2019-04-26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 18 周岁。在日本,如果患者< 20 周岁,除患者书面同意书之外,还会要求他/她的父(母)亲或监护人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2.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必须有可测量或不可测量但可评估的病灶。受试者必须患有经组织学证实的 III 期局部晚期、不可切除 NSCLC(国际肺癌研究协会胸部肿瘤分期手册 [IASLC 胸部肿瘤分期手册],v8)。;3.所有受试者必须提供足够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的肿瘤组织(<6个月),并且需要中心实验室的确认。对于安全性导入期入选的受试者,中心实验室将对其PD-L1表达进行回顾性检测。对于研究扩展期入选的受试者,必须由中心试验室检测PD-L1表达,且须在随机分组前获得结果。仅中心试验室检测的结果会用于随机分组,若PD-L1状态无法测定,则受试者不具备参与研究的资格。接受通过内窥镜活检、粗针穿刺活检、切除活检、钳取活检以及手术获得的肿瘤样本,这些样本应<6 个月且足够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不接受经细针抽吸获得的活检标本。;4.存在EGFR敏感(活化)突变、ALK易位、ROS-1重排的肿瘤患者符合条件。因此入组本研究时无需进行这些检测。;5.正患有肿瘤所致的阻塞性肺炎的受试者符合条件。;6.如存在胸腔积液,则必须满足以下标准以排除恶性受累(无法治愈的 T4 疾病):a. 如果CT 扫描和胸部 X 线片均观察到胸腔积液,则要求进行胸腔穿刺术以确认胸腔积液细胞学呈阴性。 b. 无论细胞学检查结果如何,渗出性胸腔积液受试者均不可参加本研究。 c. 小量的胸腔积液,即,太少而无法安全引流出的受试者符合条件。;7.如果受试者进行过开胸术,则距既往手术至少 3 周。;8.受试者必须具有足够的肺功能,定义为随机分组前 3 周内测量的一秒用力呼气量 (FEV1) ≥ 1.2 升或 ≥ 预期正常容量的 50%。如果受试者不符合上述标准,如伴随临床指征则可采用吸入性类固醇和支气管扩张剂进行治疗,并于1-2 周后重新评估其是否符合条件。;9.筛选时以及首次给药当天,ECOGPS评分为 0 至 1。;10.预期寿命 ≥12 周。;11.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如以下实验室检查值所示a. 具有足够的造血功能,即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ANC) ≥ 1.5 × 109/L,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 和血红蛋白 ≥ 9g/dL。b. 具有足够的肝功能,即总胆红素水平≤ 1.5 ×正常值上限(ULN),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水平 ≤ 3.0 × 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水平 ≤3.0 × ULN 以及碱性磷酸酶 ≤ 2.5 ULN。c. 具有足够的肾功能,即肌酐 ≤ 1.5 × ULN,或者如果受试者的 Cr > 1.5 × ULN,则计算得出的肌酐清除率 (CrCl) ≥ 50 mL/min(也可使用 GFR)。具有足够的凝血功能,即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时间 (PT) ≤1.5 × 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 ≤1.5 × 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12.男性或女性采用的避孕方法应符合当地关于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相关法规。a. 男性受试者:应根据经批准的化疗标签文件中规定的指南继续采取避孕措施。如未规定,则继续采取与研究性药物类似的避孕措施,即,同意在研究干预期间以及最后一剂研究干预后至少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捐赠精子。此外,二选一: 禁止与育龄期女性(WOCBP)发生性行为。或者使用男用避孕套:当与目前未怀孕的 WOCBP 发生性关系时,应建议她采用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即年失败率<1% 的避孕方法,因为避孕套可能会破裂或泄漏。b. 女性受试者:非妊娠期或哺乳期,并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非 WOCBP。或者 如果是 WOCBP,则在以下时间段采用用高效避孕方法(即年失败率< 1%),最好采用依赖性较低的避孕方法:如果使用激素避孕法,则在第一剂研究干预前: 已完成至少一次为期 4 周的口服避孕药周期,并且已经开始月经期或者已使用长效避孕药或延长周期口服避孕药至少 28 天,并使用高灵敏度分析记录阴性妊娠试验。在干预期间。 应根据经批准的化疗标签文件中规定的指南继续采取避孕措施。如未规定,则继续采取与研究性药物类似的避孕措施,即在研究干预期后(即,在最后一剂研究干预给药后),最后一剂研究干预后至少 4 个月,并且同意在此期间不捐卵(卵、卵母细胞)用于生殖。按照当地法规的要求,在第一剂研究干预前 W1D1 进行的妊娠试验呈阴性。研究干预期间及之后妊娠检测的其他要求见评估时间表(SoA)。 研究者审核病史、月经史和最近的性行为,以降低纳入早期未被发现怀孕的女性的风险。;13.知情同意:能够提供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其中包括遵循知情同意书 (ICF) 和方案中所列出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排除标准

1.混合小细胞和非小细胞肺癌的组织学类型。;2.非小量的胸腔积液、呈渗出性或细胞学检查阳性。;3.在入组研究前 4 周内进行过可能会妨碍研究药物给药的大手术(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设备)。;4.患有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炎症性肠病(例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5.有需要免疫抑制治疗的器官移植史。;6.有重大急性或慢性感染,其中包括:a.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已知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检测阳性史(在筛选时无需检测)。在筛选期,如果研究者强烈怀疑无已知病史的受试者存在 HIV 感染,但受试者拒绝检测,应与医学监查员讨论以评估该受试者是否符合条件。(注: HIV 检测并非入选研究的强制性标准;但如果在筛选期间或参与研究过程中的任何时间点进行,则研究中心必须根据本地标准指南,获得受试者对 HIV 检测的知情同意。);7.b. 基线期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HBV 表面抗原阳性和 HBV 核心抗体阳性,且 HBV DNA 呈阳性;或仅 HBV 核心抗体阳性,且 HBV DNA 呈阳性;或 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呈阳性)。如果已知有 HBV 或 HCV 感染史,请与医学监查员讨论。根据相应的指南,如果有医学指征,HBV 感染的受试者在入组研究时必须接受治疗并服用稳定剂量的抗病毒药物(例如恩替卡韦、替诺福韦或拉米夫定;不允许使用阿德福韦或干扰素),同时对其进行有计划的监测和管理。根据相应的指南,活动性 HCV 感染的受试者在入组研究时必须接受稳定剂量的药物治疗,且无记录在案的具有临床意义的肝功能损伤或血液学异常(必须满足上述标准),同时对其进行有计划的监测和管理。必须根据 SoA 对这些受试者的 HBV 和/或 HCV 病毒滴度进行监测。c.受试者患有活动性结核病(有接触史或结核试验阳性史;加上临床症状、体格检查或影像学结果)。;8.患有可能限制研究要求的依从性或影响患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的能力的未控制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不受控制的高血压、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活动性出血体质、活动性葡萄膜炎或精神疾病/社会状况。具有出血体质或近期发生重大出血事件(研究者认为试验用药物治疗会导致高危)的受试者,也应予以排除。;9.在随机分组前 30 天内,因慢性阻塞性肺病加重或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而需要住院治疗或无法进行研究治疗。;10.已知结核病、肺结节病和间质性肺病临床史。;11.开始研究药物前 3 年内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经过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以及经过充分治疗的原位癌等,如原位宫颈癌及浅表性膀胱癌外。如果存在以治愈为目的其它局部性恶性肿瘤病的治疗史,须与医学监查员讨论。;12.控制不良的 2 级或以上神经病变,无论原因如何。;13.严重听力受损且不愿意接受进一步听力受损可能的受试者(研究者应考虑采用卡铂/紫杉醇对受试者进行治疗)。;14.既往/伴随治疗:既往采用全身细胞毒类药物化疗治疗 NSCLC 或接受过任何抗体或靶向 T 细胞共调节蛋白(免疫检查点)的药物(例如抗-PD -(L)1 或抗CTLA-4抗体)。;15.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使用或既往使用过免疫抑制类药物,鼻内或吸入型皮质醇以及生理剂量(泼尼松剂量不超过 10 mg/天或同等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除外。使用全身性类固醇给药以管理局部晚期NSCLC 同步放化疗的放疗所引起的毒性是允许的。;16.在过去 1 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即使用疾病缓解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或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3 天内接受全身性类固醇治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类药物治疗。对于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激素替代治疗的受试者,如果类固醇给药只是出于激素替代目的,且给药剂量较低,则符合入选标准(通常 ≤ 10 mg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天)。如果作为替代疗法给药,还允许使用同等剂量的氢化可的松。如果作为研究期间静脉造影剂过敏/反应(与扫描相关)的预处理,则允许使用皮质类固醇,且必须进行记录。如受试者存在需要高剂量激素治疗的适应症,则必须与医学监查员讨论。患有接受免疫刺激制剂时可能恶化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患有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疗的 1 型糖尿病、白癜风、脱发、银屑病、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亢进的受试者符合条件。其他自身免疫疾病,需咨询医学监查员。;17.接受研究药物的 30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18.随机分组 4 周内使用过第6.5.2节规定的禁用伴随药物。;19.已知对研究干预或其制剂中的任何成分存在重度超敏反应(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 [NCI] 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 [CTCAE] v5.0 ≥ 3 级),或患有未控制的哮喘(即部分控制哮喘的 3 个或以上特征)。;20.既往/当前临床研究经历:过去 4 周内参与过另一项需要使用研究性药品的临床研究。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某干预研究的随访期。;21.诊断评估:过去一个月内体重减少 ≥ 10%。处于妊娠期、哺乳期的女性患者或具有生殖潜力但未采用有效避孕措施的男性或女性患者。;22.其他排除标准:经研究者判断,任何可能干扰研究药物评估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判读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吉林省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30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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